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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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保全典型案例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目的1.1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签署本合同。

1.2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2. 合同范围2.1 本合同涉及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标准如下:2.2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并提出改进建议。

3.1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3.1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合同标准。

3.2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相关成果或报告。

3.2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合同金额与支付4.1 合同金额4.11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

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

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解析》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甲、乙、丙三方,甲为借款人,乙为保证人,丙为债权人。

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丙借款 100 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款。

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在甲不能按时还款时,由乙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丙要求乙履行保证责任。

乙拒绝还款,理由是甲的债务已经转让给了他人,乙的保证责任随之解除。

丙不同意乙的观点,将其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还款,乙作为保证人,应履行还款责任。

乙主张甲的债务已经转让给他人,乙的保证责任随之解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并未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丙支付借款 1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乙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四、案例解析本案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规定和保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还款,乙作为保证人,应履行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并未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民法典对保证合同规定的严格适用,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后果,切勿轻易签订超出自身承担能力的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
你想想啊,就好比小明要创业开个店,资金不够得找人借钱。

这时候,他找了好朋友小刚来当保证人。

这不就是一个常见的保证合同嘛!要是小明到时候还不上钱,小刚可就得担起责任啦!
说个真事儿,有一次老张找老李借了一大笔钱,老王出来当保证人。

结果老张生意失败,还不上钱了。

老李就找到老王说:“老王啊,老张还不上了,你可得负责啊!”老王那个愁啊,心想:“哎呀,我怎么就摊上这事儿了!”但没办法,谁让他当初答应做保证人呢。

这就像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那就得做到,不然多没诚信啊!
再比如,小张打算买房,找银行贷款。

银行要求有保证人,于是小张找了他的叔叔。

这下可好,要是小张还房贷出了问题,他叔叔也得着急上火啊。

这就跟你在战场上,你后面有个战友给你做后盾一样,责任重大着呢!
还有啊,一家企业要向另一家企业赊购一批货物,那提供货物的企业肯定不放心啊,就得有个可靠的第三方来做保证。

这就像是给交易上了一把保险锁,让双方都能安心。

我觉得啊,保证合同就是给人一种安心的力量。

虽然有时候保证人可能会觉得有压力,但这也是对承诺的一种坚守啊。

它就像一座桥,连接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信任在其中流淌。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民法典买卖合同中连带保证责任案例

民法典买卖合同中连带保证责任案例

民法典买卖合同中连带保证责任案例
话说老张开了个小工厂,专门生产那种很有特色的手工陶器。

小李呢,是个陶器经销商,他瞅准了老张的货,觉得肯定能大卖。

于是小李就和老张签了个买卖合同。

合同里约定,小李先付一部分定金,老张按要求生产出一批陶器后,小李就得把尾款结清,然后提货。

但是老张心里有点犯嘀咕,这小李虽然看着挺靠谱,但万一到时候他拿了货不给钱咋办呢?这时候,小李的好哥们小王站了出来。

小王拍着胸脯说:“老张啊,你放心,要是小李这小子到时候不给尾款,我来给你兜底,我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老张一听,觉得挺踏实,就同意了。

后来啊,老张按时按质把陶器都准备好了,通知小李来提货给钱。

可这小李呢,突然说他资金周转不开,只能再缓缓。

老张可等不了啊,就按照合同和小王当初的保证来找小王要钱。

小王这时候有点不情愿了,他说:“老张啊,这钱又不是我花的,我就是看在朋友面子上随便说说的,怎么还真找我要呢?”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小王啊,当初你可是拍着胸脯保证的,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在民法典里可都是有规定的,你可不能耍赖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啊,连带保证责任就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老张现在要求小王给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小王没办法,只能先把钱给了老张,然后他再去和小李算账。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里,如果有人做了连带保证,那可不是随便说说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哦。

就像小王,要是他当初不了解这连带保证责任的厉害,就不应该轻易答应,不然就得像现在这样,为朋友的债务买单了。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目录基本原理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2)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3)反担保 (4)最高额保证 (4)保证责任 (6)保证的范围 (6)承担份额 (6)保证期和保证期起点 (6)主债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8)可以减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9)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10)基本原理1.担保:财保、人保,保证合同即是人保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2.保证: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3.合同双方:债权人、保证人。

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约定,对保证人无约束力。

4.单务,无偿,要式5.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以自己全部财产对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是指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6.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7.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8.主体限制: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不得为保证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9.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四条10.保证合同的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

