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投毒案现场分析一例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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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投毒犯罪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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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犯罪案例分析总结汇报投毒犯罪是指将毒药或有毒物质加入食品、饮料等物品中,以达到伤害甚至致死的目的的犯罪行为。
此类案件发生频率较低,但后果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投毒犯罪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探讨相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首先,案例1发生在某餐厅。
投毒犯罪者在食物中加入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其中一人不幸死亡。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此案是报复行为,投毒犯罪者对受害者怀恨在心,并利用工作中的机会实施了犯罪。
案例2发生在某公司。
一名员工利用其职位优势,在公司内部饮水机中放入毒药,导致多名同事中毒。
犯罪者因对公司不满,选择了这种极端手段来发泄情绪。
案例3发生在某学校。
一名学生嫉妒同班同学的成绩优异,在送礼物时在其中一份礼物中暗藏毒药。
该学生的行为被揭发后,未造成实际伤害,但给校园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以上三个案例都涉及到了职位和环境的机会结构,犯罪者通过操作自身的优势和机会来实施犯罪。
投毒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因此犯罪者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出毒药的使用量以及对人体的影响。
此外,投毒犯罪具有明显的个人动机,往往是由于对某个人或组织有仇恨、嫉妒或不满等情绪。
为了预防和应对投毒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控和干预,以及对食品饮品等物品的管理和审查。
2.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公众应增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提高警惕,不随意接受陌生人的食品或饮料,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3.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餐厅、快餐店等公共场所的监督,尤其是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检和监测。
同时,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
4. 提高警方侦破能力。
警方应加强对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技术和能力培训,加大对投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犯罪者的量刑力度。
综上所述,投毒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精神病人犯罪案例
![精神病人犯罪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fe9a45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9c.png)
精神病人犯罪案例精神病人犯罪案例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往往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涉及到心理、社会、法律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的背后原因和应对措施。
某市一起案例中,一名精神病人因精神失常而伤人致死。
这名病人在犯罪前曾多次寻求精神病医院的治疗,但由于医疗资源不足、社会支持不够等原因,未能得到有效的帮助。
在犯罪后,他被送入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但社会上对此案例的讨论却并不停止。
这一案例引发了人们对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
首先,精神病人犯罪的背后原因需要综合考虑。
精神病人犯罪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心理方面,精神病人常常存在认知障碍、情绪不稳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其行为的不可预测性。
在社会方面,精神病人往往面临着就业困难、社会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加重其心理压力,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方面,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和治疗资源也存在不足的情况,这可能导致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其次,针对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社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预防方面,社会应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和社会支持。
在治疗方面,社会应该加大对精神病医院的投入,提高医疗资源的供给,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为精神病人提供更好的治疗和康复条件。
在法律方面,社会应该完善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监护制度,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社区矫正和康复帮助,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犯罪案例的发生与社会的心理、社会、法律等多个方面有关。
针对这一问题,社会应该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减少犯罪的发生。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精神病人的康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 氯氮平中毒死亡案例性质分析1例-精品
![最新 氯氮平中毒死亡案例性质分析1例-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10cc4157b84ae45c3a358c11.png)
氯氮平中毒死亡案例性质分析1例摘要:氯氮平属二苯并二氮卓类,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有独特的疗效。
实际检案中,利用氯氮平投毒杀人也多有报道。
本案是一例隐匿性很高的利用氯氮平投毒杀人的案件,单纯地从刑事技术方面极难判断案件性质,如果将案件中某些已知条件去掉,甚至会误判案件性质。
关键词:氯氮平中毒;案件性质;反思1案件基本情况1.1简要案情及现场勘验某年3月4日8时左右,某圩坝上发现一堆新土,一只人腿外露。
该圩坝呈东北至西南走向,坝坡上有一处2.0m×1.5m的土堆,土层松软新鲜,1只人腿裸露土层之外,东南侧有燃放未尽的鞭炮。
土堆内有1具完整女性尸体,裹于淡红色较旧绣花被套中。
