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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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济上,由于跨国控股关系的快速发展,母公司控制子公司, 子公司控制孙公司,孙公司控制重孙公司的现象频频出现,从而 使得同一税源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征税。控股层数越多,重复征 税的程度越高。
• 各国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与冲突
• 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 第一,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对于此种情况, 我们可以举例说明:甲国的A居民在乙国获得100万美元的收入,乙 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所得税率30%,甲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 所得税率25%。那么A应向甲国缴纳25万美元税款,向乙国缴纳3 0万美元。A在乙国的收入被两次征税,共计55万美元,实际负税税 率为55%。 • 第二,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它与第一种情况 类似。现在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很少,所以公民税收管辖权 与地域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所占的比例也很少。 • 第三,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这种重复征税,大多是由于不同的课税 权主体行使其主权所引起的。
•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由于对纳税人的同一 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同一经济渊源 的不同纳税人,可能是在同一国家,也 可能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因此经 济性重复征税有可能形成国际重复征税。
• 分处两个税收主权国家的母子公司,由 于它们之间的控股关系,子公司会将其 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汇给母公司, 母公司所在国再对这笔收入向母公司征 收公司所得税。虽然母、子公司是两个 独立的经济实体,子公司的税前利润和 母公司的股息是不同的纳税客体,但从 税源来看,都是子公司的利润。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第三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第四节 国际税收中性理论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类型
S一u、b国际ti重tl复e征税的概念
要想了解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须先明确重复征税的含 义。所谓重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 期被两次或多次征收同一种税。重复征税问题既可以发生在 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二、国家中性:扣除法
• 国家利益是国家中性理论的出发点,其关心的重点不是资源在国际 范围的合理分配,而是获得最高的利润,使母国的世界经济利益最 大化。国家中性的要点是资本不论分配于国内或国外,母国收回的 资本总收益都相等,资本总收益不仅包括母国投资者的报酬,而且 包括母国政府的税收。依照国家中性原则,跨国投资者在国外交纳 的所得税只能像费用一样从国外所得中扣除,而不能抵免母国的税 收。
第四节 国际税收中性理论
•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 渡,资本输出规模不断扩大,国外投资经营所得成为资本输出国的一项重 要收入来源,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纳税人的 母国要对其全部所得征税,因为母国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地,纳税人在这里 享受公共服务、通信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另一方面,收入来源国对非 居民在其地域范围内取得的所得也要征税,如果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和个 人不承认有关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不向非居住国纳税,则不可能取得 在该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力。如何消除或减轻对跨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重 复征税,是国际税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了保证资金的跨国有序流动, 税收中性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
• 尽管国家中性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国家中性考虑的国 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
三、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
•资本进口中性的含义是,不同国籍的投资经营者在同一个国家从事投资 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上述项目亦应征预提税。该原 则的目的是,被投资国对所有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 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促使该国资源的有 效利用。
•按照这一原则,居住国(母国) 承认收入来源国对国外投资的征税有效, 对其居民来自外国的所得免税,由收入来源国按收入来源国的税率征税。 坚持资本进口中性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即将居民纳税 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不包括在应纳税税基中,此时母国完全放弃了居民 税收管辖权。
四、资本出口中性与资本进口中性的比较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一)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即两个或多个拥 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 的税收管辖权,或即使行使相同的税收 管辖权但因对其“法人居民身份” 或 “收入来源地” 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 征税的情况。
免税法
(一)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仅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内的财产按母国 适用税率征税,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已税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 已税财产全额免予征税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二)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但对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和财产征税时,是根据该居民或国民的全 球所得和财产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 和财产应纳母国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扣除法的缺陷在于:由于它不完全承认所得来源地的税收优先管 辖权,而使国际重复征税仅仅被免除了一部分,跨国纳税人的所得与 财产仍然被税负重叠所困扰。
• 免税法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上是最佳的,它使居住国对居 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税款的那部分所得免予征收 所得税,从而彻底解除了跨国纳税人税负重叠的问题。免税法也有一 个重大缺陷,它是建立在居住国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并承认所得 来源地税收管辖的独占地位的基础上的,这势必导致居住国的财权利 益受到损失。
抵免法
(一) 直接抵 免法
(二) 间接抵 免法
• 直接抵免法是指母国对其居民或国民纳税人的全球所 得或财产征税时,允许该纳税人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由其直接在国外缴纳的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 方法。直接抵免之所以称为“直接” 抵免,是因为只 有居民或国民纳税人本人直接向东道国缴纳的税额, 才允许抵免。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一) 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公平 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 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相同 的经济能力,应负担相同的税; 纵向公平是指不同的经济能力, 应负担相应不同的税。
• 国际重复征税使一笔来自境外 的收入负担重于等额国内收入 的税收,同样的经济能力负担 了更多的税收,这是不公平的。
(四) 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国际交 往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协作 的国际化,要求国家之间在更大的范围内 交流与合作,这是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和 方向。但由于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使从 事或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各类企业或个人 税收负担加重,实际上是在打击跨国投资 以及与其他国家交往活动的积极性,为国 家间经济、技术、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设置了一道税收障碍。
•两国甚至多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实行重复 征税,使纳税人税负大大超过国内投资者, 于是在没有相关国家采取税收抵免、减免 措施的情况下,纳税人会减小境外投资规 模,那么东道国外资的引入就会缩小,相 应地税收收入也会减少。如果居住国政府 对国外已纳税收实行免除或抵免的税收政 策,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国外投资,这样, 东道国政府从企业得到的税收收入只能是 有增无减,居住国政府用本国应收税款的 牺牲换来的是东道国税收的增加
• 间接抵免法是指母国计征其居民或国民公司全球所得 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其扣除由其取得的股息所承担的 那部分下层国外公司(子公司等) 缴纳的国外公司税, 以此消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国 民公司的“下层国外公司” 是指合格比例股份为该居 民或国民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外公司。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低税法
• 低税法又称减免法或减税法,指一国对本国居民的国 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 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 这种方法对居民的国外所得尽管采用低税率,但仍要 征税。低税法不能彻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以使国际 重复征税得到一定的缓解;而缓解的程度如何,则要看所 得税率的降低幅度。
第三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扣除法 2. 免税法 3. 抵免法 4.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5. 低税法
扣除法
(一) 扣除法的适用 范围与方法
• •扣除法适用于一国的居民或国民纳税人和非居民或非国
民纳税人。比如,中国对非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的已纳国外所得税采用扣除法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二) 国际重复征税妨碍资源的最 优配置
• 资本、技术、劳动力在国际间 的自由流动,使生产要素在全 球范围得到最有效率、最合理 的利用,这是经济规律的必然 要求。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为生产要素在国内和国外的选 择上制造了障碍,原本在国外 可以获得更高回报的要素,被 迫在国内低效率地使用。
(三) 国际重复征税影响国家间的 税收权益分配
• •扣除法适用于纳税人在东道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
税和直接被东道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 扣除法的特点
• 第一,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 负减轻程度要小于来源地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因 为来源地国缴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在居住国扣除的应税所 得额。
• 第二,消除重复征税的效果有限。扣除法只能减轻重复征税, 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因为居住国没有对境外所得免税, 也没有将境外缴纳税款在本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因此,有 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仍然高于所得相同但仅来源于境内 的纳税人的税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2.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 法律

