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公意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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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公意学说
一、公意的概念及特征
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基础。”在原初社会状态下的人们本应自由而平等,却受到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自然地自由、平等,他们出于本能服从于强力,却过着孤独的、不安定的、个人随时受到威胁的野蛮人的生活。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的生存出现种种障碍而面临着严重危机。为了从这种不利状态中获得解救,人们联合起来,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自愿将自身及其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形成共同体,“这一由所有人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被称作城邦,现在则称作共和国或者政治体。当它扮演一个被动不为的角色时,人们叫它国家,而当它扮演一个主动作为的角色时,又叫它主权者;当把它和它的同类物之间作比较时,把它叫做政权。这一结合体当中的结合者则被集体地称作人民,而且当这些人分享主权权威的时候,他们称自己为公民,而当他们把自己至于国家法律之下的时候,就被称作臣民。”这种由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主权者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道德共同体,是“公共的大我”,具有统一性和独立人格,具有生命和意志,这种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可知,卢梭的公意首先表现出来的是人们有订立契约的想法时一起产生的一种类似自然法的、实质性的理性意志,是不受个别意志变化无常的影响的一种精神,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幸福。
为了加强对于公意的理解,卢梭提出了公意有四个特征。第一,公意具有普遍性。“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它在目标上以及本质上必须要有普遍性;而且它必须来自于所有的人,又适用于所有的人;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因为在我们对那些很陌生的东西做出判断时,我们没有任何可靠而公正的原则来指导自己”。“正像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如果公意想去处理私人事件,那么它将会变质;它就不能再作为公意而就任何一个人或一件事做出裁决。”第二,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总是追求公众的利益。”在基于社会契约而构建成立的共同体中,所有人都认为“每个人”这个词是适用于他自己的,每个人都把他自己的权利以及他自己都交于了共同体,因而他的权利构成了共同体的权利、他的利益构成了共同体的利益,当他为别人服务的时候他实际也是在为自己服务、当他考虑个人利益的时候他实际也在考虑共同体的利益。同时,根源于人的本性,每个人都对他自己产生偏爱,总是会在投票时考虑他自己的利益,而正是这种对自己的偏爱形成了权利
的平等以及正义的观念。由此可见,包括了所有投票又去除了所有个别意志中正负相抵的那部分的公意,它总是公正的。但是,卢梭指出,公意的公正性特征是建立在普遍性的基础上的,公意不能处理私人事务,“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第三,公意是不可破坏的。卢梭认为公意由于出于神圣契约之下的政治共同体,所以就绝不能做伤害自己的事情。分割自己的一部分就是自我伤害,是公意所绝对不能允许的。第四,公意是强制的。“如果有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应该强迫他服从”,这是形成政治机器并保证它正常运转的条件,也是使每个公民避免其人身依附的条件。
二、公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通过社会契约,每个订约者都获得了两方面的身份;一方面,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另一个方面,对于主权者,他又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因而每个订约者都可以具有个别意志。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和个别意志一样,它关注私人利益,但又不只着眼于私人利益。当社会形成政治派别时,作为派别的小集团的意志就是团体意志。在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的相互关系上,卢梭认为,公意有别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但它们之前彼此又是有关联的。
1.个别意志
卢梭认为,“因为每个单独的个人作为一个人完全可以有个别的意志,而这个个别意志与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公意是相对立的或者是不同的。”此处出现了个别意志和公意,但是从语境上看,此处的公意应当是与个别意志对应的一个概念,或者说它也是一种个别意志,只是另一种有别于前两处的个别意志。
因此个别意志应该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个人基于与创立社会契约时相同的想法和共同利益趋势而产生的个别意志,“既然主权者完全是有组成主权者的单个的人所构成的,那么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不会有任何与构成主权者的人们利益相反的利益”,这种个别意志是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是人具有道德品质的意志,是积极向上的。二是,于此处对立面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不是别的,而是每个个人因为考虑他的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公共利益的意志。这个意志的性质则是恶的,是带有灾难性的。
2.众意
卢梭认为众意,就是所有个人的意图,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是所有个别意志的总和中去除正负相抵的那部分。可见,众意是涵盖了公意的一个更大的概念,也是公意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和基础。虽然众意往往会包含很多追求四人利益的个别意志,因为人总是希望自己多得而少受损的,但是就是像契约论里说的那样,每个人已经把他所有的权利和他自己交了出来,他不但是一个自然人,
更是一个社会人,他的利益也就构成了社会的利益总和,所以他完全可以表达自己追求私人利益的想法。公意不仅不会对众意的形成过程进行限制,反而是非常需要,或者说是一种必要。因为公意需要的就是每一个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公意要求的就是每一张选票都能被包含在内、每个人的意见都能被统计在内。他希望人人得以表达,只有包含了所有个人的众意才能够提供公意的提议提炼而出的平台。所以,公意和众意并不是对立的两个事物,反而是相关联的。
但是,卢梭也指出,众意和公意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公意只考了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考虑私人的毅力,而且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个别意志中除去正负相抵的那部分,剩下的那些差异的总和就是公意。人作为理智的动物,会做出明智的选择,所以公意和众意会有一致的时候。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不同的,个人总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利益需求做出特别有利于他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各自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互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众意就不能再成为公意,但是去除众意中正负相抵的那部分,剩下的那部分综合却仍是公意,也就是说众意的概念是一个比公意更加宽广的范畴,众意不仅包括人民共同的意志,还包括人民不同、互相冲突的意志,而公意仅包括组成国家的全部人民作出的为了共同利益的那部分意志表达。
3.团体意志
“团体意志”,就是一个团体的意志。但是团体也是一个人为的“人”,它不会像人一样有自己的自然意志,所以我们理解团体意志时可以参考公意的形成过程。如果说个别意志、众意和公意之间的比较是因为它们有个别和总体、组成和吸收合并的关系,那么团体意志和公意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从属关系。但是比较团体意志和公意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首先,这里所说的团体意志是指政府的意志。那么团体意志所从属的政府和公意所从属的主权体,这两者之间的地位关系就是团体意志和公意之间的关系。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者的臣属而已。
三、如何确保公意的实施
在卢梭看来,公意的实施唯有借助于法律。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自由和平的。他劝导人民,除了法律什么都不要服从。他认为,法律是共同体的动力,它有两种力量可以使共同体运转起来,一种是立法权力,一种是行政权力。前者是意志力,后者是执行力,二者缺一不可。权力和公意之间有一个中介,政府就承担了这样的职能,它的人格化体现是国王和行政长官。政府因主权者而存在,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只应该是法律和公意。
卢梭从法哲学角度对法律给出了“应然性”概念。他认为,社会公约赋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