距离尸体西北方向6m处发现1只“同福核桃花生”字样饮料罐。
距离尸体西北侧200m处的灌木丛中发现3个易拉罐拉环、2只有“同福核桃花生”字样的饮料罐、1只“氯氮平”塑料药瓶及2只一次性塑料杯,杯内可见乳状液体。
余未发现异常痕迹。
1.2尸体及病理、理化检验尸体衣着完整,下身穿有两件内裤,均内外反穿;脚穿两双袜子,亦反穿。
上唇粘膜片状淤血,下唇系膜周围粘膜局限性片状瘀血。
脑组织水肿,心腔充满血液及凝血块,双肺萎缩,气管、支气管内检见大量泡沫,胃组织充血、出血,胃内检见少量淡红色液体,有白色颗粒样物,未闻及特殊异味。
余无异常。
在检材(肝、胃及胃内容、心血)中均检出氯氮平成分,其中心血中氯氮平含量为7.29μg/mL。
病理检验见脑组织水肿,肺泡腔内见水肿液、间质淤血,肝窦、脾窦淤血,肾间质淤血。
全脑、心、肺、肝、肾、肾上腺、胰腺、脾、喉、子宫及双侧附件形态学上未见可致死性原发性疾病。
2死亡原因分析本案经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后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中毒死亡;根据病理检验可以排除病死。
根据文献资料,氯氮平是二苯并二氮卓类,属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有独特的疗效[1,2]。
常规治疗的血药浓度0.1~0.3?g/ml,达到0.6?g/ml可引起药物中毒,半衰期为9h[3]。
复旦大学投毒案心理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心理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f6f75a7551810a6f52486ab.png)
【核心提示】013年4月17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西院的操场围栏上,悬挂着上千只千纸鹤。
目标是他的室友、研究生黄洋。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
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
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
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
寝室靠近潮湿的洗衣房,当天多云,阳光被遮挡;常住的两个人——林和黄洋——都长年在医院实习,少有同学来这里串门。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
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
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
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冷笑话。
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但即便身处林的圈子,绝大部分人也从未留意林的另外一些特质。
很少有人知道林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用犯罪心理学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
![用犯罪心理学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https://img.taocdn.com/s3/m/5798a094e53a580216fcfe9e.png)
2013年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案【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林某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见习。
2010年8月起,林某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
一年后,被害人黄某调入该寝室。
之后,林某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某在大学宿舍听黄某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将到,想做节目整人。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某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某同寝室的黄某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某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医院去世。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某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核准了林某的死刑判决,并下发了核准林某死刑的裁定书。
2015年12月11日罪犯林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情分析】——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1986年-2015年)广东汕头人。
2010年,林某因成绩优异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中山医院见习。
因此他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比一般人有着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于投毒肯定是蓄意而为而非疏忽过失。
精神病人管控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精神病人管控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79a40bac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fa.png)
精神病人管控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一、案例介绍某市xx医院精神科患者小明,25岁,因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小明在住院期间出现了多次精神异常表现,包括幻听、幻视、情绪波动大等症状,对医护人员进行攻击行为,甚至威胁自杀。
医院在管控精神病人方面出现严重失误,未能有效控制小明的精神异常行为,导致医护人员和其他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二、管控失误剖析1. 人员不足:医院精神科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对小明等精神病人的观察、干预和治疗能力不足。
2. 训练不足:部分医护人员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专业训练,无法有效应对患者的攻击行为和自伤行为。
3. 管控方案不完善:医院缺乏系统完善的精神病患者管控方案,未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管控计划。
4. 监管不当: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控措施不足,缺乏有效的监控设备和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患者的异常行为。
5. 知情不足:医护人员对精神病患者的病情了解不够,未能及时预判并应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
三、改进措施建议1. 提高人员配备:医院应增加精神科专业人员的配备,确保对精神病患者的及时观察和干预。
2. 强化专业训练:医院应对所有医护人员进行精神病患者管控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应对患者异常行为的能力。
