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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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与作用
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形势下,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和谐社会构建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是由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状态,越来越多的国家正致力于寻求法治在现实中的最佳运用。

然而,从原生意见上讲,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以法治理想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

具体来讲,就是对法治现象、原则、模式、体系以及法律信仰、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的反映。

其“核心是法制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法治理念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法治理念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法治与人治中坚决地选择法治;二是在多样的实体价值中对主体价值的认同和选择;三是在具体操作上对法治模式的设计,涵盖所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适应了我们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握好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社会稳定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只有社会稳定,社会的经济才能发展,社会的文化才能繁荣。

所以为了实现社会和谐,法治保障必不可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六项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切实做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以人为本贯穿始终。

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从全社会范围看,要比较充分地满足人们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这只能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

因此,要注意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应当从现在的具体事情做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群众的教育负担;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保障,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
轨道;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切实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法是为了求得社会全面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

公平是法的形式,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

法,既代表了公平正义,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保护人们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盾牌。

在我国,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随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公平意识,充分认识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
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会问题。

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立法方面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这“两化”都需要法治来推动和保障。

在立法方面,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状况进行法的建设,要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需要全面把握立法的内涵和外延,揭示出可以反映各种立法共同特征的,适合于说明各种立法而不只是某些立法的定义。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建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做到立法选项的准确性。

立法需求也将发生变化,准确科学地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性更加显现。

要解决立法选项的准确性问题,首先是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

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求立法要着重围绕能保障创建和谐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二要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权利的后盾。

权利与权力的协调,对公民
来说,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对政府来说,主要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在过去的立法中,我们比较注重公共权力的强化和公民义务的履行,而在防止权力滥用和落实公民权利方面着力不够,实践中往往出现执法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而对相对人和公民的权利却重视不够,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现阶段,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要妥善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问题。

三要坚持立法的民主性。

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注重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专门人员的作用显然不行。

但立法更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不走群众路线就更不行。

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

我们既要坚持并发展近年来立法机关已经形成的立法论证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又要加紧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规草案审议、立法听证会、在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利用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等有效调动群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不断加大群众立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在立法调研工作中,要注意调研对象和范围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既听取专门人员的意见,又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尽可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益。

(二)行政执法方面
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
规则性的良好状态。

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

显然,行政法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支撑和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

为此,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行政法观念及其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三)司法方面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司法政策要对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三大调整。

司法政策要符合构建
和谐社会的需要,就要从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行政司法政策三方面做出积极的、具体的回应。

1.关于刑事政策的调整。

构建和谐社会最终要省刑、慎刑、恤刑、措刑。

为此,刑事政策的调整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省刑”,就是要尽量地减少刑罚的适用,尽可能缩小犯罪的范围和罪种。

二是“慎刑”。

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不羁押。

三是“恤刑”或者说“悯刑”,就是所谓“生道杀人”,在处理犯罪的时候讲究人情味。

有所谓的“留养承祀”、“保辜”等制度。

四是“措刑”,就是讲虽然判了刑但事实上不关押、不执行。

2.关于民事政策的调整。

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第一,在争议解决途径上,应当尽可能地实行多元化。

第二,在审判方式上,要加大调解的力度;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要寻求替代性的办法和方式对争端进行合理解决;要推动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第三,在裁判结果和价值的追求上,要以“无讼”为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要高度重视对欺诈者的制裁和对诚信者的保护;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注重生态安全的考量。

3.关于行政司法政策的调整。

主要是:第一,增强司法救济的可得性。

第二,要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第三,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调整司法政策应注意五大问题。

在对司法政策进行调整的时候,还应当注意避免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和谐
社会观。

要认识到,和谐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价值,但和谐不是唯一的价值;对司法而言,和谐不是其所追求的价值的全部。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注意全社会的团结、友善,但是过度的强调和谐,往往容易忽视发展的重要性,不利于全社会的发展。

第三,过分地强调和谐,有可能损害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第四,要处理好保持和谐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要保持合理的平衡,做到既有利于市场的竞争又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

第五,要处理好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关系。

要明确哪些问题是立法政策解决的,哪些问题属于司法政策可以解决的;需要立法政策来调节的,必须由立法政策来调节,司法机关不能越俎代庖。

司法政策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司法机关必须恪守自己的权限范围,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更不能修改法律。

结论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广泛的支持与努力,在广大公民共同努力的同时,政府对此做出的法治保障也十分的重要,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制定出相映的法律法规,为共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保障,行政执行方面秉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以防矛盾的产生,树立公益理念,最后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完善来推进和谐社会的营造进程,从一系列手段上争取最快最有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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