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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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最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最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最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__〕27号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附件15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㊂2.2检疫对象口蹄疫㊁非洲猪瘟㊁猪瘟㊁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㊁炭疽㊁猪丹毒㊁囊尾蚴病㊁旋毛虫病㊂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㊂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3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㊂3.4同步检疫合格㊂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001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㊂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㊂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㊂4.1.2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㊂4.1.3生猪入场查验登记㊁待宰巡查等记录㊂4.2申报受理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回收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㊂5.2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㊂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㊂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㊂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㊂1015.3.2.2发现病死猪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㊂5.3.2.3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㊂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可以急宰㊂6.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㊁蹄㊁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㊂6.1体表及头蹄检查6.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㊁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㊁关节肿大等㊂6.1.2观察吻突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㊁溃疡㊁烂斑等㊂6.1.3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舌骨体,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㊁水肿和胶样浸润,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㊁黑㊁黄)等㊂6.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囊尾蚴㊂6.2内脏检查㊂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㊁腹腔有无积液㊁黏连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㊂检查脾脏㊁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㊂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㊁肺脏㊁肝脏㊁脾脏㊁胃肠等㊂6.2.1心脏㊂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㊁心包积201液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㊁淤血㊁出血㊁坏死等病变㊂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㊁心肌有无虎斑心和寄生虫㊁血液凝固状态㊁二尖瓣有无菜花样赘生物等㊂6.2.2肺脏㊂视检肺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㊁萎陷㊁水肿㊁淤血㊁实变㊁结节㊁纤维素性渗出物等病变㊂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㊁淤血㊁肿胀㊁坏死等㊂必要时剖检气管㊁支气管㊂6.2.3肝脏㊂视检肝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淤血㊁肿胀㊁变性㊁黄染㊁坏死㊁硬化㊁肿物㊁结节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㊁寄生虫等病变㊂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㊁淤血㊁肿胀㊁坏死等㊂必要时剖检胆管㊂6.2.4脾脏㊂视检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㊁淤血㊁颜色变暗㊁质地变脆㊁坏死灶㊁边缘出血性梗死㊁被膜隆起及黏连等病变㊂必要时剖检脾实质㊂6.2.5胃和肠㊂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形状㊁色泽,检查有无淤血㊁出血㊁坏死㊁胶冻样渗出物和黏连㊂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cm的切口,检查有无增大㊁水肿㊁淤血㊁出血㊁坏死等病变㊂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㊁出血㊁水肿㊁坏死㊁溃疡㊂6.3胴体检查6.3.1整体检查㊂检查皮肤㊁皮下组织㊁脂肪㊁肌肉㊁淋巴结㊁骨骼以及胸腔㊁腹腔浆膜有无淤血㊁出血㊁疹块㊁脓肿和其他异常等㊂3016.3.2淋巴结检查㊂剖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㊁肿大㊁出血㊁坏死㊁增生等病变㊂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㊁髂内淋巴结㊂6.3.3腰肌㊂咬肌检查异常时,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cm左右切口,检查有无囊尾蚴㊂6.3.4肾脏㊂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触检质地,检查有无贫血㊁出血㊁淤血㊁肿胀等病变㊂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㊁髓质部有无颜色变化㊁出血及隆起等㊂6.4旋毛虫检查㊂取左右膈脚各30g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有异常的进行镜检㊂6.5复检㊂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㊂6.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㊂7.检疫结果处理7.1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生猪的胴体及生皮㊁原毛㊁脏器㊁血液㊁蹄㊁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㊂7.2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㊂4017.3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㊂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㊂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501。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

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

3。

1 检查方法4。

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生猪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疫前准备在进行生猪产地检疫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检疫计划和检疫标准,明确检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疫技能和水平。

还需要准备好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检疫对象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是生猪及其饲料、饮用水、环境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猪没有患上疾病或受到污染。

三、检疫方法生猪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体检、采样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如果发现疑似病例,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此外,还需要对生猪的饲料、饮用水、环境等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检疫结果处理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产地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可以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其生产和销售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猪产地,需要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检疫监管生猪产地检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管。

检疫部门需要定期对生猪产地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检疫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检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物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2023年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由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规程中详细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生猪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省调运等环节的详细要求。

此外,规程还强调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生猪检疫工作而制定的,具体的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各地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落实。

总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生猪产地检疫是农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保障生猪的健康和质量安全,防止疫病扩散。