3. 完善管控方案: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精神病患者管控方案,根据患者病情和行为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管控计划。
4. 加强监控设备:医院应投入更多资源,提升精神病患者的监控设备和机制,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患者的异常行为。
5. 深化病情了解:医护人员应不断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病情的了解,提升对患者行为的预判和应对能力。
四、结语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对医院来说是一项挑战性的任务,需要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应对能力。
上述案例反映了在管控精神病患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不足之处,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和改进措施的建议,能够引起医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投毒陷害案件分析报告
![投毒陷害案件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6e1cd5e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99.png)
投毒陷害案件分析报告本次报告旨在对近期发生的投毒陷害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以揭示案件背后的动机、手段和可能的犯罪者。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能够对此类犯罪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为未来的预防和打击提供参考。
首先,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受害人在饮用了被投毒的饮料后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对受害人的血液和饮料样本进行化验,确认饮料中含有剧毒物质。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初步锁定了几名嫌疑人。
在分析案件动机方面,我们发现受害人生前与多名嫌疑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主要集中在工作竞争、个人恩怨和财务纠纷等方面。
通过对受害人和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梳理,我们发现嫌疑人A与受害人在工作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且受害人近期在业绩上超越了嫌疑人A,这可能成为嫌疑人A作案的动机之一。
在犯罪手段方面,嫌疑人利用了受害人对特定饮料的偏好,将毒物掺入饮料中。
这种手段隐蔽性强,不易被察觉,但也意味着嫌疑人需要对受害人的生活习惯有一定了解。
通过对受害人的日常行为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嫌疑人B曾多次与受害人一同外出就餐,对受害人的饮食习惯较为熟悉,这为嫌疑人B作案提供了可能。
在犯罪者分析方面,我们结合了案件现场的物理证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
通过对嫌疑人的行动轨迹进行追踪,我们发现嫌疑人C在案发前后的行动异常,且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了与嫌疑人C相关的物证。
此外,嫌疑人C与受害人之间存在较深的个人恩怨,这也可能是其作案的动机。
综上所述,通过对案件动机、手段和犯罪者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嫌疑人A、B和C均有作案的可能。
为了进一步锁定犯罪者,我们建议警方对上述嫌疑人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讯、心理分析和行为模式分析等。
同时,我们建议加强对公共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对投毒陷害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并为构建更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案例分析:李俊英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故意杀人案
![法律案例分析:李俊英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故意杀人案](https://img.taocdn.com/s3/m/c7632dcf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6e.png)
[案情介绍]2002年5月7日早7时许,被告人李俊英因和其婆婆白合英关系不和,便随身携带事先买好的“毒鼠强”毒药来到白合英家中,乘白合英在堂屋吃饭之机来到东里间厨房,用刀将瓶盖打开,将毒药投放到白合英已做好的玉米稀饭锅中。
因白合英注意到被告人的行为反常,便将饭试喂狗,狗吃后死亡,才未造成全家中毒。
和白合英同吃同住的家属有其丈夫和大儿子一家四口人。
投毒前五天被告人李俊英曾对与其婆婆共同吃饭的嫂子明合琴明确表示要求其和婆婆白合英分开吃饭五天时间,明合琴当场予以答应。
投毒后,李俊英曾向陈玉凤、胡小雷、胡振山告知投毒事宜。
[案情分析]一、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
从犯罪学的角度讲,不特定应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首先侵害对象的不特定。
即犯罪行为实际侵害或足以侵害的不是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或某项特定的财产。
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重要区别标志。
其次,危害范围的不特定。
即犯罪行为一旦实施,会在多大范围内造成危害,犯罪人是无法预料的。
最后,危害后果的不特定。
即对危害后果的程度,犯罪人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公共安全中的“公共”就是由这三个不特定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其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即“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特定的就不是公共的,而是特别界定、有所专指的,是犯罪人意识十分明确,并实际能够控制的。
本案中,李俊英的行为旨在剥夺其婆婆的生命,对其他五人生命系放任的态度,但不论是1人,还是6人,其侵害对象都是特定的,即界定在与白合英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内。
并且李俊英在投毒前五天曾明确提醒其嫂子一家四口要和白合英分开吃饭,表明其投毒杀人对象的专指性。
故本案应定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杀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
二审法院的定性处理是正确的。
与其相类似的以爆炸、放火等极其危险的方法来杀人的,要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周围地貌、环境等来综合判断该行为的危害后果。
法律精神医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精神医学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01fe09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0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28岁)在某小区门口被不明身份人员持刀杀害。
