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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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

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参与投资者的要求

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

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3、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4、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营业部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资料

1、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

(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4)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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