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

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一、前言在当前社会,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非常重视,幼儿园作为孩子教育的第一步,尤其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主体多样化,其信息公示和管理情况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展开探讨,希望读者在阅读本文后能对重庆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也能对民办幼儿园管理有新的认识。
二、深度评估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1. 学校基本情况根据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民办幼儿园的数量不断增加,学校规模也有所扩大。
重庆市各区县都设有不同规模和特色的民办幼儿园,家长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2. 师资力量民办幼儿园师资力量一直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公示表显示,不少民办幼儿园在师资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拥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3. 教育教学质量在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民办幼儿园也进行了不少探索和实践,丰富了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
在2023年的公示表中,可以看到民办幼儿园在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很多幼儿园还不断优化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文章总结和回顾通过对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的深度评估,我们可以看到,重庆的民办幼儿园在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得到了不少进步和提升。
这些都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民办幼儿园自身的努力。
对于家长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公示表的内容,全面了解各民办幼儿园的情况,为自己孩子的教育选择更合适的幼儿园。
而对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来说,公示表也是一份对照清单,让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办园质量。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的文章写手,对于2023年重庆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公示表,我认为这是一份非常有益的文件。
它提供了透明和全面的幼儿园信息,方便了家长们的选择。
公示表也促进了民办幼儿园之间的竞争,引导他们不断提升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办学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办学、自主办学的学校。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兴办和管理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的,其设置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下面就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办学方向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划和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其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审批。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方可设立。
审批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的设置符合当地的教育规划和发展需要。
再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和条件。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标准,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置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程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
最后,民办学校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利益。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的教育需求,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社会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全文结束》》年10月14日印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应依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前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运转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五条根据本市二元结构的市情,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就近入园的原则,新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个班、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90人;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设置3个班及其以下、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30人的小型幼儿园。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布点应符合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应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
4个班及其以上规模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个班及其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置于居住建筑物平地首层,要有单独的出入口及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设计符合幼儿园规范要求和特点。
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无论是自有或租赁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要求。
租赁园舍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其中幼儿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均不低于10平方米;办公用房、幼儿寝室、卫生保健室因需设置。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一、介绍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是为了向广大家长和社会公众展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确保幼儿园的收费透明、公正、合理,并满足家长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
在此,我们将向大家详细介绍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帮助家长了解并作出明智的选择。
二、收费标准1. 托班(2-3岁):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至2500元不等,具体费用因所在地区、学校规模和教学设施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2. 小班(3-4岁):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800元至2300元不等,具体费用因所在地区、学校规模和教学设施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3. 中班(4-5岁):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500元至1900元不等,具体费用因所在地区、学校规模和教学设施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4. 大班(5-6岁):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300元至1700元不等,具体费用因所在地区、学校规模和教学设施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5. 额外费用: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还可能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例如午餐费、学杂费、保教费等。
具体费用根据学校提供的服务和资源而有所不同,请家长在选择时要仔细阅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收费说明1. 收费周期: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按月收费,家长需要在每个月固定的日期之前缴纳当月费用。
具体收费日期和方式由各个幼儿园自行规定,请家长与幼儿园保持良好沟通。
2. 收费方式:大多数幼儿园接受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同时也接受现金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应根据幼儿园规定为准。
3. 退费政策:家长在幼儿园缴纳的费用不包括报名费及押金在内。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家长应提前与幼儿园协商,按照幼儿园的退费政策办理。
具体政策以幼儿园的规定为准。
4. 收费明细:各个幼儿园都会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包括学费、教材费、保教费、午餐费等。
家长可以向幼儿园咨询并索要相关收费明细,以便了解每一项费用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四、参考原则1. 合理合法: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以保障孩子的权益为前提。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详细收费标准与明细表格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详细收费标准与明细表格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详细收费标准与明细表格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站,备受家长们的关注。
而重庆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概述在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分为学费、杂费和代办费三大部分。