经过侦查,警方迅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
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张某与王某并无仇怨,但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时常出现幻觉和妄想。
案发当天,张某在街头行走时,突然看到王某在其面前突然出现,张某误以为王某要伤害他,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王某刺伤。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精神医学鉴定案件发生后,警方委托某精神卫生中心对张某进行法律精神医学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具体表现为:1. 患者存在幻觉和妄想,认为有人要加害于他;2. 患者认知功能受损,判断能力减弱;3. 患者存在自伤和伤人的行为。
四、刑事责任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损。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 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但并非完全丧失。
在本案中,张某在作案过程中,虽然存在幻觉和妄想,但其仍然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张某的犯罪行为与精神障碍有关。
张某作案时,由于精神分裂症的影响,产生了幻觉和妄想,误认为王某要伤害他,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行为与其精神障碍有关,但并非完全由精神障碍所导致。
3. 张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虽然张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故意杀人行为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73f2dddf90f76c660371a1d.png)
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和思考——法学XXX1.毒物化学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
①毒物化学分析结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案件指明方向。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
林森浩一案中,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之后出具的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这一结论结合嫌疑人的口供(林森浩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可以明确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中的事实。
被害人黄洋在喝了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异常状况,送入医院起初查不出病因,结合前一事实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可以推断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这说明,对毒物进行化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推动案件的进程。
②毒物化学分析的前提是使用毒品作案,这一手段性质恶劣,事实清楚后,毒品的种类、数量及纯度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林森浩辩护人辩称,林森浩向饮水机投毒是基于玩笑,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根据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检测分析以及林具备的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将其投入饮水机中,之后被害人送入医院未查出病因也未及时说出实情的行为,可以看出林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上述两个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罪犯的定罪量刑都是针对实体正义而言,毒物化学分析对实现程序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体现文明社会诉讼的人道价值。
进行毒物化学分析有助于侦查机关减轻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林森浩供述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侦查机关通过对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得出鉴定意见,结合口供证据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有助于法院公正审判案件。
投毒陷害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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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陷害案件分析总结汇报投毒陷害案件是指某人或某群体通过投放有毒或有害物质于他人食品、饮品或环境中,以达到伤害、危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目的。
这类案件涉及恶意意图、危害公共安全与健康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投毒陷害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汇报。
首先,投毒陷害案件属于犯罪行为,对于侦测、侦破及打击此类案件,需要合理调动警力与法律资源。
警方需要通过收集线索,追踪犯罪嫌疑人,调取案发地的监控视频等手段来确定凶手的身份,进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相关法律需要进行完善,如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刑事惩罚力度,以提高对这类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其次,案发地点、环境与受害人特征等因素对案件侦破和解决都起到重要影响。
投毒陷害案件通常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食品厂、餐馆、学校等,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监控设施是预防和打击此类案件的重要途径。
同时,公众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警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再次,投毒陷害案件对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治机制。
相关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此类急诊的应急处置水平、增强对食物中毒症状的识别与诊断,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伤害。
