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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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模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各类刑事犯罪的层出不穷,同时犯罪特点、犯罪规律也出现明显的变化,刑事犯罪的暴力化、组织化现象在逐年变化,犯罪分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工作运用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娴熟,这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种种恐慌。于此同时,这些刑事活动给我们公安刑事执法活动带来困难重重和种种不变,对此,我们如何快速转变侦查思路,如何调整侦查计划,如何重新布置侦查警力,构建一个新的侦查体系,开拓新的侦查途径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时,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难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
一、侦查模式的定义
从古至今,各行各业都有一套自己特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工作人员对这些方法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认知,他们通过大脑把这些认知和见解与工作相互结合,形成一系列的工作体系,这就形成了他们的工作模式。什么是模式,模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和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相互关系经过概括、提炼和抽象所形成的样式,简单的来说,模式是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同样,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中,也有自己特有一系列的侦查模式。什么是侦查模式,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主题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式。
关于侦查模式的讨论,是侦查员在长期侦查工作中积累下的经验。侦查模式的提出,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可行的参考模式,为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侦查模式是一种提示、一种参考、一种思路,解决了大部分侦查员在侦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侦查模式从大量实际侦查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侦查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和标准。侦查模式是一个框架,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所依照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也是侦查活动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员在进行侦查实践活动中所依据的不再是那些已为我们事先规定好的标准和方法,而是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改变的提供更范围更广的方式方法。因此,不论哪种侦查模式,在实际操作当中都有它的局限性,然而最大的局限性就是将不同案件的不同方法过于绝对化、模式化、方法化,这就意味着本身有千变万化的灵活思路被这些模式所禁锢在一个绝对化的框架当中。
所以,侦查模式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它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侦查模式不是绝对的模式和绝对的标准。
二、侦查模式的种类
侦查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侦查模式。这四种侦查模式有特定的特点,在不同情况是运用不同的侦查模式。
(一)、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
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是指某些特定犯罪案件在发生以后,刑事侦查员在侦查实践活动中积极收集并利用这某一单一案件或多个系列案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实施犯罪过程中以及实施犯罪后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和其他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蛛丝马迹,运用多种途径、各种方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查找、查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式。
这种侦查模式,是侦查员从一进入现场开始为起点,在犯罪现场中搜集痕迹物证,主要的侦查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侦查思路就是从已经发生的犯罪结果追溯嫌疑人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和造成犯罪结果的对象。从字面上可以看出,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简单的来讲就是侦查员根据在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的“案”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这种侦查模式在现在的刑事工作中运用的比较广泛,侦查人员从案发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然后进行现场调查访问,之后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进而找到先醉嫌疑人最后抓获破案的过程。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是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查明犯罪嫌疑人还实施了除此之外的哪些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从人到案的“人”是指涉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阵地控制和情报信息工作中的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正在办理的团伙犯罪中新发现的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在法庭审理现行刑事案件中发现之前未被发现的案件和余罪还未清理的惯犯、累犯、流窜犯,以及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中为扩大战果进而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等。从人到案中的“案”,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正在着手准备还未发生的预谋案件,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的现行刑事案件,再或者积累很久的且侦查未破的积案,以及还尚未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关发现的隐案等。这种破案模式的思维程序是将已知目标的基本情况和反常表现整理综合出来,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予以侦控查明与之有关的而侦查部门尚未侦破的案情。
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各种侦查基础业务技能、专门侦查手段为支持,从一个个体或群体在某一特定或不特定的场所中暴露出来的、和已知或未知的与犯罪有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从嫌疑信息入手,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或确认其特定案件之间存在的某种特定联系的侦查方式。
(三)、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
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侦查员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某起刑事案件时将同一个或同一犯罪团伙或将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其他与现行案件类似的刑事犯罪案件串并起来,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综合分析和利用这些刑事案件中所蕴涵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和破案必备的条件,选择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突破口,从而实现侦破现行案件并且连带其他案件的目的。
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是侦查人员通过一个案件串并其他案件,这样做可以集中公安机关的优势警力,节约警力资源,汇总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情报线索,集中力量破获一起或多起刑事案件,这种侦查模式可以有效的打击刑事犯罪。
(四)、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
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是指通过对社会中发现的各种疑似被盗、被抢等可疑物品进行侦查工作,在这一侦查实践活动中,发现线索,查找并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而达到破案的效果。
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员通过在未有群众报案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疑物体,包括被盗财务、被盗手机、被盗自行车等物品,侦查员对这些可疑物品展开侦查工作,从而破获案件。这一侦查模式,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或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这是公安机关的积极职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三、侦查模式的特点
侦查模式的提出,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给侦查员提供了破案的方法,拓宽了侦查员在侦查实践工作中的思路,不是仅仅的就案论案,而是可以从嫌疑人、现行刑事案件、可疑物品入手,查证是否还有其他与该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刑事案件或该犯罪团伙中其他的犯罪成员。这样一来,综合运用以上四类侦查模式,侦查员可以从一个刑事案件发现并侦破多起或抓获多个犯罪人员,这极大的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还能对久侦未破的刑事案件进行清网活动,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结束语
侦查模式是一侦查工作中的模板,是侦查员在侦查实践活动中运用的手段,既然是为侦查员提供方式方法的一种框架,那么这种框架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水平的提高而随之扩大或有相应的变化。一名犯罪分子是一个灵活的个体,不是不会思考的木头,侦查员在运用侦查模式里的侦查方法时,不能照本宣科死脑筋的进行侦查工作,而是需要侦查员在侦查破案时要灵活运用这些侦查模式,发动脑筋合法合理的利用好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与犯罪分子进行博弈,胜利永远属于正义的一方
参考文献:《信息化侦查教程》陈刚主编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