学费是最基本的费用,杂费则包括教材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代办费则是一些特殊活动的费用。
在针对不同芳龄段的幼儿,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分为托班、小班、中班和大班。
三、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明细表格以下是重庆市某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明细表格:序号项目名称托班小班中班大班1 学费 600元 800元 1000元 1200元2 教材费 50元 50元 50元 50元3 保险费 30元 30元 30元 30元4 代办费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四、对收费标准的深入评估1. 学费的合理性学费是市民办幼儿园最核心的收费项目。
我们需要评估学费是否合理,是否与教学质量相匹配。
通过与公办幼儿园的学费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市民办幼儿园的学费普遍较高。
而在教学质量上,市民办幼儿园是否能够提供更好的教学资源和服务,这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2. 杂费的合理性除了学费外,杂费也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教材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全面评估。
3. 透明度和规范性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明细是否清晰可查、规范合理,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家长们是否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各项费用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隐性收费等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收费方面,应该更加透明公开,让家长们清晰了解每一项费用的用途和合理性。
在过高的学费和杂费方面也需要进行合理规范,确保家长们可以放心地将孩子送入市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明细表格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明细表格序号收费项目标准(元/月)收费说明1 保教费800-1200 根据学历和教学质量标准决定2 食宿费500-800 根据幼儿园提供的膳食、住宿条件等决定3 课外活动费100-200 用于幼儿个性化培养与才艺培养4 实验教学费50-100 用于购买实验教学器材等5 保险费50-100 包括意外险、医疗保险等6 教材费100-200 包括教辅材料、手工材料等7 杂费100-200 用于额外活动费用、教师培训费用等8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如交通接送费、特殊教育费用等1. 保教费保教费是家长每月要支付给幼儿园的费用,用于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根据学历和教学质量标准的不同,保教费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2. 食宿费食宿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膳食和住宿的费用,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质量、住宿条件等因素决定。
一般而言,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食宿费在500元至800元之间。
3. 课外活动费课外活动费用是家长支付的用于幼儿园开展幼儿个性化培养和才艺培养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参观实地、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等。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课外活动费一般在100元至200元之间。
4. 实验教学费实验教学费用是幼儿园为了购买实验教学器材等必要设备而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幼儿园开展科学、艺术等实践教学。
在重庆市民办幼儿园中,实验教学费一般在50元至100元之间。
5. 保险费保险费用包括意外险、医疗保险等。
这些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保险费一般在50元至100元之间。
6. 教材费教材费用包括教辅材料、手工材料等。
这些费用用于幼儿园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所需的材料费用。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教材费一般在100元至200元之间。
7. 杂费杂费包括额外的活动费用、教师培训费用等。
这些费用是幼儿园日常运营中的一部分,用于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师专业素养。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名称: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地点:重庆市时间:2022年一、背景介绍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作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机构之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公平、透明和规范,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收费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二、收费标准明细表格下面是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项目收费标准(元/月)备注学费一般按月交纳,具体金额根据幼儿园自行确定住宿费如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根据幼儿园自行确定膳食费如果幼儿园提供膳食服务,根据幼儿园自行确定保育费包含日常护理、保健、课外教育、活动及游戏等教材费包括教学用书、教具、文具等杂费包括物品购置、维修、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收费项目说明1. 学费学费是指家长每月支付的用于教学服务的费用,一般按照月度支付。
具体金额由幼儿园自行确定,通常根据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校设施等因素进行计算。
2. 住宿费住宿费是如果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些家长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将孩子寄宿在幼儿园。
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3. 膳食费膳食费是如果幼儿园提供膳食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幼儿园一般会提供早餐、午餐和加餐等膳食服务。
膳食费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幼儿园提供的膳食种类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4. 保育费保育费是幼儿园提供的日常护理、保健、课外教育、活动及游戏等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教师培训、课外活动、游戏设施等开支。
保育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幼儿园的服务内容、师资力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5. 教材费教材费用包括幼儿园为幼儿购置的教学用书、教具、文具等物品的费用。
这些教材用于幼儿的学习和日常教学活动。
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材费的收费标准。
6. 杂费杂费是指幼儿园除上述费用之外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品购置、维修、材料费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渝教民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院校:《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适用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幼儿园。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介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场地面积应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生活需要,室内活动场地应不少于3平方米/人,室外活动场地应不少于4平方米/人。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饮水设施、安全出口等基本设施,保障幼儿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队伍应符合相关要求。
园长及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持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人数应与幼儿数量相适应,保证每个班级都有足够的老师进行教学和照顾工作。
此外,教职工应定期接受幼儿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资源,如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营应规范高效。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明确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要求,确保园所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井然。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共同关心和教育幼儿。
综上所述,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让民办幼儿园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为幼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规范办园,为幼儿的成长保驾护航。
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在我国,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市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幼儿园建设标准也备受关注。
首先,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幼儿园场地面积充足,环境宜人。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具备一定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地,以满足儿童的日常活动和游戏需求。
此外,幼儿园周边环境也应安全、整洁,远离污染源,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其次,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幼儿园应具备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教室、活动室、卫生间等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教学用具和玩具。