最后,预防投毒陷害案件是关键。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关注度,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同时,从源头上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检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投毒陷害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重视,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配合,相信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
福建念斌投毒案案例分析
![福建念斌投毒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23bd70e3b3567ec102d8ac6.png)
重庆文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刑事案例分析分析报告题目福建念斌投毒案案例分析报告类型刑事案例分析学院名称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年级2014级法学学生姓名郑树泉学号福建念斌投毒案案例分析案情:被告人:念斌,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8月9日被逮捕。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丁云虾家和陈炎娇家两家人一同吃晚饭,当晚22时左右,两家人先后开始呕吐,并出现中毒症状。
经过抢救,最终丁云虾的小女儿俞悦和大儿子俞攀还是于28日凌晨相继死亡,其余中毒症状患者并无大碍。
在医院的诊断中,两名死者被认为是食物中毒,症状与鼠药中毒相似,警方在立案调查之后初步认定是“人为投毒”。
后警方经过检验,从死者体内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分,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2006年8月7日,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从念斌食杂店通往案发现场的门把手上检测出氟乙酸盐离子碎片,认为其具有重大嫌疑,马上对其进行测谎,由于没有通过测谎,念斌当天被留置盘问。
第二天念斌就作出有罪供述:2006年7月27日凌晨1时,他将浸泡过鼠药的水倒入丁云虾家烧水的铝壶中,原因是丁云虾7月26日晚抢走了一个要买一包香烟的顾客,他想让丁云虾“肚子痛,拉稀”。
随后警方宣告本案告破。
被告人念斌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审理侦查过程终存在诸多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现象,首先是警方将念斌作为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的依据:念斌未通过测谎。
测谎时问了两个问题:国家主席是谁总理是谁念斌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但没能答上第二个问题,他没答上来,觉得很丢人,所以有些慌张,导致测谎没过。
而正是因为没有通过此次测谎,念斌被警方视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所谓的“思想工作”。
其次是接受审讯的过程,念斌在法庭陈述中控诉办案人员游经飞和翁其峰对他刑讯逼供,翁其峰用竹签往他的肋骨之间插,用小榔头垫书敲他,“隔山打牛”,让他痛不欲生。
精神病人管控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精神病人管控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89cdf99c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3.png)
精神病人管控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精神病人的管控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临床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反面典型案例。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精神病人的特点和管控策略的有效性,同时也能够找到问题所在,为我们提供改善和优化制度的思路。
在这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一些反面典型案例,包括:精神病人自杀事件、医疗过程中的人权侵害、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和过度药物化治疗。
首先,精神病人的自杀事件是一个常见但又非常严重的问题。
这往往是因为精神疾病导致患者心理承受能力差,对生活充满绝望和无助感。
很多自杀事件都可以通过加强监控和改善危机干预措施来防止。
然而,一些典型案例中,患者被低估了其自杀风险,或者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这可能是因为医务人员对患者自杀风险的判断不准确,或者缺乏有效的评估工具和指导方针。
因此,为了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医务人员对自杀风险的认识和培训,并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和干预机制。
其次,一些反面典型案例暴露了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权侵害问题。
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接受特殊的管理和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他们的基本权益。
一些案例中,精神病人遭受到虐待、歧视和侮辱。
这可能是因为医务人员缺乏对精神病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或者是由于管理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
因此,为了避免人权侵害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同时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
精神病人的康复过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然而,一些反面案例中,我们看到患者在出院后面临家庭、社会和工作的无法适应,进而导致再次发作和反复入院。
这可能是因为社会缺乏理解和接纳精神病人,或者是由于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薄弱和不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在社会层面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教育和宣传,打破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偏见。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区康复服务的建设,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康复进程。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2180e1cea58da0116c1749c6.png)
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
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
案情分析与反思
复旦投毒案
目录
1.复旦投毒案回顾 2.事件反思 3.问题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事件回顾
【事件回顾】
4月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身体不适, 送至医院就诊。医院未查明病因。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所在的寝室饮水机中发现了 残留的有毒化合物成分。 4月1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被警方带走 ,其作案动机仍在调查。 4月15日,复旦大学微博发布通告称,黄洋病重住院,其寝室 饮水机疑似遭到投毒。 4月16日下午黄洋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
