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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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联行:是一家银行的分行、支行之间以及分支行间的关系。
2代理行: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相互委托办理代理业务建立往来关系称为代理关系,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互为代理行;
3账户行: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4价格术语:也称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术语;
5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简称环球电协,一个国际银行间的非盈利合作组织,实质上是世界各国银行间的高速电讯网络;
6国际结算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普遍规则。
7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8付对价: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可以是一定价值的货物、服务及货币
9善意持票: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则为善意持票;
10正当持票人:是指善意并付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11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母的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是与票据义务而相对存在的
1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13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承兑汇票:即需要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远期汇票
15银行承兑汇票(B/A):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16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17票据行为: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转移或保障票据上的权利,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广义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如出票、背书、承诺、付款等。
18票据义务人:出票后行为完成后,出票人便成了票据的主义务人,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要担保付款,汇票出票人除担保付款外,还要担保承兑。
19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0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SWIFT、加密电报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1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22O/A:赊销方式,进口商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后才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即货到付款。23退汇:是指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又叫撤销支付。
24D/P: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25D/A: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26T/R:信托收据,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27URC522:《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但它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分为总则和定义,托收形式与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其他条款七个部分。
28保兑:是指银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29议付: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购买跟单汇票的行为,开证行可以指定议付行,也可以不指定;
30付款:是指银行以汇票付款人的身份向受益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31偿付: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清偿垫款;
32保兑信用证:除开证行以外,如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则该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33预支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34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先予以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的信用证;
35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36循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之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其适用于大额的、长期合同下的分批交货
37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6年10月,国际商会巴黎年会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URR725:ICC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lication No.7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同意规则》,简称URR725。
eUCP:电子交单增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ICC 又于2002年制定了eUCP,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是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国际惯例,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38担保与反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是指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
39指示行与转开行:转开行,是指接受原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转开行转开保函后,成为新的担保行,原担保行便成为保函的指示行;转开行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而指示行一般为申请人所在地银行;
40独立性保函与从属性保函:独立性保函,是指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后,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性法律效力的文件;从属性保函,指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基础合同的改变、灭失而发生相应变化;41求偿条件:是判断是否违约和凭以索偿的证明;
42见索即付:当申请人违约,受益人提示符合保函要求的全套正确的单据或文件时,担保人即可认定索偿有效,应立即予以赔付,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3SL/C: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