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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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异性
•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 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 品种。
三、一致性
•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 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 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四、稳定性
•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 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 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 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 者转移证据。
侵权植物品种鉴定
• 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 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 鉴定。
的名称的。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假冒授权品种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
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 他植物为15年。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分类
•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 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 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繁殖材料
•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 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 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 胞)。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单位
•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 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 新品种权。
•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 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 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 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 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 具体工作。
侵权案件的处罚措施
•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并且 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
• (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 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 (三)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 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Baidu Nhomakorabea保护
赤峰市林业种苗站
植物新品种定义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 植物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
• 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 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 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权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权主体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 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 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 执法管理工作。
立案条件
•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 (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 (三)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 • (四)除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性
一.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新颖性。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特异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一致性。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稳定性。
一、新颖性
•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 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 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 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4年。
植物新品种权归属
•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 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 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 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 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 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 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 • (1999年4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 • (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 (2002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 (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2号发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 (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 • (2016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发布 自2016年11月30日施行)
称的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 • (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 (六)案件请求人的纸质或者法定电子文件的
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植物新品种权 证书复印件)。
立案时间和执法人员
•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
案件取证
• 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者 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 息,及时取证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