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 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问题思考
一场投毒案折射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单薄,还是 学校的缺失? “ 前生回首今生缘,数载同窗情谊坚。” 同窗之谊从古 代传颂至今,为何屡屡出现“同室操戈”的现象?复旦大学 投毒案引发热议,有人说最可怕的不是毒药,而是人心。 本事国家栋梁之才的天之骄子们,又因何走上不归之路?
除了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之外,一些天之骄子为了一些琐事做
精神病杀人案例
![精神病杀人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8e2023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08.png)
精神病杀人案例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患者常常表现出对现实的扭曲和对他人的攻击性。
在某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甚至可能会发生严重的暴力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
在社会上,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常常引起公众的恐慌和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精神病杀人案例的发生原因和应对措施。
在2015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精神病患者杀人案件。
案件中,一名精神病患者因为妄想被人追杀,持刀伤害了多名路人。
最终,导致了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精神病患者管理和治疗的讨论。
首先,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往往源于其对现实的扭曲和妄想。
在这起案件中,患者因为妄想被人追杀,产生了攻击行为。
这表明,精神病患者的妄想和幻觉是导致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需要加强对其妄想和幻觉的干预和治疗,以减少其暴力行为的发生。
其次,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也是预防暴力行为的重要因素。
在这起案件中,患者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不足,导致其长期未接受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这使得患者的病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了暴力行为的发生。
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需要加强其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帮助其及时接受治疗和管理,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最后,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监管也是预防暴力行为的重要环节。
在这起案件中,患者长期未接受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导致其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
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其行为的跟踪和监测,及时制止其暴力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精神病杀人案例的发生往往与患者的妄想和幻觉、家庭和社会支持以及管理和监管等多种因素有关。
对于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提高社会对其的关注和支持,以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能够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精神科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精神科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9c8d6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e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他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当事人甲(化名),男,35岁,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接受精神科治疗。
乙(化名),男,28岁,甲的同村邻居。
2019年6月的一天,甲因病情波动,失去理智,持刀将乙刺伤,造成乙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乙的家属将甲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 甲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3. 甲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本案中,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作案时失去理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经法医鉴定,甲在作案时属于精神障碍发作期,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甲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监护人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精神科治疗,并对其日常生活进行了一定的照顾。
然而,由于甲的病情具有突发性,且甲的监护人无法完全预见和防止其病情发作时的行为,因此,甲的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
(三)甲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精神障碍发作导致乙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考虑到甲的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且甲的病情具有突发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甲的监护人经济状况、乙的损失等因素,最终判决甲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和监护工作。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相关部门应加强救治,同时要求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确保患者的生活安全和他人权益不受侵害。
精神病患者自杀1例现场分析
![精神病患者自杀1例现场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8b2889c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5.png)
精神病患者自杀1例现场分析
刘军
