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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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缘起及其对我国的意义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缘起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产生并非偶然,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企业的力量不断壮大,以及工业发展对社会负面影响的日益暴露,社会对企业的关注程度提高。人们开始探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要承担带有一定公共性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关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公害频繁发生,[1]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促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己经开始引起广泛重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就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问题上观点较为一致,把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切实纳入社会经济实践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政府也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具体化和法律化。
(二)我国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意义
虽然我国于1979年已颁布施行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底国务院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制定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中国正式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
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资源短缺和浪费的现象并存。我国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多年的高速发展,使我国的资源、能源短缺问题日渐突出,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资源。但同时,我国的资源浪费现象非常惊人,据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机构测算,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有2/3是对生态上实现的。2003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但GDP仅占世界的4%。我国石油消耗量的1/3要靠进口,世界铁矿石和铝矾土贸易量中的绝大部分被我国采购。此外,我国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5的水资源和不到1/3的土地资源己出现全面紧缺势头。我国“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原因。为了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而环境问题主要是由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明确、发展的方式不当引起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之间不平衡的物质交换关系,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具有环境成本意识和与自然和谐统一原则,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
1.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
所谓社会利益理论就是法律目的是为了社会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目的而产生的。
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应该说是一脉相承的,其旨在追求经济的整体利益并将个别主体(企业)行为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中加以评价,“在传统的私有权神圣的法律理念的支配下,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派生的行为保护过于宽泛,以至于较少的考虑个别主
体的外部性,亦不理会个别主体损害资源的财产权滥用行为。然而,在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情况下,这些个别主体的行为则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受到限制或被纠正。在前一种情况下,就个别主体而言,也往往是有效益的,但整个社会则可能出现效益下降的趋势。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体效益虽受到了遏制,但社会整体效益却在上升”[3]。因此,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应当是当代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当然,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保护才是对个体利益的最好保护。可见,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
2.正义与秩序
“正义与秩序”无疑越来越成为时代与我们社会追寻的基本价值。[4]这些基本价值检验着任何一项事业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成为支撑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毫无疑问,它们也成为企业行为与事业的精神价值支柱,更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正义是人类文明发展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来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5]约翰·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些关于“正义”的思想理论无疑为企业行为取舍(社会责任承担)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持。
秩序在人类生活及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导向作用。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6]“法律关心不仅是获得正确的结果,它还关心稳定性,为了稳定性,法律会频频牺牲实质正义”。[7]人们追求秩序,既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目的之一,也是前提条件之一。“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企业既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织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要服从于法治的规则与秩序,另一方面,自身也要为法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贡献力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正是基于此理论主张。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现实基础
1.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外部压力
企业从20世纪以来便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企业可说是资金、技术及人力等要素的结合体,而其目标及运作方式更是朝着追求利润前进。企业有如此大的资源,以及追求利润的运作机制,忽略了对环境的关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危害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当前,企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张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工业活动废弃物的排放及随意堆弃更加重了环境的负担。
随着环保意识的抬头,社会对环境的关注提高,政府及相关利益团体都希望借由各种规范、手段防止企业伤害环境。一直以来,企业对于环境常常以消极的心态响应,但随着环保意识的高涨,企业很难再继续忽视环境议题。其外部压力来源有:第一,社会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企业的期望已逐渐从创造就业机会、带动经济成长等消极面转变为善尽社会责任,改善生活质量等积极面。在一般大众的观念中,企业己无法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或以追求经济发展为由而任意逃避对环境的保护责任。
第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规范。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计划及规范对于企业的营运活动更造成了相当的影响。
第三,国际社会对环境议题的自律与规范。基于同一地球村的理念,环境议题并非单一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议题,都是人类社会要共同承担的。有鉴于此,自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