(比照旧法:合同法“连带保证”作出实质修改)第六百八十六条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2、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七条。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合同的保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同的保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合同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的责任以及保证合同的解除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合同保证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保证。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约行为,遂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认为,甲方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遂将甲方、丙方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2.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3. 不可抗力因素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1. 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丙方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未支持甲方的抗辩主张,判决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保证法律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其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保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担保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

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合同担保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公司(债务人)与乙公司(债权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保障合同履行,甲公司提供了丙公司(担保人)的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形成了保证法律关系。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债务的履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 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2.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3. 债权人因过错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债务,并非因丙公司过错导致,故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追偿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四、法律建议(一)明确保证合同内容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建议各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加强担保人审查债权人应加强对担保人的审查,了解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降低担保风险。

(三)及时行使保证权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丧失保证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理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概念的规定。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1)保理合同是以货物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

(2)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综合型的金融服务;(3)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是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保证等服务。

以保理人对应收账款是否享有追索权为标准,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在保理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一方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接受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是保理人。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发展成型,成为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近20年来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的保理业务发展较晚,发展也比较慢。

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将会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

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案例评析深圳市核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案情:2013年10月31日,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华鑫科公司签订编号为ZH××××的《贸易融资主协议》,同日,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华鑫科公司还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各一份。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担保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担保公司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但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100万元货款,随后向A公司追偿。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A公司为债务人,B公司为债权人,C担保公司为担保人。

根据担保合同,C担保公司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随后向A公司追偿。

2. 法律依据(1)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A公司与C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2)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有权向A公司追偿。

(3)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3. 案件争议焦点(1)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存在争议。

(2)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有权向A公司追偿。

但A公司认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保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保证合同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三、债务承担
解读: 1.免责式债务承担,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抑或通知即可?必须经其
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担责也即免责。 2. 加入式债务承担,继续担责。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一)保证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6个月; 3.注意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4.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 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LAW
合同编实务解读-保证合同
目录
一 保证方式 二 债权让与的保证责任 三 债务承担 四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方式
> 一、保证方式
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995年担保法第19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关系,可以用两种情形来说明: 1.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照法定、约定方式未主张权利的,保证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小张和小李是好朋友。

小张想开个小饭馆,但是手头上钱不太够,于是向银行借了10万块钱。

银行呢,担心小张到时候还不上这笔钱,就要求小张找个保证人。

小张就找到了小李,小李这人特别仗义,二话没说就和银行签了保证合同,保证小张到期能把钱还上。

二、合同约定内容。

这份保证合同写得还挺清楚的。

明确规定小李对小张的这10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啥叫连带责任保证呢?就是说啊,如果小张到期没有还钱,银行可以直接找小李要钱,不用先找小张要,这小李的责任可不小呢。

而且合同里还写了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日后的两年。

三、事情发展。

小张的饭馆刚开始生意还凑合,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周围又新开了几家大饭馆,竞争太激烈,生意就越来越差。

到了还款日期,小张果然拿不出钱来还银行。

银行也没跟小张啰嗦,直接就找上了小李,要求小李还这10万块钱。

四、小李的反应。

小李这时候就有点懵了。

他心里想啊:“我就是看在朋友面子上帮个忙,咋真来找我要钱了呢?”不过合同都签了,他也知道自己有这个责任。

可是小李自己也没那么多钱啊,他就和银行商量说:“能不能再给小张一点时间,让他再经营经营,说不定能把钱还上呢。

”银行可不管这些,就说:“咱们合同里都写得清清楚楚,你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在就得你还钱。

”五、法律分析。

1. 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

在这个案例里,小李签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银行不需要先对小张进行各种催款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后才来找小李,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保护的一种体现。

2. 保证期间的意义。

合同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也很关键。

如果银行在这两年内没有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过了这个期间,小李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了。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在借款到期后很快就找了小李,所以保证期间这个问题没有影响到银行向小李要钱的权利。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保证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三个人,张三、李四和王五。

张三呢,是个小老板,想开个新的餐馆。

但是呢,他手头上钱不太够,就想着找银行借点钱来启动这个项目。

银行呢,在考虑要不要借给张三的时候,有点犹豫,毕竟开餐馆这事儿风险也不小啊。

这时候李四出现了,李四和张三是多年的好朋友,他就对银行说:“银行大哥,你放心把钱借给张三吧,要是他还不上,我来还!”这李四呢,就相当于给张三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做了个保证,他们就签了一份保证合同。

王五呢,是李四的表弟,在旁边看着这事儿发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银行一看有李四做保证,就放心地借给了张三50万,约定两年后还清,利息啥的也都写得清清楚楚。

刚开始呢,张三的餐馆生意还不错,每个月也能按时还一部分钱。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突然来了一场疫情(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啦),张三的餐馆就没什么客人了,慢慢地就开始还不上钱了。

