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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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称为延期的抗辩权,否认对方权利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抗合同相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履行义务的同时性,即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依约应履行义务的时间无先后之分且均已届清偿期,如果当事人的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则应按顺序来履行,不存在“同时”的问题。第二,双方义务的依赖性与互为对价性,即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连,一方的权利以另一方的义务为前提,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互为对价关系。如果双方的义务均为各自独立的,就不享有此抗辩权。第三,对方未履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已履行则另一方不能行使权利。第四,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根本不可能履行义务,则一方行使抗辩权也就没有意义了。

债权让与过程中原来合同的债权人发生了变更,而根据债权让与的具体要件,债权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债务人后,原来的合同在实际上也发生了变更。债务人对原来债权人的抗辩当然应当得以对抗债权的继受人。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之所以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原因在于“一方之债权因继承、债权让与或命令债权移转移转于第三人时,其债权债务不失同一性。故同时履行抗辩权,亦不消灭”。因此在债权让时,让与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债务人对于受让人可以拒绝给付。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表面看似乎涉及到三方主体,与通常的双务合同略有不同,但因债具有同一性,债务人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给他人的事实不得干涉,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如果让债务人因债权让与而承担对自己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债权让与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同。这主要表现在:

1. 接受履行的第三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在法律地位不同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因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可以拒绝对第三人为给付,对第三人的给付请求也可以抗辩。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处于合同天平

的两端,形成对抗的两极。事实上因为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其本身蕴含了必然对抗第三人的结果,债务人的抗辩权虽然对抗了两个人,但抗辩权只是在一个法律关系内部发挥了作用。第三人并未与债务人形成其他的关系,三者只是在一个法律关系内部有联系。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象实际上指向债权人,第三人被视为债权人利益的接收人。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向第三人履行是因为与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在履行费用无争议时,向谁给付只是一个对象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与此无关。

而在债权让与中,两个本无甚联系的人成为一个法律关系内部的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虽然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也不存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要求的互负对待且有对价的义务,但基于债的同一性法律允许债务人可用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受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抗辩权直接指向受让人。其所行使的抗辩权因为可以对抗债权人,所以可以对抗受让人,一个法律关系内部的抗辩权被债务人拿来对抗另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受让人,同一个抗辩权在两个法律关系内部同时发挥了作用。

2.在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第三人只能到债权人处寻求救济,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来承受。根据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享有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第三人依据合同直接取得的固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第三人只能享有这种权利而没有其他别的债权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与债权受让人完全取代债权人行使合同权利不同。正因为如此,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因债务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所以债务人依据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权均可以对抗第三人。但非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其享有对债权人的抵销权等则不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从而免除对第三人义务。

而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权利都可以对受让人行使。在债权让与中,如果债务人未对第三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又不存在行使抗辩权的正当事由,则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受让人有权利审查其行使权利是否合法,最后权利未实现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当然债权受让人可以找到债权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如果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又不履行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其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债权让与中其应直接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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