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
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ʻ财社 2019 114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财政厅(局)㊁民政厅(局)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㊁残联ꎬ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㊁民政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民政局㊁住房城乡建设局㊁残联: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㊁农村危房改造㊁残疾人事业发展等补助资金管理ꎬ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因素权重ꎬ强化预算绩效管理ꎬ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7 58号)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6 216号)㊁«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6 114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一㊁关于财社 2017 58号文件(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ꎬ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㊁临时救助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㊁临时救助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㊁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ꎮ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ꎮ(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ꎮ按照预算管理规定ꎬ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ꎬ报民政部审核ꎮ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ꎬ函报财政部ꎬ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ꎬ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ꎬ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ꎬ抄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ꎮ年度执行中ꎬ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㊁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ꎬ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ꎮ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ꎬ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㊁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ꎬ重点向保障任务重㊁贫困程度深㊁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ꎮ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ˑ该地分配系数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ˑ(该地财力因素ˑ60%+该地绩效因素ˑ40%)ꎮ(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ꎬ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㊁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ꎮ年度执行结束后ꎬ财政部㊁民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ꎬ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㊁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㊁分配中央财政5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ꎮ(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各级财政㊁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六)将第六条㊁第八条中的 当地专员办 全部修改为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ꎬ将第十二条中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改为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ꎮ二㊁关于财社 2016 216号文件(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ꎬ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ꎬ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ꎮ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ꎮ(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ꎮ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ꎬ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ꎬ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ꎮ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ꎮ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ꎬ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ꎮ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ꎬ重点向改造任务重㊁贫困程度深㊁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ꎮ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㊁财力因素㊁绩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ꎬ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ˑ该地分配系数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ˑ(该地财力因素ˑ25%+该地绩效因素ˑ40%+该地政策等因素ˑ35%)ꎮ(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预算执行结束后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㊁政策执行㊁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ꎮ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ꎬ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ꎬ相关结果作为预算分配㊁政策调整的依据ꎮ(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各级财政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ꎬ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ꎬ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㊁挪用㊁截留和滞留ꎬ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ꎮ各级财政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 (六)将第七条中的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改为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ꎬ将第十四条中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改为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ꎮ三㊁关于财社 2016 114号文件(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ꎬ是指在残疾人康复㊁教育㊁就业㊁扶贫㊁社会保障㊁托养㊁宣传㊁文化㊁体育㊁无障碍63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实施期内ꎬ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ꎬ用于支持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ꎮ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根据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ꎮ(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ꎬ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ꎬ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ꎮ(三)将第五条修改为: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ꎬ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ꎻ其中ꎬ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力和绩效等情况ꎬ重点向工作任务重㊁贫困程度深㊁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ꎮ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ˑ该地分配系数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ˑ该地支持因素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测算办法另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四)将第六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ꎬ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ꎬ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ꎬ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ꎬ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ꎮ同时ꎬ应对照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ꎬ制定区域绩效目标上报中国残联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ꎬ由中国残联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ꎮ(五)将第七条修改为: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ꎬ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ꎬ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ꎬ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ꎮ(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ꎬ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ꎮ中国残联指导地方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ꎬ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ꎮ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ꎬ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㊁政策调整的依据ꎮ(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㊁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ꎬ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㊁挤占挪用补助资金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ꎬ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ꎮ各级财政㊁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四㊁其他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 2016 221号)同时废止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2019年7月29日73。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5年1月6日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民政部每年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金分配方案,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一并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该地绩效因素。
财政部、民政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川财社〔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18〕72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18〕8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3〕10号),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如数(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生活补贴标准所需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地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位。
三、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表四川省财政厅2018年8月24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厦财函社〔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
金分配方案的函
厦财函社〔2024〕29号财政部社保司: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本次下达我市的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备如下(详见附件),呈请审定。
附件:厦门市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附件
厦门市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备注: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8号),2024年我市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共计6267万元,其中2023年底已提前下达我市4471万元(财社〔2023〕146号),本次下达1796万元。
2、各区分配资金主要参照上年度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际总支出占比进行初次分配,并考虑省民政厅通报的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加权调整,得出全年度应下达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扣除已提前下达的资金,即为本次实际下达金额。
3.城市低保各区可用于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和购买服务,充实社会救助服务力量。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豫财社〔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20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46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请将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19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市县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你市(县)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社[2011]190号【失效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1.09.14【实施日期】2011.09.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民政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正文关于《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近日,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印发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2023年9月,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是资金方向增加了支持做好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并要求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上述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考虑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河南省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按照中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对《河南省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充。
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六章20条,从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管理、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重点条款、核心内容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主要包括:(一)资金支出范围。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等。
(二)资金分配下达。
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如相关对象保障数量)、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财库〔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7〕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积极推进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调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二)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社[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2年9月7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民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社[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民政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0.17•【文号】民电[2000]第230号•【施行日期】2000.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0]第230号2000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洪涝、风雹、台风、沙尘暴和地震等灾害。
特别是我国北方大部和南方部分地区的旱灾发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给灾区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困难。
为了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中央加大了救灾救济资金投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较好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目前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救灾资金核拨不够科学规范;地方投入救灾资金少;未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救灾款,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资金下拨不及时,有些省份不按要求上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报受灾情况,准确掌握受灾严重的地、县、乡、村的灾情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特别是群众缺粮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核查灾情,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登记造册。
在准确掌握灾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核报灾情、申请补助资金,并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救灾救济资金,确保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重点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
二、救灾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投入。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民办发〔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民发〔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
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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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2017]20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
(财社〔201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指标(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项目代码: Z175080010001,指标金额详见附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支出,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结余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合计9286407
北京市12500
天津市42502
河北省401290
山西省338911
内蒙古自治区346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