为了提高生猪产地检疫的效果,我国将于2023年出台新的检疫规程。

以下是关于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

新规程将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和猪场的管理要求。

养殖场和猪场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设施条件,包括合理的饲养密度、良好的饮水条件、充足的通风和排污系统等。

同时,养殖场和猪场也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新规程将对生猪进出产地进行更严格的检疫。

所有进出产地的生猪必须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没有疾病和传染病。

同时,生猪来源必须可追溯,所有猪只都必须有健康证明和身份标签。

检疫人员将对生猪进行随机抽样进行疫情监测,确保生猪的质量安全。

新规程还将加强对生猪运输的管理。

所有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和设施要求,确保猪只的舒适和安全。

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播病原体的可能。

运输生猪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新规程还将加强对生猪饲料和饮水的监管。

生猪饲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筛选,杜绝使用有害物质。

饮用水必须清洁安全,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和细菌。

相关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生猪食品安全与质量。

新规程将加强对生猪疫苗的研发和使用。

疫苗是预防疫病的重要手段,新规程将鼓励猪场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

同时,疫苗的生产和质量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外,疫苗接种记录也将被纳入生猪产地检疫体系中,实现全程可追溯。

综上所述,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旨在提高生猪产地检疫的效果,保障生猪的健康和质量安全。

通过加强养殖场和猪场的管理、严格检疫进出产地的生猪、加强对生猪运输和饲料的管理、加强对疫苗的研发和使用等措施,将有效预防疫病的传播,保障生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掘我校教师队伍的潜能,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使他们尽快成为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充分发挥各学科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骨干教师结对帮扶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和谐、均衡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教育人才培养途径,逐步建设一支年富力强、业务精湛、能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名师队伍。

二、任务目标组织我校的市、县骨干教师与年轻教师进行结对帮扶活动,师徒对子至少保持一学期以上,通过师徒间听课、评课、备课等教学活动,发挥骨干教师作用,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活动安排(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

首先对结对教师进行公示,并对师徒结对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即每名省、市、县级骨干教师至选带一名徒弟。

师傅的确定原则:市、县、校骨干教师;师德好,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能力强。

徒弟选择原则:与师傅学科相同;热爱教育事业,积极要求进步,肯于钻研,工作认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双向自主选择,确定师徒帮扶关系。

同时召开骨干教师与结对徒弟参与的动员大会,增强认识,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2月)。

通过师徒间听课、评课、备课等教学活动,发挥师傅的骨干作用,使年轻教师不断成长进步,进而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1月)。

对于扎实开展培训的师傅、努力上进的徒弟进行表彰和经验交流。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一)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对新教师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指导新教师制定自身的成长提高计划。

(二)言传身教,指导并培养青年教师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严谨严洁的治学态度,认真刻苦的敬业精神。

(三)每周至少指导青年教师备课一次,检查青年老师教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分析教材处理教材的能力。

农业部新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部新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8年第5期·短文荟萃·老龄犬的饲养管理要点关键(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江西南昌330000)据调查显示,目前犬的平均寿命已达10年以上,趋于老龄化。

老龄犬最明显的特征是皮肤变得干燥、松弛、缺乏弹性,且易发皮肤病,头部、口部周围出现白毛,被毛逐渐脱落等特征。

下面简要介绍老龄犬几个饲养管理要点。

1改变饮食习惯老龄犬由于体力有所下降,运动量也大大减少,因此容易肥胖,所以尽量饲喂低热量、低蛋白、低脂肪、易消化的专用犬粮。

同时采用少食多餐的方法,并保证全天有清洁充足的饮用水任其饮用。

合理的饮食习惯可避免诱发各种老龄犬的易发疾病。

2加强生活管理老龄犬由于抵抗力降低,既怕冷又怕热,寒冷季节不要让犬在室外久待,保持犬舍温暖干燥;炎热夏季,让犬多在阴凉通风处。

经常梳理犬毛,促进血液循环。

犬舍每天及时打扫,保持清洁卫生,防患皮肤病。

老龄犬的犬舍一般不宜变动,如果环境急剧改变,会导致犬发生应激反应,在精神上出现异常,性情也有改变,不活泼、喜卧、易怒等。

此外,尽可能保持其生活习惯,如定时喂食、实时散放。

每个月要给老龄犬洗一次澡,时间宜短,以免受凉。

3做好疾病防治老龄犬的眼睛、鼻子、耳朵等知觉功能也逐渐衰退,腿爪、腰部乏力、骨骼疏松变脆,而且抗病能力下降,循环系统的功能明显偏低,易引发心脏病、白内障、肿瘤、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