【期刊名称】《中国法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1(000)0S1
【摘要】精神病人其思想,行为异于常人,死者身上创口数目多,且创口深,现场出血量大,现场又有一定的变动。
往往给案件的现场勘验定性带来困难。
笔者对1例精神病患者自杀案例现场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1 案例介绍某日晚10时许,王某,男,67岁,被其儿子发现死在家中卧室床上。
现场有大量血迹,家属怀疑被谋杀,遂报警。
现场为二室一厅结构,房屋门窗紧闭,房门无破坏,室内摆设整齐。
中心现场为死者所居卧室。
死者死在床上,为右侧卧位。
上着白衬衣,下着蓝秋裤。
现场可见二处血泊,一处位于头颈部右侧床面,另一处位于死者双下肢所处床面。
死
【总页数】1页(P)
【作者】刘军
【作者单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湖北;武汉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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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例精神病患者自杀与非自杀死亡原因分析 [J], 王学义;王树阳;等
5.住院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再自杀的反思 [J], 熊华秀; 余芳华; 童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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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用竹筷刺入心脏自杀未遂1例报告
![精神分裂症患者用竹筷刺入心脏自杀未遂1例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1be4cfa6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e0.png)
精神分裂症患者用竹筷刺入心脏自杀未遂1例报告
费春华;张平;夏正飞;叶美荣
【期刊名称】《上海精神医学》
【年(卷),期】2008(20)6
【摘要】@@ 1 病例情况rn患者,蒋某,男性,36岁,住院号12458.因夜眠差、冲动吵闹、胡言乱语二年余于2006年12月16日首次住本院治疗.入院精神检查可引出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有思维逻辑推理障碍,有明显的情感淡漠,定向全,智能可,自知力无.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型).
【总页数】1页(P370-370)
【作者】费春华;张平;夏正飞;叶美荣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201418;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
心,201418;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201418;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
心,2014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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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BIOTECHWORLD 生物技术世界所谓精神病人作案,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近年来,由于面对的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精神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精神病人作案也常有所见。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及到精神病人作案的刑事案件中,以精神病人对人身攻击的案件较多,往往涉及人身伤害问题,对精神病人投毒案例较少见,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例,现报道如下。
1 案例1.1 案情某日晨,某地一30多户人家居住的村庄,许多村民起床后发现自家水管内的水有异味,消息迅速在村中传开,引起极大恐慌,村民查看发现在全村共用的饮水池盖板上有白色液体粘附,遂报警。
1.2 现场情况该村共用饮水池建盖在村后距村子50米远的坡地内,通往饮水池的路上及饮水池周围均有踩踏痕迹,饮水池四围均为玉米地,饮水池为一长5米、宽3米、深2.5米的长方体形水泥池子,饮水池顶部用三块水泥预制板覆盖,预制板与预制板之间缝隙处及与水泥池子边缘衔接处均用水泥勾缝粘合,使饮水池形成一个密闭空间,饮水池盖板上有少量藤蔓及杂草生长,藤蔓及杂草呈新鲜倒伏状,饮水池盖板两预制板间缝隙粘合不紧密(现场实验:用水从缝隙粘合处倾倒时,水能从缝隙粘合处渗入饮水池内),粘合处缝隙周围有大量散发刺激性气味的乳白色液体粘附,藤蔓及杂草上亦有乳白色液体粘附,揭开饮水池盖板,饮水池内散发出较浓烈的刺鼻气味,水深约1米,饮水池内进水口无水流出,经查看距饮水池50米远处的进水水管闸阀呈关闭状(之前从来不关闭),饮水池边空地上有一白色塑料内盖,闻之有刺鼻气味,距饮水池20米远的一废弃蓄水池内有一较新鲜的300毫升装塑料空瓶,瓶壁标签上有高氯马(一种农药)等字样。
1.3 案件现场分析现场饮水池盖板上有乳白色刺鼻液体粘附,饮水池内也有浓烈刺鼻气味,饮水池进水口闸阀被人为关闭,从上述情况分析可能是人为蓄意投毒,案件是成立的,或为人为制造恐慌、报复等动机,饮水池在村后玉米地内,进水口闸阀离饮水池较远,且较隐蔽,外地人不熟悉现场情况,应为本地人作案,从现场情况进一步分析,饮水池盖板缝隙粘合不紧密,用有一定硬度的物体即可把粘合物去除掉,即可把农药直接从缝隙中倒入饮水池内,但现场饮水池盖板上及藤蔓杂草上均有遗留,且作案后将农药瓶及内盖遗留在现场附近,从现场踩踏痕迹分析,嫌疑人在现场停留了较长时间,从现场的种种情况分析,作案人应是一个心思不缜密、不计后果的精神病人。
1.4 毒物检验及分析经提取相关检材作理化检验,在随机提取的四户人家水龙头内水中均检出马拉硫磷成分,饮水池内提取水样检出马拉硫磷及氯氰菊酯成分,饮水池旁的塑料内盖上及废弃蓄水池内提取的塑料瓶内检出马拉硫磷及氯氰菊酯成分。
由于高氯马为一种高效低毒杀虫剂,由马拉硫磷和高效氯氰菊酯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而成,高氯马入水后,马拉硫磷是可溶性的,易溶解在水中,而氯氰菊酯密度比水小,质量较轻,入水后浮于水面上,饮水池内的出水口安置在水池底部,位置较低,故输送到农户家中的水样中就没有氯氰菊酯成分。
1.5 犯罪嫌疑人确定在对案件调查中抓获一21岁的女嫌疑人,其交代因村中有一人曾攻击过她,所以要投毒吓唬他。
该嫌疑人在2岁左右曾有癫痫发作史,在成长过程中偶有发作,特别是在遇到刺激时更易发作,有攻击行为,同龄人中无人愿意与其相处,在村中只能与较小的孩子一起玩耍,上学时成绩较差,勉强读完九年义务教育。
其母亦有癫痫发作史。
经对该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该嫌疑人属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发作,属限制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2 讨论精神病人作案有其自身特点,其责任能力的判定也一直是国内外司法精神病界学者研究的热问题,笔者就本案例自身的特点,对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讨论。
2.1 精神病人作案特点精神病人作案主要有以下特点[1]:(1)作案精神病人作案突发性较强,不易防范 精神病人的作案时间取决于其什么时候处于发病状态,不易被他人甚至自己所掌控。
精神病人往往在受到某种刺激或者自己某种利益受到损害后发病,处于自己的幻想或者妄想世界里面。
本例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别人攻击后,突然处于发病状态,所以产生了投毒的想法,突发性强,不易防范。
(2)精神病人作案手段残酷,不计后果 目前精神病人作案多表现为损伤案件,损伤程度重,置人于死地,甚至一次性杀多人。
