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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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
1982年条文
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 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
条修正
条修正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
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
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
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
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畜。” 第17 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 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
促进农村集 体经济的成长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一次质 的飞跃
互助组
合作社
人民公 社
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
制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雏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在一定范围内以农户 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满足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结合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定义为:“依法由一定范围的农民组成的,以拥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以 多种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从目前改革实践的情况看, 大多数地方倾向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作“法人”看待。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做法:
1、传统的企业法人模式: 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早期的社区股份合
作经济出现了向股份制公司的转变,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企 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 2、 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该如何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如 何协调的问题。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该如何设置?(参照公司的组织 形式是否可行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更为科学的组织形式)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及成员权该如何确认?(成员资 格涉及利益分配问题)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稳健发 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1992)第2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村、社(组)级经济 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5)第3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1997)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 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 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3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 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 态环境。”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是指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模式。 3、“双轨制”模式
在确立农村经济组织的摸索过程中,湖北省尝试“双轨制” 模式。所谓“双轨制”,是将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其所属的企事 业单位分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 都江堰模式
都江堰模式,是四川省都江堰市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场主体地位的一种新的做法,即由政府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承认其法人地位。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机制不顺畅
组织规范化程度低、自我发展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 合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无保障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目前的政府财政 资金并不是由财政部一家来管理,涉及的部门及其下属的司局很多,资金的分散使 使用效率低下。
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现状的方法
完 善
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明确内涵、法律地位 构建完善的内部机制
协调与基层政治组织的关系
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 指出,建立“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0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 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 包,......” 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宪法》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是独立进行 经济活动的经济形式,但是这一经济形式如何开展活动,其产权关系怎样并没有作进 一步规定。我国的一些专门法规在何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也没有做出更明确的 界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不清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败得失
成功之处:
1、对农业增长起到了相当的积极 意义 2、为中国工业建设提供了原始积 累 3、促进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失败之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 不完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 不清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机制 不顺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 无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以土地为枢纽成立一个团体,集体组织成员对组织内的 生产资料共同拥有,全体成员共同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并且共同享受集体 经济组织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作为该集体经济的载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咨询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变革之后 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 济组织。”
几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1、既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诸多问题,说明它已经不能适应现 在的农村经济发展,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2、在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完善时,学者多会提及立法的 方式,那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是否是必要且可行 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位?即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式如何确定(合作社法人? 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 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 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 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
1982年条文
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 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
条修正
条修正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
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
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
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
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畜。” 第17 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 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
促进农村集 体经济的成长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一次质 的飞跃
互助组
合作社
人民公 社
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
制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雏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在一定范围内以农户 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满足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结合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定义为:“依法由一定范围的农民组成的,以拥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以 多种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从目前改革实践的情况看, 大多数地方倾向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作“法人”看待。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做法:
1、传统的企业法人模式: 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早期的社区股份合
作经济出现了向股份制公司的转变,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企 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 2、 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该如何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如 何协调的问题。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该如何设置?(参照公司的组织 形式是否可行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更为科学的组织形式)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及成员权该如何确认?(成员资 格涉及利益分配问题)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稳健发 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1992)第2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村、社(组)级经济 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5)第3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1997)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 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 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3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 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 态环境。”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是指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模式。 3、“双轨制”模式
在确立农村经济组织的摸索过程中,湖北省尝试“双轨制” 模式。所谓“双轨制”,是将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其所属的企事 业单位分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 都江堰模式
都江堰模式,是四川省都江堰市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场主体地位的一种新的做法,即由政府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承认其法人地位。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机制不顺畅
组织规范化程度低、自我发展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 合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无保障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目前的政府财政 资金并不是由财政部一家来管理,涉及的部门及其下属的司局很多,资金的分散使 使用效率低下。
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现状的方法
完 善
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明确内涵、法律地位 构建完善的内部机制
协调与基层政治组织的关系
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 指出,建立“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0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 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 包,......” 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宪法》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是独立进行 经济活动的经济形式,但是这一经济形式如何开展活动,其产权关系怎样并没有作进 一步规定。我国的一些专门法规在何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也没有做出更明确的 界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不清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败得失
成功之处:
1、对农业增长起到了相当的积极 意义 2、为中国工业建设提供了原始积 累 3、促进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失败之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 不完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 不清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机制 不顺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 无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以土地为枢纽成立一个团体,集体组织成员对组织内的 生产资料共同拥有,全体成员共同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并且共同享受集体 经济组织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作为该集体经济的载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咨询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变革之后 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 济组织。”
几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1、既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诸多问题,说明它已经不能适应现 在的农村经济发展,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2、在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完善时,学者多会提及立法的 方式,那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是否是必要且可行 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位?即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式如何确定(合作社法人? 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 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 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 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