因此,每半年应做一次体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收稿日期:2018-09-06)1例猪热应激诊治刘汝艳,彭忠平(莲花县畜牧兽医局,江西萍乡337100)1发病情况某猪场发病母猪、大猪采食量下降,晚餐尤甚,伴有发热,下午体温高至41.5℃,打针后退烧也不吃料,早上采食影响较小,张口呼吸,呼吸喘促,有的口角带白沫,个别咳嗽,精神倦怠,表情淡漠。

1头大猪死亡,以为弓形体,连投磺胺六甲未见效,后2头重胎母猪死亡。

2诊断诊断为热应激(中暑)。

3防治3.1改善硬件设施,设法降低拦内温度和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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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2.检疫合格标准
3.检疫程序
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5.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正文
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023》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规定的猪,而检疫对象则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和猪丹毒等疫病。

在生猪产地检疫中,合格的标准主要包括: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生猪产地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检疫结果的处理,合格的生猪应当颁发产地检疫证明,而不合格的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所有的检疫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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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3 检 疫 合 格 标 准
3 1 来 自非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关 动 物 疫 .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呼 吸 状 态 、 运 动 状 态 、饮 水 饮 食 情 况 及 排 泄 物 状 态 等 。 431 个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2 . 听诊 等 方 法 进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生 猪 个 体 精 神 状 况 、 体 温 、 呼 吸 、 皮 肤 、 被 毛 、可 视 粘 膜 、胸廓 、腹 部及 体 表 淋 巴 结 ,排 泄 动 作 及 排 泄 物性 状等 。
档 案 记 录相 符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色 等 症 状 的 ,怀 疑 感染 猪肺 疫 。 43 . 咽 喉 、颈 、肩 胛 、胸 、 腹 、乳 .26 . 房 及 阴囊 等 局 部 皮 肤 出 现 红 肿 热 痛 ,坚
硬 肿 块 ,继 而 肿块 变冷 ,无 痛感 ,最 后 中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颈 部 、前 胸 出 现 急 性 红 肿 ,呼 吸 困难 、咽 喉 变 窄 。窒息 死
喘 , 1鼻 流 出 泡 沫 或 清 液 ;颈下 咽喉 部 3
急性 肿 大 、变 红 、高 热 、 坚 硬 ;腹 侧 、
耳 根 、 四肢 内 侧 皮 肤 出 现 红 斑 ,指压 褪
423 官 方 兽 医应 查 验 生 猪 畜 禽 标 识 加 .. 施 情 况 ,确 认 其 佩 戴 的畜 禽 标 识 与 相 关
农业部印发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4月 2 日 , 为 规 范 生 猪 、 反 刍 动 0 物 、家 禽 和 马 属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按 照
4 检 疫 程 序
4 1 申 报 受理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四个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四个规程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 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 应说


(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测。 (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 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 (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 告。
3.临床检查



(1)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 等。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 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 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3)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 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第 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 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4)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 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结果处理(2019新增)

5.3 对查验证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 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 第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 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 检疫申报单。 (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讲解2讲课文档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讲解2讲课文档

▪ 附件1: 动物检疫申报单
▪ (一式二份由申报人填写)

No.
▪ 申报人:
联系电话:
▪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 来源:
用途:
▪ 启运地点:
▪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 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特申报检疫。

申报人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4.2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 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受理。受理的,填写受理通知单,应当及时 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 疫;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如有疫情、 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签发机关(盖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疫员: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 年 月 日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 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 效消毒。
六.检疫工作记录
6.1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 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 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 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6.3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 保存12个月以上。
▪ 附件2: 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
▪ (一式二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填写)

No.
▪ 处理意见:
▪ 口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 时派员到

(地点)实施检疫。
▪ 口 不受理:理由

▪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4.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4 临床检查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 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 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 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 状等。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2.2检疫对象2.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2.2.2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临床检查健康。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019最新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2019最新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 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 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 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了解是否违反国家 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了解是否使用未 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六.检疫工作记录
谢谢!
四、检疫程序
4.1 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 。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检 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要加大普法力度. 申报还应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检疫 时补充申报单.
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 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 的,填写受理通知单,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 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受理,一定要说明 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蹄疫、 猪瘟、非洲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炭疽、 猪丹毒、 猪肺疫。
三、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 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 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 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 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 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3.2.7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 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 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 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2010(027)006
【摘要】@@ 1 适用范围rn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rn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3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J], 农业农村部;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 [J],
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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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
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
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
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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