银行一看张三还不上钱了,就去找李四,说:“李四啊,你当初可是保证了的,现在张三还不上钱,你得负责啊。

”李四这时候就有点不乐意了,他说:“银行大哥,这疫情又不是我能控制的,我当时就是看在和张三的交情上随口一说,哪知道会这样啊。

再说了,我也没什么钱啊。

”三、法律问题分析。

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呢,李四和银行签的这个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虽然李四当时可能是出于朋友义气“随口一说”,但是他签了合同啊。

在法律上,一旦签了保证合同,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这就好比你在纸上画了押,就得承担责任。

李四不能因为是朋友间的义气行为就想耍赖。

而且,这个保证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很清楚,就是如果张三还不上钱,李四来还。

这种约定是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的。

2. 不可抗力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李四说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想以此来逃避保证责任,这可不行。

虽然疫情确实影响了张三还钱,但这并不影响李四的保证责任。

因为在保证合同里,李四承担的是一种连带保证责任(假设是连带保证啊,如果是一般保证情况会有点不同)。

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

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

民法典保证合同案例咱今儿就唠个发生在身边的关于民法典里保证合同的事儿。

我有个朋友叫大刘,这人特别热心肠。

他有个发小叫小张,小张呢想开个小饭馆,但是手头上钱不太够。

小张就去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呢,就担心小张这饭馆要是开黄了,钱可就打水漂了,所以就要求小张找个保证人。

小张就找到大刘了,大刘寻思着,这发小从小一起长大的,他肯定能把饭馆经营好啊,就毫不犹豫地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

这保证合同上就写着,大刘为小张的这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啥叫连带责任保证呢?就是说要是小张到期还不上钱,银行可以直接找大刘要钱,大刘就得乖乖掏腰包。

这饭馆刚开的时候啊,生意还真不错。

大刘心里还挺美呢,觉得自己这忙帮得挺值。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啊,一场疫情来了,这饭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小张那点积蓄很快就赔光了,最后实在是撑不下去了,饭馆关张大吉。

银行的贷款到期了,小张根本就拿不出钱来还。

银行可没客气,直接就找到大刘了,说:“大刘啊,你可是保证人,小张欠的钱你得还。

”大刘当时就懵了,他心里想:“我这就是好心帮忙,咋还得我还钱呢?”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啊,他签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这就没跑了。

大刘不甘心啊,就想找个办法。

他就想啊,这小张不是还有套房子嘛。

他就跟银行说:“你们应该先找小张,让他拿房子抵债,他要是实在还不上了,再找我啊。

”银行就笑了,说:“大刘啊,你不懂法啊。

你这是连带责任保证,我们有权利选择是找小张要钱还是直接找你要钱。

”大刘这下可傻眼了,没办法,最后只能自己掏腰包把小张欠的钱还上了。

这事儿啊,就告诉咱们,这保证合同可不是随便签的,得想清楚这里面的风险。

你看大刘这好心,最后差点把自己的家底都搭进去了。

话说老王和老李是多年的好哥们儿,那关系好得就跟亲兄弟似的。

有一天,老李的儿子小李想要创业,但是创业得需要资金啊。

小李就到处找投资,最后找了一家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呢,觉得小李这个项目有风险,就要求有人来做保证。

老李就跟老王商量,说:“老王啊,你看我儿子这事儿,我想让你给他做个保证人。

民法典典型合同“保证合同”最新通用

民法典典型合同“保证合同”最新通用

民法典典型合同“保证合同”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保证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证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保证,为确保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证事项1.1 甲方保证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1.2 甲方保证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影响。

第二条保证范围2.1 甲方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费用、责任等。

2.2 甲方保证在乙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3.1 甲方保证期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3.2 若乙方在保证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方式4.1 甲方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承担同等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保证费用5.1 甲方在提供保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 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6.2 合同终止后,甲方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履行完毕。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补充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共同签署。

民事保证合同典型案例

民事保证合同典型案例

民事保证合同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和小李是好朋友。

小张呢,想开个小饭馆,但是手头上钱不太够,就想去银行贷款。

银行说你得找个人给你做保证啊,这样我们才放心把钱借给你。

小张就找到了小李,小李这人特别仗义,心想:“咱哥俩这关系,我能不帮这个忙吗?”于是就稀里糊涂地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

