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券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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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个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混合证券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务成份和权益成份分拆进行初始确认。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认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借:银行存款(A) 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利息分摊) (C) 贷: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面值) (B)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I)
递延所得税负债(H)
(A)等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B)等于债券面值乘以份数
(C)等于(B)减去债务成份(D)
(D)等于应付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合理的折现率(E)进行折现后的金额(F)
减去债务成份应分摊的债券发行费用(G)。
(E)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4条的规定: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该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G)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
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该金额(G)等于债券发行总费用*(应付债券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额(F)/债券发行总面值(B))。
(H)当分离交易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小于计税基础(面值)的部分,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权益成份入账价值。
二、后续计量
(1)确认利息费用
按照实际利率法测算各期间应计提的债券利息以及应分摊的利息费用。如满足一定条件如为购置资产而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予以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
贷: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利息分摊)
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3)认股权证行权
当认股权证持有者在行权期内行权,应当将初始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按行权股数占潜在总股数的比例转出,同时贷记新增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