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鞍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4日鞍山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一、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1.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
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
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决不允许截留挪用。
牵头领导:周鹏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措施:(1)密切跟踪政策方案,做好项目包装、储备一批符合投向项目,全力争取抗疫特别国债。
(2)2020年向上争取资金增长5%。
(3)细化分解2020年向上争取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任务,确保我市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规模、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抢抓新一轮东北振兴等有利契机,争取中央和省工业转型升级等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
(5)争取省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6)用足用好上级政策,2020年在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方面实现总体规模高于去年、所占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14]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5日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鞍山经济开发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委属各处室、下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订了《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附件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委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委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推动鞍山新一轮全面振兴等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鞍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鞍山市政府研究室、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鞍山市营商环境监督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请示、报告市政府的工作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机关的来文、来电及领导的批示。
(六)负责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督查及信息反馈,负责市政府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工作联络。
(七)负责收集、处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动态的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鞍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关于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方案为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我市被列为10个初拟试点地区之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择优批复3-5家作为首批区域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试点地区,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将整合各种资源优先向试点地区倾斜,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支撑与服务。
为促进我市试点地区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争取列入最终试点地区名单,实现我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将开展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为目标,强化资源环境标准约束与引领;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政策集成创新,加强与中央的职能配合与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更多地激发企业自主节能环保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路径和模式,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将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纳入地方发展战略,建立有力、有效的组织推动机制,探索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鞍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工业产业集群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切实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鞍山重点发展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菱镁新材料、化工新材料、光电光伏、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7个产业集群。
到“十二五”末,产业集群要实现销售收入6200亿元。
(一)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精特钢、板材加工、线材加工、管材加工、型材加工、钢结构和钣金加工等,实现销售收入2400亿元(含鞍钢)。
其中:达道湾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1000亿元,灵山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150亿元,海城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200亿元。
(二)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工业自动化装备、电力装备、冶金矿山装备等,实现销售收入1200亿元。
其中:工业自动化装备产业集群200亿元(高新区150亿元、铁西区50亿元),电力装备产业集群200亿元(鞍山经济开发区100亿元、高新区50亿元、立山区50亿元),冶金矿山装备产业集群100亿元(鞍山经济开发区60亿元、立山区40亿元)。
(三)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镁合金、镁建材、镁化工、镁耐材,实现销售收入1100亿元。
其中: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1000亿元,岫岩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100亿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鞍山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公示内容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可同时在本部门的政府网站等系统公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鞍政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鞍政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已经2005年12月8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在权限范围内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二、市经委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三、市教育局(一)负责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市科技局(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列入市科技发展规划中。
(二)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加强安全科技应用研究,对申请、申报的安全科研项目予以立项。
五、市民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宗教重点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市公安局(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辽宁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深入实施“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安全发展和开放发展,持续提升我市工业互联网创新能力,努力把工业互联网打造成鞍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建立“规划-设计-研究-应用-服务”产业链生态模式,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不断完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我市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培育2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2家国内技术领先的工业软件企业,上云企业达到1000家,建设3家左右“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
工业互联网支撑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的作用明显增强,5G、工业互联网和制造业实现深度融合,加速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技术创新1.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发挥鞍钢自动化公司、辽宁科技大学、辽宁启迪科技有限公司等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应用融合创新。
支持鞍钢自动化研发工业级5G网关、模组等“5G+工业互联网”融合产品、5G工业网络实时边缘计算关键技术装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1【实施日期】201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鞍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9日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5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决算信息,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的规模、收支平衡等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公开的预算、决算信息要做到互相对应、有效衔接。
同时,要扎实推进重大民生方面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工作。
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市政府及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在3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在4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要加强“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的统计分析,做到数据准确、情况明晰、问题清楚、解释充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市财政局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
(市财政局牵头落实)(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一是公开保障性住房政策。
包括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规章;有关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等。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实施领导“包保责任制”。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问题为导向,选择100户企业,确定包保对象;以“政策扶持、全面服务”为抓手,大力破解难题。
建立包保、服务及联络长效机制,推动企业招商落地、项目达产、实力提升,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政策,加强服务。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结构调整、重大装备购置、技术创新、节能降耗、信息技术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特别是充分利用好近年来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结构调整、开拓市场、转贷资金等政策,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
(二)整合资源,大力破解难题。
深入工业企业,重点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项目办理手续问题。
重点解决企业“两证”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规划、环评、防火、用电、开工等一系列手续问题。
二是企业开辟市场问题。
帮助企业参加市场展洽活动,协调政府采购、钢铁企业补贴等工作。
三是企业资金转贷问题。
帮助企业申领转贷专项资金,尽快发挥资金扶持作用。
四是企业上市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鞍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吴开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李宏振: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统计、国防动员、信访、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急局、国资委、统计局、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信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粮食储备集团、鞍勤集团;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编办、市委党校、各民主党派、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省统计局鞍山调查队、鞍山军分区,中石油鞍山分公司、中石化鞍山分公司、市烟草专卖局、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铁塔鞍山分公司(通管办)、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有限公司。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祁焱:负责金融稳定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金融发展局、鞍山银行。
联系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鞍山监管分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驻鞍山联络服务处,驻鞍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刘红强:负责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大数据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
联系市民族和宗教局、科协、老科协、社科联。
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施光磊: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双拥共建等方面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鞍政办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服务的参考信息。
凡与政府工作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政策性、前瞻性、动态性、预见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各级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鞍政办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1日鞍山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1号)精神,推进我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方便服务群众为重点,整合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全市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三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政府服务的新需求,以“互联网+政务”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二、建设原则(一)顶层设计、统一标准。
按照鞍山市智慧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统一承载网络和应用软件,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申请窗口和服务方式。
(二)整合资源、集约建设。
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整合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实现部门间业务系统数据共享。
(三)便民务实、安全可靠。
立足企业、公众的实际需求,进行网上审批平台的设计和建设,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标准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设目标2016年10月31日前,建成横向到部门,纵向连接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三级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实现全市所有非涉密的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集中监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鞍政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促进政策落实落地(一)加强决策预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现实利益、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吸纳众智。
政府网站要设置意见征集栏目,发布决策草案,提供社会意见反馈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二)强化决策信息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政策文件和政府会议类栏目,集中公开以本级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政府相关会议信息;部门网站设置政策文件类栏目,发布本系统相关政策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三)做好政策解读。
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能认同,引导预期、凝聚共识。
特别要围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鞍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2日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鞍商鞍企和各类市场主体在鞍创业投资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更加注重发挥鞍商回归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谋划招引、落地开工、建成投产,着力提高项目质量效益和企业服务水平,引导鞍商鞍企回乡创业、共同发展,引进一批鞍商回归投资项目及人才,打造良好“鞍商回归”“返乡创业”环境,推动鞍商回归扩量提质增效,为鞍山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安心创业经营环境1.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文件。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负面清单之外内外资一致管理。
提升鞍企鞍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全程网办、一次办。
坚决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和投资项目外,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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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
1.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3.节能评估。
4.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5.新型墙改材料备案证核发。
6.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7.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行政确认。
8.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
(三)整合的职责
1.将体外循环的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
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及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矿产品和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提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九)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
场,推进新能源电站建设。
(十)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指导和促进智慧产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标准。
(十二)负责推动大数据发展环境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大数据资源创新应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投资融资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推动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合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和公共网络环境建设,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三)负责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承担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和考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工作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和园区建设;负责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计量、质量等工作;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