有报道称,一女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用菜刀将自己的女儿用刀砍成几段,还有一个精神病人用铁锹将自己的儿子脑袋打的粉碎,致其当场死亡。
本例精神病人用投毒来吓唬对方,较为少见,应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3)作案对象多为自己的亲人、朋友、邻居。
精神病人由于其自身能力较弱,并且其接触范围作者简介:黄志兰(1974-),女,法医学学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以及公安侦查等工作。
通讯作者简介:杜雷(1978-),男,法医学学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以及公安侦查等工作。
通讯作者:杜雷(1978-), 男,法医学学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以及公安侦查等工作。
精神病人投毒案现场分析一例黄志兰1 胡利平2 聂胜洁2 聂爱婷2 饶玟2 杜雷3*(1.武定县公安局 云南楚雄 675000;2.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0;3.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 云南昆明 650500)摘要:目的:对精神病人作案的相关法医学问题进行讨论。
方法:详细报道1例精神病人投毒案,法医学鉴定问题进行回顾性研究。
结果:根据本案案情资料及其他相关侦查、检验资料,证实本例犯罪嫌疑人患有癫痫伴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发作,属限制责任能力。
结论:应积极关注精神病人的各种非常规作案手段(如下毒),同时精神病人作案现场尤其自身的特点,在勘察作案现场时,应细心谨慎,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的划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把握案件的每个细节,综合考虑,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最终做出科学、客观、公证的鉴定。
关键词:精神病人作案 癫痫 限制责任能力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060(2016)03-0143-02144生物技术世界 BIOTECHWORLD特征性损害。
发于全身各处,以四肢及头部最为常见,尤其肘、膝关节处,常对称分布,病程缓慢,可分为进行期、静止期、退行期三期,易复发。
②关节型:较少见,在寻常型银屑病的基础上伴有关节的红肿热痛,关节变形,活动受限,可伴有发热等全身症状。
③红皮病型:有寻常型发展而来,是由于质量不当,或使用刺激性药物致使全身皮肤呈潮红、肿胀、大量脱屑,甚至指甲脱落,伴有发热、畏寒等全身症状。
④脓疱型:少见,皮损上有针尖到粟粒大小,黄白色的小脓疱。
分为泛发型和掌跖性两种。
银屑病典型病理特征:(1)表皮过度角化。
(2)颗粒层减少或消失。
(3)表皮角化不全多为融合性,也可为灶状。
(4)角质层内有时可见Muro微脓肿。
(5)表皮增生,呈杵状。
(6)真皮乳头上延、表皮变薄。
(7)真皮乳头毛细血管扩张充血。
(8)真皮上部血管周围可见淋巴细胞为主的炎症细胞浸润。
(9)脓疱型银屑病在表皮上部(角质层下方)可见嗜中性粒细胞聚集形成脓疱。
(见图1、2)2.2.3 治疗方案治疗已清热凉血,滋阴润燥,解毒通络为原则。
关节型、红皮病型、脓疱型应中西医结合治疗。
3 结论由于二者病因病机、临床表现均有不同,治疗方案及预后亦有区别。
中医的牛皮癣治疗多采用搜风止痒的治法,预后尚好,银屑病根据舌脉辨证分型,多采用清热凉血及滋阴润燥的治法,痊愈后易于复发。
因此,牛皮癣与银屑病不能划等号。
如果患者被诊断为牛皮癣,应在详细询问确切的病名,以免误治。
中医、西医均有“牛皮癣”,但二者名同实异,不能混为一谈。
中医的牛皮癣,相当于西医的神经性皮炎,西医的牛皮癣又称银屑病,疕相当于中医中的白、干癣、蛇虱。
二者应予区别。
但是当问到银屑病是不是牛皮癣是,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牛皮癣不等于银屑病,但银屑病等于牛皮癣。
①银屑病=西医牛皮癣银屑病在中医中名叫白疕、松皮癣、蛇虱、干癣②中医牛皮癣=西医神经性皮炎中医牛皮癣中医名叫摄领疮、顽癣参考文献[1]李日庆主编.陈红风,崔学教,艾儒棣,何清湖.副主编《中医外科学》.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2]陈斌主编.陈惠中,陆建敏,王曙东副主编《皮肤病自然疗法大全》.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1.[3]金选南,王坤山,周国秀,吴立样主编.李金顺等副主编《中西医临床皮肤病学》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6.[4]杨安波,杜东红.主编.《临床皮肤性病诊断于治疗》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5]朱学骏,主编.吴志华,徐广严.等.副主编《皮肤性病学》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6]李军改主编.王秋颖,杨洁等副主编《皮肤与性病护理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7]吴志华主编《皮肤性病诊疗手册》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往往受到限制,因此其攻击对象往往是其周边的亲人、朋友、邻居。
本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对象为其邻居,符合该特点。
作案缺乏自我防御性。
精神病人在作案时常常不会特别谨慎,经常在现场留下线索,在作案后,往往会自首。
(5)被抓后坦白交代。
精神病人作案被抓后,通常会坦白地交代自己作案的动机、过程等,通常很少撒谎。
本例,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后,坦白交代自己作案的动机就是为了报复攻击自己的人。
2.2 精神病人作案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长期以来是个难题[2],目前一致同意的责任能力的评判标准就是医学与法律相结合的双重检验标准模式[3]。
具体的来说,应从医学上诊断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病,在从法律的角度确定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其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是否由于精神疾病的发作而受到削弱。
有关专家将精神病人的作案动机分为一下四类[3]:(1)现实动机:由于现实的某种原因而作案,与所患精神疾病并无直接的联系。
(2)病理动机:精神病人在幻想、幻听等精神病症状的支配下发生发生犯罪行为,如幻听被仇人追杀等,其行为直接受精神病性症状所支配,缺乏或者无现实原因 。
(3)混合动机:兼有病理动机和现实动机两种成分。
精神病人往往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引起其精神疾病的发作,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4)不明动机: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在毫无目的与动机的情况下发生。
这种动机的分类为责任能力的评定提供了较好的指导意义。
本案例,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受到别人攻击,为了报复攻击自己的人而投毒。
如果单纯的只看到这一点,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和正常人一样的处罚,胃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仔细分析,本案也有其特别之处: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为了报复攻击自己的人,但选择的手段却是在共用饮水池内投毒,其目的与结果在影响程度上完全不对等。
如果是正常人,其报复手段应该是针对对其攻击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