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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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参照《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行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本意见所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可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投资者。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登记。设立契约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分别依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方式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最高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合伙企业法》执行。
第七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第八条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2B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2B(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2B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2B(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十条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须持营业执照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