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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 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四、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不同
(一)反垄断法与民法的不同
首先,二者的基本理念不同。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主张在私 人领域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反垄断法体现 国家介入、干预私人经济生活。
(一)依据下列因素判断: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 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 共同拒绝同某特定经营者(竞争对手、供 应商、销售商)进行交易。
6、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
(二)纵向联合行为,处于不同生产经营 阶段的企业之间的联合行为。
包括:
1、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 品的价格。
三、垄断的分类
(一)依据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可以将垄断 分为:
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 (二)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 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 (三)根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
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第二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维护竞争 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与民法相比,反垄 断法受到更多经济学理论的影响。
再次,民法概念清晰,体系严谨,而反垄 断法结构松散,概念、体系具有不确定性。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
首先,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反垄断法解 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 解决的是竞争过度的问题。
其次,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反垄断法关 注的市场主体一般是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主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限制。
2、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 品的最低价格。
3、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
三、联合行为的豁免
1、合理化联合行为。
经营者基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 低成本、增进效率等合理原因,采取的联 合行为。
2、有助于社会公益的联合行为。
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 社会公共利益。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原则,主要用来 判断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限制竞争 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因而不 必考虑其他因素直接被确定为违法行为。
特点:简洁、明了,便于为社会掌握,节 约司法资源。
第二,合理原则,是指判断企业行为的违 法性,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后果 等多种因素才能确定。
合理原则的确定,目的在于避免机械执法 对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合理原则 提高了司法运行的成本。
七、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 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 范围。
(一)相源自文库产品市场 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市场范围。 判断的因素包括:
1、产品的特性与用途; 2、产品价格; 3、供应的因素
再次,二者的灵活性不同,反垄断法更加 灵活。
五、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在垄断的控制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是指通过控制市场的集中程度 来控制垄断。
行为主义,是指通过规制企业的竞争行为 而非市场结构来维护市场竞争的方法。
六、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3、中小经营者联合行为。
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 者竞争力的联合行为。
4、不景气联合行为。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 者生产明显过剩而实施的联合行为。
以上四类行为,经营者必须还要证明所达 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市场管理法
第一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等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 纵或支配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 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垄断的作用 (一)垄断的消极作用 1、经济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利用。 2、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垄断的积极作用 1、垄断有利于规模效益。 2、大型垄断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
反垄断法特征: 第一、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和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是限制竞争的 垄断行为。
第三,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的法律规范。
第四,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经济政策性。
二、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二)相关地理市场 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范围。 1、产品特性 2、运输成本
第三节 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垄断协议)
一、联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联合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 议等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一,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经营者,并具有独立决策能力, 包括公司、独资企业、合伙、行业协会等 组织。
5、对外贸易联合行为。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而实施的联合行为。
四、联合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 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 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 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限制竞争的方式表现为协议、决定 或其他方式的联合行为。
第三、联合行为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影响。
二、联合行为的种类
(一)横向联合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 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数量的联合,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
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划分市场的联合,包括分割销售市场或 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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