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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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举办展会活动的审批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XX省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管理办法(试行)》(湘办发〔XX〕1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展会活动,是指各类展览和展示活动以及与展览展示相关的具有投资洽谈、交易性质的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2、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展会活动。
3、各类展会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实行省市“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掌握,注重实效。
二、审批权限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办的展会,按规定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有关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按规定不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直部门(含所属单位)以及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展会,按照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审批前由省商务厅提出
审核意见。经批准按周期举办的展会,且展会名称、展览内容、办展地点、主办方等无变化的,从第二届开始将组织实施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按程序报批。
3、市州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展会,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报市州党委、政府审批。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25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XX〕325号)规定,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其他省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我省举办展会,由省内的联合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或由省商务厅直接审批。
5、未经商务部批准,各类展览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确需冠以上述字样的,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本省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