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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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肺结核病人的管理,降低肺结核发病率,特制定如下制度:
1成立结核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兼任组长;
2每年进行对全体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转诊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3认真做好3.24日的结核病宣传日的宣传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及学校学生防治结核病的宣传发动及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广播媒体及其他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把政府的免费诊治结核病的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及时发放上级下发的有关宣传资料;
4发现病人后,及时上网报告结核病传报卡,认真做好凝似门诊登记及上网录入工作; 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填报肺结核病报告等。
5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小孩持户口簿,由临床医生写好转诊单到县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免费检查。
6所有医疗保健卫生人员,发现结核病和疑似病人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要求,在6小时内向上级疾控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7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被确诊为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因其他病而住院的病人除外)的,均应由临床医生详细填写转诊单转至上级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就诊,不得擅自戴留病人,并详细填写转诊登记本中。
8对因其他病住院的传染肺结核病人出院后,立即转上级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督导治疗。
201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