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14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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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①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
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
②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 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2)正确的信用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 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 【案例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 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 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日以前,但合 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1 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 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 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
•
• 3.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 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 4. 货物包装应与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在备货过程中,要求货物的内、外包装和 装潢(包括商标、贴头、标签)均认真核 对和检查,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的情 况,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以免在装运 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损失。
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 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 【案例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货物 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 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 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
• 【案例2】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 服装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 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 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 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 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 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 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 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 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 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 如果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运输,则需要办 理租船手续;如果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要整船 运输,则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舱位。
• 2、订舱的基本程序为:
• (1)查看船期表,外贸公司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 B/N),作为订舱依据;
• (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后, 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
• (三)改证
• 信用证修改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益人的原因, 凡是发现有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出口方安全 收汇的内容,就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 请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另一原因是开证申 请人的原因,因为情况的变化迫使开证申请人认 为有必要修改信用证条款。
二、备货
• 备货是进出口企业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向有关工作企业或部门采购和安排生产的 过程,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 这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三、报验
• 报验是指出口方向商品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
报验的程序一般是: • 1、申请 • 2、检验 • 3、出证
四、办理货运、投保和报关
•
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必须及时办理运输、
投保和报关等手续。
• (一)办理货运的步骤
• 1、租船订舱
•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责任之一。
• 二、派船接运货物
• 在FOB合同下,应由进口方负责派船到对方指 定口岸接运货物。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 预计装船日期通知进口方。
• 三、投保货运险
•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进口 方办理。我国对进口货物运输投保一般采取逐笔 投保和预约投保两种方式。
• 1、逐笔投保
• 逐笔投保方式是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 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 投保手续。来自五.出口业务的制单结汇
•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 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 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 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一)出口单据的制作 • 1、汇票
(二)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 1.出口押汇 • 2、收妥结汇 • 3、定期结汇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 (三)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 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
• (四)放行
• 放行又称“结关”, 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纳税 后,由海关在报送单和货运单上签字和加盖“验 讫”章,进口企业持海关签字、盖章的货物提单 提取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未经海 关放行的货物提走。
办理报关的程序
• (一)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运到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货运代 理公司或报关行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 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 保险单、许可证及审批文件、进口合同、产地证 和所需的其他证件。
• (二)查验
海关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 核对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据文件上所列是 否一致,查验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
• 进口合同签订以后,我国的进口企业一 方面要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另一方面 也要督促国外的出口商及时履行按合同规 定交货的义务,防止因其违约而给我方造 成损失。
• 一、开立信用证
• 及时对国外出口商开出信用证是进口企业在进口 合同下的最主要义务之一。进口企业一定要保证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出信用证,否则就构成违 约,使自己陷于被动。
本章案例
• 【案例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工 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 6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外贸 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 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 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 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5月29 日签发的提单,并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 恰逢6月8、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该公司只能于6 月10日交单。问:该公司可否按《UCP600》的规 定,凭5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 得货款?为什么?
• 在出口备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 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 质、规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
• 2.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 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 万一装运时发生意外或损失,以备调换和适应 舱容之用。
• 【案例5】我国某外贸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
行开来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 于2001年3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 法如期装运,于3月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4 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3月10日接买方 来电称:“同意你3月5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 迟于4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4月12日装船完毕 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便银 行拒绝收单。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 为由拒付。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 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 【案例分析】(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 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货款。(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①在合同 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 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②催证的时间较 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 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一、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三 项内容。
• (一)催证
• 在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时,买方按约定的时间 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 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 为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
• (二)审证
• 审证是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是否与合同规 定一致。
• 【案例分析】如果该公司于6月10日交单,该公司 可以按《UCP600》的规定,凭5月29日签发的提 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UCP600》第 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 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 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后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 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本案中, 信用证规定6月10日前交单,该公司备齐单据于6 月8日交单时,恰遇6月8、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因而,根据《UCP600》的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 间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即6 月10日。因此,该公司可凭5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 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 【案例分析】银行拒绝收单是有理由的。按照 《UCP600》第十条第a款的规定:除第三十八条 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
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本案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 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 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并得到了买方的同意,但我方
• 2、预约投保
• 预约投保方式是进口商或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 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 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
• 四、审单和付款
•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 证的规定进行审核。
• 五、报关、纳税
•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的代理人 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 法律行为。
• 【案例分析】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 《UCP600》第18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上的货 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 述一致。”根据《UCP600》第14条的e款的规定 “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 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 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本案中,制单员 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 “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 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 UCP6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 (三)报关
• 1、报关的含义:报关是指进出口商品装船出运之 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
• 2、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三种:专业报关企业、代理 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
• 3、报关的程序:出口公司在装船前,必须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应随附商 业发票、装货单、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等,必 要时提供合同、信用证副本。海关对货、证核查 无误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即可凭以 装船。
• (3)货物装船以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 (Mate’s Receipt);
• (4)托运人到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Bill of Lading, B/L)。
• (二)投保
• 对于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商应在货物 装运前,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公 司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 线、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列明,办理保险手续, 缴纳费。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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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我国某外贸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6年9月份。
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
证的要求及将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
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 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WORKS, MOTORS。”而海运提单上公填该商品的统称: “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为什么?
第十四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 成立,有关当事人则必须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 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的 规定,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行使各自的 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关系到企 业、国家的对外信誉。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是采用CIF或CFR贸易 术语,并且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出口合同 较为常见,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 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 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