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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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湖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三日湖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08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湖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

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湖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8〕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支撑,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战略,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创新型城市和科技强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知识产权数量明显增长2008年全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3000件和2000件以上,2009年力争达到4000件和2500件,其中发明专利年均增长25%以上,使每万人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分别达到15件和9件以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试点期内中国驰名商标累计达到60个以上,浙江省著名商标累计达到150个以上;中国名牌累计达到12个以上,浙江名牌累计达到100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累计达到60个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中所占比重达到30%以上。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知识产权工作方案1一、总体目标通过在试点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新体系,探索适合我市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新办法,开展适合企业需要、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全市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二、试点对象代表全市行业特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43家中小企业。

三、试点时间两年(3月至2月)。

四、主要目标到2月,43家试点企业的主要目标为:(一)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100%,一般职工知识产权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切实做到工作机构、制度、人员、经费和职责方面的“五落实”。

(三)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的比例要占申请总量的30%以上。

(四)企业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显提高,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工作措施针对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情况,将采取四项主要措施,即实施“一个计划”,推进“两个工程”,建立“三个制度”,搭建“四个通道”。

1、实施“一个计划”——知识产权人才三级培养计划一是培养10名知识产权领导人才,有计划地安排试点企业领导或分管领导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参加各级各类高级进修,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生产经营、人才流动等各个环节。

二是培养100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采用在实践中锻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从经济理论、管理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专业服务和应对纠纷能力。

三是培养500名专利信息运用人才,采用企业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掌握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方法,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

2、实施“两个工程”——知识产权信息三级促进工程和知识产权管理三级推进工程一是知识产权信息三级促进工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滨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十三五”规划》(津滨政发〔2017〕12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行动计划》(津滨政办发〔2017〕93号),以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化环境为保障,实现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并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举、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为滨海新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和科技创新领航区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进一步稳固全市知识产权龙头地位,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聚集区、知识产权产业化领航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先行区。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北辰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夯实知识产权治理基础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六条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14日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以下统称园区)。

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版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并规范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版权局修订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2013年9月6日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和转化应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安排和拨付,用于支持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培训、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创造与运作、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服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平台、知识产权创新与转化等五大领域,并兼顾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

第四条示例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按照示范园区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进行。

第五条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示范园区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程序,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第六条示范园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创新创业团队等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均可根据组织发布的专项资金申请通知进行申请。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根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项目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表和项目方案内容应当详细、准确,并符合示范园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战略和示范园区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按照申请中的项目方案使用。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过评审合格后,委员会将拨付相应的专项资金给项目申请者,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一年,申请者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条件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和支出,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项目申请的内容、使用计划和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目的和范围。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示范园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苏府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四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06年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2007年,我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同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苏府〔2006〕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积极实施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和自然人、政府、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有重点的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证明材料列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证明材料列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由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园区注册企业数量证明,或其他形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创新
数量
9
万人专利
授权量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2012年度专利授权数量的证明、统计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园区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数量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10
万人商标
注册量
◇上级或本级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2012年度国内注册商标数量的证明,统计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常住人口数量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2012年专利许可备案明细(专利号、许可方、被许可方)。
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
建设
21
制止违法
行为的手段
和措施
◇管委会、各部门出台的加强行政执法的文件;执行上级任务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的文件、工作总结、情况汇报等;园区执法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等;2012年执法工作统计;园区内专利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
工作体系
◇园区机构编委会、园区管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等机关发布的有关挂牌、任免、批复通知等文件。例如:园区编委发布的增挂知识产权办公室的通知、科学技术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的批复、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市委办公厅有关区内设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格证明。
◇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或部门,以及负责的具体内容列表。
知识产权运用
运用
基础
16
拥有国家
知识产权
试点和示范
企业的数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和示范企业的文件、园区提供的试点示范企业名单。
17
拥有省级
知识产权
重点培育
企业数及
培育情况
◇工作机制建立方面,例如:园区关于加强试点示范等工作的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专利转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专利转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专利转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北碚府办发〔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专利转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专利技术在中小企业转化运用,现将《北碚区专利转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北碚区专利转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为组织实施好2023年中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121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23年中央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绩效指标等事项的通知》(渝知发〔2023〕50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安排部署,聚焦生态田园都市区、人文科教创新城“两大定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对接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围绕北碚区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智能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和优势主导产业,以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为宗旨,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充分整合国家、市级、区级和社会资源,加强专利转化运用,促进更多的技术成果惠及中小企业,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北碚加快建设重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国知办发服字〔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认真贯彻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落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标准化、实施运行规范化、办事程序便利化,在强化普惠服务保障的同时,进一步突出服务重点,以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完善普惠可及、支撑重点的多层次、多元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标准化(一)加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据地方事权编制发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应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获取途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以及监督评价渠道等服务要素。

编制发布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共性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服务机构面向创新主体提供的共性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制定发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更好满足各级各类创新主体差异化需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6〕245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经专家评审和集中评定,现确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6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确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上述园区示范或试点工作周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

试点示范期间,我局将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指导、项目扶持和跟踪管理,督促落实相关主要工作任务。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将试点示范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予以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试点示范期满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示范园区要在本通知印发6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试点园区要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报送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按照要求上报年度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我局报告;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名单2.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2月28日附件1附件2。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国版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国版权协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现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版权局2021年12月24日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版权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原则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奋力进取,我国版权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工作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社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国际交流合作逐渐深入,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创造、运用、保护效果显著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高,版权工作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京知局[2017]34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17]346号)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认定程序第四章考核及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组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京知局〔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2〕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2年11月1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以下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一)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三)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市中心承担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管理、指导区中心、工作站,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公共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
【年(卷),期】2023(42)1
【摘要】修订背景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管理创建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2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

【总页数】1页(PF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创新科技》杂志社;河南科技期刊传媒集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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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潍政办字[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0日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关于确定潍坊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3〕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以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经济运行、促进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新潍坊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打造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为支撑、以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为基础的有序竞争体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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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6]43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6.06.17
【实施日期】201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管理,推动园区试点示范工作规范化和体系化,我局对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试点园区验收和示范园区复核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39号)执行;2016年试点园区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调整到10月份,请于9月底前提出申报;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施行
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6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面向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贸易合作类园区主
要包括综合保税区、经济合作区等;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包括工业设计园、创意产业园等。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类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园区发展的不同模式。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国际贸易合作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经济合作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工业设计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工业设计、创意服务、品牌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意设计新发展。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园区管理主体”)。

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应联合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和建设主体。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环境良好。

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人才与资源优势,出台了知识产权政策文件。

(二)基础扎实。

园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所在省份已开展省级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的,已完成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合格。

(三)条件具备。

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0.02%。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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