同时,幼儿园应有专业的保育人员和教育人员,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此外,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还关注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和管理规范。
幼儿园应设置安全通道、防护设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在幼儿园的生活和学习过程中不受伤害。
同时,幼儿园还应具备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提高保育人员和教育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还强调了家园合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
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形成良好的家园共育氛围。
同时,幼儿园还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资源,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总的来说,重庆市幼儿园建设标准涵盖了幼儿园场地、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家园合作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只有不断提高幼儿园建设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儿童和家长的需求,推动幼儿园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希望重庆市各相关部门和幼儿园能够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为儿童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渝教民办〔2011〕2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为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规范办园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我委备案。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应依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前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运转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五条根据本市二元结构的市情,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就近入园的原则,新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个班、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90人;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设置3个班及其以下、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30人的小型幼儿园。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应依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前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运转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五条根据本市二元结构的市情,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就近入园的原则,新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个班、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90人;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设置3个班及其以下、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30人的小型幼儿园。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布点应符合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应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
4个班及其以上规模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个班及其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置于居住建筑物平地首层,要有单独的出入口及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设计符合幼儿园规范要求和特点。
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无论是自有或租赁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要求。
租赁园舍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其中幼儿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均不低于10平方米;办公用房、幼儿寝室、卫生保健室因需设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渝教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发展方针,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市教委、市财政局在广泛调研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10月9日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依法设立,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有质量的保教服务,办园规范,收费适中的各类型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社会单位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园许可证件齐全,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2. 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农村地区(含依托农村小学改建和增设的附属幼儿园)办园水平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城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办园水平达到二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月) | 备注---|---|---|---1 | 学费 | 800-2000 | 根据幼儿园等级和地段不同而有所差异2 | 住宿费 | 500-1000 | 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收取3 | 餐费 | 200-500 | 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标准和质量不同而有所差异4 | 杂费 | 100-300 | 包括教材、文具、活动费等以上是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展开。
首先,幼儿园的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收费项目之一。
根据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学费收费标准在800元至2000元之间,这是因为不同幼儿园的等级和地段不同,导致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或者是高档住宅区的幼儿园收费相对较高,而位于偏远地区或者是一些普通住宅区的幼儿园收费相对较低。
其次,住宿费是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才会收取的费用。
根据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
这是因为寄宿制幼儿园需要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务,所以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再次,餐费是幼儿园必须收取的费用之一。
根据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餐费收费标准在200元至500元之间。
这是因为幼儿园提供的餐饮标准和质量不同,导致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幼儿园提供的餐饮标准和质量越高,收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最后,杂费是幼儿园收费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一个。
根据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民办幼儿园的杂费收费标准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这是因为杂费包括了教材、文具、活动费等多个方面,而不同幼儿园提供的服务和活动项目也不同,导致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综上所述,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中的内容展示了幼儿园收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收费标准,这对于家长们选择幼儿园和了解幼儿园收费情况都有很大的帮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0〕59 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示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指导各区县规范开展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和卫生保健指导工作,推动托育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完善,我委制定《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经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评价方法环境卫生(20分)室外环境(6分)托育机构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查看现场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2分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室内环境(8分)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分查验检测报告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查看现场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卫生间(6分)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查看现场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1.5分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滑措施0.5分个人卫生(15分)毛巾及设施(5分)保证儿童每日1巾专用,标识清楚必达项目现场