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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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培养和考察制度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既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和做法,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1、积极推荐,壮大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党员的比例数,应努力保持在3:1左右。
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引导,通过民主推优、群团推优、公开选优等方式,不断拓宽视野、畅通渠道,努力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一要建立广泛的“公推优选”制度。
每年各党委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优秀青年活动,由各党支部召开有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对票数相对集中的优秀分子根据实际分类培养,凡已写入党申请书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近期发展对象,凡尚未写入党申请书的,要确定党员“一对一”结对联系培养,引导其向党组织靠拢。
对推荐票数达不到半数以上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要坚持共青团组织的推优制度。
发展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三要多渠道选拔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党组织研究确定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要注意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要积极尝试开展公开选优的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把更多的优秀青年吸引到党组织队伍中来。
2、多方培养,提高素质。
一要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明确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注意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
二要建立培训考试制度。
要充分利用党校等阵地,以党委为单位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系统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集中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学时,培训内容以党章和中组部组织编写的《入党知识问答》为主,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并发给合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三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实践锻炼。
要充分运用实践的途径,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在实践中磨砺、提高和成长。
3、定期考察,动态管理。
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制度。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考察的重点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并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加强培养教育。
各党委要坚持定期分析制度,每半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
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
此外还要针对当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存在的数量不稳定、流动性增大等实际问题,注意研究入党积极分子流动过程中的管理和衔接,防止在流动中流失
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支委会研究接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形成意见后,要向上级党委报告。
上级党委对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接收的新党员或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预审,并形成是否接收或转正的意见。
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转正)手续。
发展非党员的预审,则根据本意见第四部分规定办理。
预审的重点:一是党员条件。
通过与发展(转正)对象谈话,广泛听取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了解掌握发展(转正)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具备发展条件。
二是入党手续。
通过查阅入党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规范、完备。
须查阅发展对象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参加集中培训的总结及党组织的鉴定意见、政审报告及调查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报告、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志愿书等。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查阅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培养考察记录等。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负责审批新党员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上级党组织负责。
公示的对象,包括经党组织考察培养,拟转正为正式党员的、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和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三种对象。
公示时间一般在党支部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十五天左右,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公示的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公示期限、要求及联系电话等。
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
学习的基层单位,为方便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的举报,党组织要设置公示意见箱,并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
负责公示党组织应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情况,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党的支部委员会通报。
公示没有问题的,及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履行相关手续。
对基层党组织不坚持党员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上级党组织要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经公示后,负责公示党组织要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个人党员档案。
四、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对象的发展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减少任何一个环节。
支部大会投票表决前,由支委提名或党员大会推选产生出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主持具体的投票和计票工作,并宣布计票结果。
表决票应由各党(工)委统一制作,表决票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
记票结果当场宣布,“同意”人数超过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方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反之,则为未通过。
对票决通过的对象,党支部应将其有关材料连同票决报告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并记入《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和有关个人,如违反有关规定,应追究相关责任。
基层党委不能指
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进行讨论审批的,不召开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或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党群工作)、组织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责任。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
在支部大会讨论前,要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
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的责任。
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
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客
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