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债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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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历史沿革
1、概说 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 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达和完备起来的。 以财产交易制度为内容的债法的产生被认为 晚于以财产占有制度为内容的物权法,债法的渊 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物的交换出现后才 逐渐建立起来的交易规则。
总体而言,债法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这是多数人之 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 第二,须为同一标的。如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之 债。 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且各 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 所谓债的目的是同一的,指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 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充分而互为结合,联为一 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 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
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 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少 量的单行成文法规。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第 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 《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海 商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等民 事特别法中有关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构 成我国现行债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二)债的内容
1、债权 是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他是财产权、请求权( 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 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 一定的行为; (2)给付受领权,即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留债 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3)保护请求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 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强制债务人履行。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 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 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划分意义: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 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指债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 身,属行为范畴。 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即给付的对象。
来自百度文库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转移权利 4、提供劳务或服务 6、提交工作成果 7、不作为
债与债权法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1)债是大陆法系的基础性概念,“债”的 语源上来源于拉丁文obligatio,原意是约 束、债务。在拉丁文中“债权、债务、债的 关系”这三个词语均是obligatio。另外该 词还有法锁的意思。 (2)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债的概念, 只有债权和债务的概念。
第二节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权法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仅指有关 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典》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 “债”、《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
(三)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 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 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 身的特点。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 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二、债法的功能 债法虽系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社会关 系,但其意义决不限于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 益的平衡。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债法具有下 列功能: (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到乙家有50多头 牛,甲只想买一头牛。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 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 取。乙表示同意。甲当即交付一头牛的价格2500元 给乙家。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全 部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 ,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一个阶段(古代债法,即自由资本主义以前 的债法),为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
第二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为 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提 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经济上实行自 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思想。
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纪以 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成了垄断, 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债法制度和 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
(二)债是一种交易规则 (三)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具有财产性 和期限性 (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
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 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 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 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 在,但极不发达。 (2)在清末以前,我国因不存在形式上的民 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对债的关 系的处理乃是属于习惯法范围。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 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指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 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权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 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 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划分意义:按份之债的权利义务互相独立。 连带之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 连带之债无论多复杂,最终都要化整为零,即都要 转化为按份之债,因此,按份之债是连带之债的基础 ,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的变形。
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源 (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 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 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 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
(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 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 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 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 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 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 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 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 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 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第四,按份之债的份额是事先确定的。 第五,组成按份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彼此具有独立性。
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革
(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 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源与发展以成 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 规定为基础。 (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系突破 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一的国际或区 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 续缔结,债法出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向。
①
②
③
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特定之债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则继续履行。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特定之债可约定所有 权转移;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所有权转移。 违约责任:特定之债的违约责任一般要大于种类 之债。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好一头黑色的 牛,甲当即交付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因甲家 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 ,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第二天 ,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那头黑色的牛。 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 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两个以上的,当 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提出请求权。 如:三包
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为前 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 为前提的债。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自然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3)我国立法对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债的特征
(一)债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 关系。
(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 法·债编》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但仍在 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经1999年修订,为台 湾现行债法。
(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 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 性计划调拨成为财产流转的常规形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 许多债事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在进行 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也将借 助于民法典的制订得以统一和完善。
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 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
1、甲委托乙照看房屋,乙在保管房屋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 2、甲、乙两家工厂向同一条河道排放污水,造成养鱼承包户丙 的鱼全部死亡。 3、乙商场出售甲厂生产的电热水器,消费者丙购买了该热水器 ,丙在正常使用中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触电身亡。 4、甲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旁边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虽经多 方调查也无法确定该花盆是从哪家的凉台上掉下来的,该楼 房二楼以上的住户是否承担责任?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2、债务 债务是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 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 务(第二次给付义务)。
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多数人之债:依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依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依据标的有无选择性 依据债之间的关系 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 --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 划分意义: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 意义就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利 于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