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每班有专用毛巾架2分毛巾间距合理1分有专用毛巾消毒设施2分水杯及饮水设施(6分)保证儿童每日1杯专用,标识清楚必达项目查看现场每班有专用水杯架2分有专用水杯消毒设施2分配备有饮水设施1分饮水设施有防烫伤等防护措施1分床及被褥(4分)有独立使用的儿童床或床位2分查看儿童床安全、卫生1分儿童有专用、卫生的被褥1分食堂卫生(10分)食堂及消毒设施(4分)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查验证件托育机构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查看现场食物留样(3分)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和专用留样盒2分查看现场有专人管理炊事人员配备(3分)根据拟招生儿童数与提供餐次数,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的托育机构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应达1:?50,提供每日一餐或二餐的1:?803分查看资料计算三餐:≤1:50,3分>1:50,2分>1:80,1分一餐或两餐:≤1:80,3分>1:80,2分非专职炊事人员,0分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20分)设立情况(3分)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项目查看现场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查验证件保健室面积≥12平方米3分查看现场设施配备(17分)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查看现场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3分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有消毒剂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人员配备(20分)负责人(3分)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分查看资料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1分经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1分保育人员(5分)配备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保育人员1分查看资料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1分应根据拟招收的婴幼儿人数进行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不低于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卫生保健人员(10分)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分查看资料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保健员、医生和护士。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渝教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15〕8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6月19日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与管理具体办法,并向市教委报备。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
(二)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渝教基〔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渝教基〔2010〕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市教科院:幼儿园实行等级管理是落实国家幼教法规规章,规范办园行为和收费行为,加强质量监管,调动办园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
自1992年以来,我市幼儿园即实行了“按质定级,按级收费,优质优价”的等级管理和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和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推动城乡各类型幼儿园规范化建设与协调发展,提高我市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98年制定的幼儿园等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幼儿园等级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辖区内取得办园许可证,办园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均依据本《标准》核定等级。
二、重庆市幼儿园按办园水平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幼儿园等级审核工作由幼儿园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幼儿园等级证书》。
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基础上产生,由市教委审核并命名。
三、幼儿园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定期复审,依据幼儿园的实际办园水平升级或降级,并向社会公示。
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接受复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等级管理,积极鼓励、支持、引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创造条件上等级,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渝教民办〔2011〕2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
为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规范办园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我委备案。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应依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前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运转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五条根据本市二元结构的市情,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就近入园的原则,新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办
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个班、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90人;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设置3个班及其以下、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30人的小型幼儿园。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布点应符合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应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
4个班及其以上规模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个班及其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置于居住建筑物平地首层,要有单独的出入口及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设计符合幼儿园规范要求和特点。
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无论是自有或租赁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要求。
租赁园舍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其中幼儿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均不低于10平方米;办公用房、幼儿寝室、卫生保健室因需设置。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公设施设备要齐全、规范。
幼儿使用的桌椅、床、黑板、地垫、开放式玩具柜(架)、挂图、音像设备、玩教具、游戏材料、体育活动器材、读物等配置,应当适合年龄特点、满足保育教育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
玩具、图书人均3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并定期补充。
第十条新装修的园舍必须经有资质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报告确定安全后,方能进驻。
民办幼儿园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
供幼儿膳食的,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有办园章程。
包括:办园名称、园址、宗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规模、形式,资产数额、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配备,董事会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学校股权结构,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办园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的修订等。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园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以下统称“董事会”)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配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幼教工作经历、熟悉幼儿教育的专职园长。
园长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由董事会聘任,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评定职称。
寒暑假期间,在聘教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保育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区县以上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保健、炊事、保安等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达到规定的学历、任职的岗位资质要求,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普惠的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第十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5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专项用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