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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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法规的构成
消防法规体系按其所调整的消防法律关系的性质和 消防法律效力大小,可分为横向构成和纵向构成两部分。
1、消防法规体系的横向构成。消防法规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较为复杂、广泛、多样。
根据调整对象的范围和构成要素,可以划分出消防 法规在调整整个消防工作方面的横向覆盖面。主要包括: 消防组织法规、消防行政管理法规以及消防监督工作的 救济法规等。
规定 公安部60号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公安部79号令: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80号令: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地方性消防规章
省政府28号令: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Baidu Nhomakorabea消防产品技术标准
消防法律法规
主要学习内容
第一部分 消防法规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部分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 消防行政办案 第四部分 消防行政诉讼 第五部分 消防行政复议 第六部分 消防行政赔偿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 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相继出台 了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1987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就要做到——
消防法规体系图
消防法律
消防管理法规 消 防 法 规
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 消防行政规章
部门消防规章 地方性消防规章
建筑工程防 火设计规范
消防产品 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法律
一、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施行;2009年5月1日施行) 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法律
四次会议修正)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会五次
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2、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是调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
理工作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 范的总和。也是对消防工作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通常,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消防法规” 这一概念。
包括消防组织和人员的组织制度、消防监督管理 及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管理的监督救济制度,从而 建立起保障人民利益的消防法律秩序,以保证消防监 督管理权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地方性消防法规
江苏省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苏州市消防条例 徐州市消防条例
常用部门消防规章
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3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40号令: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部41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部分 消防法规的概念和体系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1、法规 ——广义上: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也可称“法”或“法律”, 包括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 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两者的区别,主要根据语言环境判断。如“法律法规” 和“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10号令: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 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 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消防法规的效力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层级冲突:高阶位法优于低阶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 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
2、消防法规体系的纵向构成。是指根据法规的审 批权限、形式、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适用范围和法律 效力的大小而形成的消防法规层次结构。我国现行的是 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立法机关、审批权 限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 小。制定和发布的机关层次越高,在法规体系中层次越 高,效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