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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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临床科室退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退药:
凡在我院住院,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办理退药手续。前提必须是:所退药品必须是我院购进的,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必须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一致;所退药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缺损、无变色变质。(1)用药后患者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经临床药师确认需要更换药品治疗。
(2)病人病情发生恶化,经有临床药师参加的专家会诊确需更换用药方案。
(3)病人死亡导致已开的药品不能继续使用。
(4)医生录入错误。
2、不予退药:
凡属以下情形的药品不予办理退药手续。
(1)所退药品在病人医嘱上未曾出现。
(2)所退药品是口服、需冷藏的药品及生物制剂。
(3)摆放的单剂量药品,分装药品。
(4)药品包装拆毁、破损,有污染;药品已变色、变质;药品包装上有人为书写床号、病人姓名等;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不一致。
(5)需要办理退药的手续不完整。
(二)退药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医师更改医嘱的2日内可以退药;超过3日须经医生在《住院药房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三)退药程序:
护士持HIS系统生成的药品退药单、所退药品,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