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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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相信大家都知道,打官司之前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需要起诉的一方事先预交诉讼费,当然通常情况下诉讼费最后是由败诉方承担。

而关于诉讼费,我国最高法也是做出了相关规定的,即《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
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灾、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

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条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

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2.经省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

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

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
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随下年度预算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作为核拨“业务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收人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

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

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

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

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会同高
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计划单列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81号)同时废止。

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式样(略)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想必大家已经比较清楚我国在诉讼费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吧。

现实中,针对不同的案件,需要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是不同的。

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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