性国际重复

征税产生的

原因

(二) 经济 性国际重复 征税产生的
原因
• 1 税制上,由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个人 所得税,子公司把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汇给另一国母公司,或股份 公司把股息、红利汇给居住在另一国的股东时,这部分利润或股 息又要向其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造成同一税源 的重复征税。
• 抵免法的缺陷在于:它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中要受到限制。一是 在无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有些国家不同意给予抵免;二是对于到高税 率国投资,投资者常有顾虑;三是对于到低税率国投资,由于抵免后 还要向国内补交差额,对企业来说又是一个损失。抵免法有极大优势 :一是抵免法既承认收入来源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又保留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权利。这样就不至于因免除国际重复征 税而过分地牺牲居住国的利益,也不会因一味保全居住国收入而阻碍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从而加重跨
重复征税问题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即国际重复征税。所 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所得被两个 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 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收 同种或不同种的税收。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对 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 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 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一、资本出口中性:抵免法
• 资本出口中性的核心思想是:一国对居民来自国外所得的 征税,既不能鼓励,也不能阻止其在国外的投资;即税收 不能影响跨国纳税人对投资地点的选择,使资本能够在世 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
• 据此,一些国家对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均采用相 同的税率,即居民纳税人取得外国来源所得时,必须就来 自外国的所得在母国纳税,但他可以用该外国来源所得在 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的税款抵免母国对他的外国所得的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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