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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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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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

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居所,或虽没有习惯性居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可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并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可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习惯性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的,中国境内就不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所。

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三百六十五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三十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九十日。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税务机关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SB009-1《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并同时报送SB009-2《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国内人员适用)》或SB009-3《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适用)》。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见下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
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国税发[2000]192号)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税制,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我市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内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人员,可在减除3500元费用基础上,附加减除13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扣减费用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参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余额超过4000
元的,扣减20%的费用,之后的数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扣除标准
以上四类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固定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八)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税额,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注:不含税级距为不含税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所得额。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换算及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以上规定出自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号文,执行时间从1996年11月8日起。


2.劳务报酬所得: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规定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及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均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二)采掘业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期限,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错开具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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