这保证合同上就写着,如果小张还不上钱,小李就得负责还钱。

小张拿着钱开开心心地开饭馆去了。

刚开始的时候,饭馆生意还凑合,小张也按时还着银行的贷款利息。

可是后来啊,附近又开了好几家大饭馆,小张的小饭馆就没什么竞争力了,生意越来越差,最后干脆就倒闭了。

小张这一倒闭,银行的贷款可就还不上了。

银行呢,就按照保证合同找到了小李,要求小李还钱。

小李这时候就傻眼了,他说:“我就是看在朋友面子上签个字,我以为小张肯定能还上呢!”但是银行可不管这些,在银行眼里,这个保证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小李觉得特别委屈,他想,这钱又不是我借的,我凭什么要还啊?于是他就不想还这笔钱。

银行可不愿意了,直接把小李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李就说:“我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都没仔细看,我就是帮朋友个忙。

”法官就跟他解释说:“你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不能说你没看合同就不负责了。

”法院判决小李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替小张偿还银行的贷款。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这保证合同可不是随便签着玩的,哪怕是好朋友之间,在签这种合同之前也得想清楚,自己有没有能力承担这个风险,不然就像小李一样,好心帮忙却给自己惹了一身的麻烦。

有一家小公司A,和一家大企业B有一些业务往来。

大企业B呢,要去和供应商C 签一个大合同,需要采购一大批原材料。

供应商C有点担心大企业B的付款能力,就要求大企业B找个担保方。

大企业B就找到了小公司A,跟小公司A的老板说:“咱们这关系,你就给我做个担保呗。

你看我这么大的企业,还能差这点钱不成?这就是走个形式。

”小公司A 的老板一听,觉得大企业B确实挺有实力的,而且以后还想继续和大企业B合作呢,就答应了,签了保证合同。

保证的法律规定及案例(3篇)

保证的法律规定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保证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保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

(2)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得以自己的财产设定保证。

(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效力: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5)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责任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保证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保证的规定,与《民法典》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补充和细化:(1)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保证合同自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时成立。

(2)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对被保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案例分析1. 案例一:一般保证的效力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为保证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担保法》的规定,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才承担保证责任。

2. 案例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保证合同典型案例

保证合同典型案例

保证合同典型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c.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合作内容a. ①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的具体工作。

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

③双方应就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范围、期限、费用等进行明确约定。

b. ①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等,以便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委托事项。

③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c. ①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费用。

②乙方应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

③甲方应在收到工作成果后,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

第三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c.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仍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a. 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b. ①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轻损失。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证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证合同概念的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特征是:1.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

2.保证合同具有人身性,其担保的属性称为“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作为担保的基础,保证合同的建立与保证人的人格、身份密不可分。

3.保证合同具有补充性,其功能表现在担保,以督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也表现在保证的补充性,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即保证合同系以主债务的不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4.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尽管依附于主债而存在,却是区别于主债的从债,具有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他们之间通过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债务。

保证人是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李林某与李云某、任润某合伙协议纠纷案[1]案情:2005年任润某(原告)、汤凯某、李云某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拆迁项目,李林某(被告)系三人聘请的出纳,李林某又系李云某之弟。

2010年10月19日,李林某给任、汤二人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经李云某、任、汤三人算账,某项目李云某欠任、汤各68618元。

此欠条由李林某代李云某出具,如果李云某不认账,该欠款由李林某全权承担,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

现任润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林某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保证,其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任润某、李林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法院判令李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任润某欠款及利息。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保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保证合同

(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09号 主要案情:业主方甲公司与承包方乙公司、施工方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乙公司委托
哥斯达黎加银行向甲公司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必须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同时明 确了执行此保函时甲公司需提交的文件。建行安徽分行向哥斯达黎加银行开具了无条件的、不 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反担保函。《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师出具涉及项目质量问 题的《工程检验报告》,认定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提交了该报告等符 合要求的保函兑付文件,哥斯达黎加银行向甲公司支付了保函项下款项。后哥斯达黎加建筑师 和工程师联合协会做出仲裁裁决,认定甲公司严重违约,应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终 止《施工合同》。
(四)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 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148、149), 也可直接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
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凡 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的独立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 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 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九民纪要》54)

债权人过错行为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一)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权利, 对保证人有何影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 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 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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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证合同概念的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特征是:1.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

2.保证合同具有人身性,其担保的属性称为“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作为担保的基础,保证合同的建立与保证人的人格、身份密不可分。

3.保证合同具有补充性,其功能表现在担保,以督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也表现在保证的补充性,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即保证合同系以主债务的不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4.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尽管依附于主债而存在,却是区别于主债的从债,具有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他们之间通过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债务。

保证人是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李林某与李云某、任润某合伙协议纠纷案[1]案情:2005年任润某(原告)、汤凯某、李云某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拆迁项目,李林某(被告)系三人聘请的出纳,李林某又系李云某之弟。

2010年10月19日,李林某给任、汤二人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经李云某、任、汤三人算账,某项目李云某欠任、汤各68618元。

此欠条由李林某代李云某出具,如果李云某不认账,该欠款由李林某全权承担,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

现任润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林某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保证,其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任润某、李林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法院判令李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任润某欠款及利息。

李林某以自己不是合伙人,不应承担内部合伙债务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林某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681条和第684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本案中,从欠条内容看,欠款发生在李云某、任润某、汤凯某之间。

李林某承诺如果李云某不认账,该欠款由其全权承担。

这种承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证合同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的规定。

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关系,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即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与保证合同效力的关系上,保证合同的效力附从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

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原则上有效,如果保证合同自身无效,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必定无效,即主合同和从合同均为无效。

其原因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失去了所保证的债权债务基础,自然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和保证合同本身无效,并非不产生民事责任,而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各自都有过错,且过错均等,则每个主体承担1/3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王后某与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案情:2014年,原告王后某与借款人某联合会签订融资款合同,借款62万元,由惠农担保公司(被告)提供担保。

联合会结息至2015年5月止,支付王后某利息共计159940元。

2015年8月,法院判决联合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违法所得60399877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该判决于2017年4月1日生效。

现王后某以惠农担保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惠农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联合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王后某将资金投向无金融许可资质的单位,存在过错。

故本案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财产的责任。

王后某返还已收取的利息,惠农担保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2万元,两笔资金相抵后,惠农担保公司仍应返还借款本金460060元。

王后某主张后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融资款合同形式上虽表现为借款、融资,但在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之下,实为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无效合同,故惠农担保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根据民法典第682条第1款的规定,该担保行为亦属无效;根据第2款的规定,王后某本身也有过错,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保证人资格,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作为保证人,为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条件。

保证人的资格,最主要的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当财产的保证资力。

本条是从否定保证人的资格角度作出规定的,排除了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其余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具有保证人资格。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组织是:1.机关法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例如原来存在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都因为保证人没有保证资格而使保证合同无效。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因是如果这种组织提供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会损害公益。

案例评析王淑某与刘益某、太原铝业普仁医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3]案情:2014年10月20日,原告王淑某与被告刘益某签订借款合同,刘益某向王淑某借款30万元,借期1个月。

借款后,刘益某于2015年累计归还20万元。

2015年10月20日,刘益某于担任太原铝业普仁医院院长期间,向王淑某出具一份加盖医院公章的承诺书,普仁医院对该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现王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益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普仁医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王淑某与刘益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真实有效,各方理应恪守。

被告未如约还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及时还款责任。

但本案中,普仁医院系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故不能作为本案民间借贷的保证人。

最终,法院驳回王淑某对普仁医院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纠纷发生在2016年,故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驳回王淑某对普仁医院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即“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根据该规定,法院今后在审查该类保证人资格时,应审查该类保证人是否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以公益为目的,第二,非营利性,二者缺一不可。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保证合同的内容,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应当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如被保证的债权是银行贷款,具体数额是多少。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决定保证责任的开始时间。

3.保证的方式,即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范围,即在主债权的何种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的期间,即保证人在保证责任开始后应当于何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案例评析夏某某诉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4]案情:2013年7月2日,刘某某写下一份保证书:本人刘某某为李某某担保,在与李某某结算工程款时通知夏某某到场收款,如不通知由本人支付。

2013年11月27日,夏某某因与刘、李二人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本院,请求确认刘、李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夏某某支付钢材欠款。

判决生效后,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执行未果。

现夏某某依据2013年7月2日刘某某书写的保证书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从夏某某提交的刘某某书写的字据看,并没有具体的名称。

从字据内容来看,没有明确本案刘某某与李某某所结算的工程款包含夏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之间的钢材欠款。

本案中的刘某某为李某某提供担保,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诉讼证据,并不能推定本案刘某某为刘、李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最终,法院驳回了夏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684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刘某某2013年7月2日签署的在与李某某结算时通知原告到场的书面材料,显然没有上述条款要求的具体约定内容,并未体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从内容上看,刘某某承诺的结算对象是李某某,而并非李某某、刘某某。

而李某某与夏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以及具体的债务内容并没有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

故刘某某的承诺没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夏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证合同形式的规定。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1.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即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在主合同中设置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的表现形式,但是,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需要在合同当事人中,将保证人列明,并且保证人要在主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3.保证书或者保函,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的保证。

保证书或者保函上应当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书或者保函等作出后,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评析窦才某与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5]案情:2015年1月,原告窦才某与恒基汇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窦才某将对外投资债权10万元转让给恒基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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