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

合集下载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 ) 立 实 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确 的原则、 内容
现 状
制 度 缺 乏 规 范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刑 并
( ) 论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理 制度 缺 乏深 入研 究
就 理 论 研 究 来 看 , 方 面 , 们 对 构 一 人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的
( ) 法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二 立
导致 社 会 对刑 事 被 害 人 的关 心 和救 助 意 识 仍 未 能 上 升到 应 有 的 高 度 ,在 社会 范 围 内 还 未 形 成 救助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氛 围 ,反 而 存 在 ~ 些 不 良风 气 , 比如对 刑 事被 害 人 投 去 歧 视 、 夷 的 目光 , 刑 事 被 害人 承 受 更 大 鄙 使 的心 理压 力 。而 站在 被 害人 的角 度 , 本身 自 我 权 益 保护 意 识 淡 薄 ,往 往 不 懂 得 主 动 寻 求 救 助 。另外 , 我 国还 存 在 的一 个 问题 是 在 参 与救 助 活 动 的 大部 分 志 愿 者 在 主 观意 识 和客 观 技 能 上存 在 不 足 ,这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社 会救 助 制度 的发 展 。 二 、 立 和 推 进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确 救 助 制 度 的 设 想
护 ” ,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还 没 有 上 升 上 对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社 会 救 助制 度 之 完 善
口 张 善 皴 彭 雪 娟
( 南大 学法 学 院 , 南 中 湖 长沙 408) 1 0 3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建立刑事被害人 救 助制 度的 目标之 一是 恢 复被 害人 的受损利益 , 帮助被 害人脱离 身心 困境 。理论上救助 对象
应是所有受到犯罪行为侵 害的被害人 , 但 对象过 于宽泛会 因 国家财政困难而无 法有效 实施 , 救助范 围过小 又难 以发 挥救助制度 的作 用 。笔 者拟从 犯 罪行 为 、 犯罪 状态 、 犯罪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2 0
基 金项 目: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 刑事被 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 1 0 C 0 8 9 6 ) 作者简介 : 申小红 ( 1 9 7 0 一) , 女, 湖南邵阳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① 本文所引注的域外刑事被害人补偿 立法资料 , 除了我 国台湾地 区、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日 本、 韩 国的资料来源 于正义 网, 其余 国家和 地 区如 : 英 国、 美 国、 法 国、 德国 、 奥地利 、 比利时 、 荷 兰、 丹麦 、 芬兰 、 冰岛 、 葡萄牙 、 西班牙、 卢森堡等立法文件的英译本均参 阅陈彬 、 李 昌林等
事被害人或者刑 事被 害人 因遭 受严 重暴 力犯 罪侵 害 已经 死亡 , 与其共 同生 活或 者依靠 其 收入作 为重 要生 活来 源 , 无法通过诉讼及 时获得 赔偿 , 生活 困难 的近 亲属②。我 国 首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地方性法 规《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刑
据联合 国 1 9 8 5年颁 布的《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 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 则宣言 》 ( 以下简称 《 宣言》 ) , 被 害人 是指个人或整 体受 到伤 害包 括身 心损 伤 、 感情 痛苦 、 经济 损失或基本权 利 的重大 损 害的人 。按受 损害 的原 因 与程
著《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9 . ) ② h t t p : / / w w w . h n . j c y . g o v . c n / s c q s / s c l f j x / 2 0 1 2 / c o n t e n t _ 3 0 9 4 5 . h t m l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 访问时间 : 2 0 1 3 . 4 )

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路径选择

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路径选择

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 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 对因 犯罪 行为导致 生活确 有 困难 的被害人 及 其 亲属提 供适 当的 经济 资助 , 努力 使被 害 人 的损失 减少 到 最 低 限度 , 化解矛盾 , 促进 和谐 。20 07年 1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 20 月 《 07年 刑 事 申诉 检察 工 作要 点》中提 出 :有 条件 的地 方可 以试 点建立 刑事被 害人补偿 机制 。 与此 同时 , “ ” 中国法 学会 、 高人 民法 院等单位 最
度 , 因受犯 罪侵 害而 陷入生 活 困境 的受害 群众 , 对 实行 国家 救助 , 研究 制 定人 民法 院救助 细则 , 合有 配 关 机关 推进 国家赔 偿制 度完 善 , 范 赔偿 程 序 , 强赔 偿 执行 , 加 赔 偿 实效 ; 善执 行 救 济 程序 , 规 加 增 完 建 立 执行 救助基 金 。在此 影 响之下 , 苏省 无 锡市 检 察 院对 近 三年 来 其 受理 的侵犯 财 产 和人 身 犯罪 的 江 案 例进 行 了详 细 的分析 与统计 , 为 “ 认 由于 被 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法 律 制 度 没有 得 到平 衡发 展 , 其是 对 尤 陷入 经济 困境 的被 害人 缺乏 必要 的救助 制度 , 因此 迫切 需要 建立 一种 对 特定 对象 的救助 体制 , 助特 帮 困被 害人解决 燃眉 之急 。[] ”2 因而 , 建议 无锡 市人 大 常委会 把《 无锡 市刑 事被 害人 特 困救 助条 例》 列入 20 2 1 0 8— 0 2年 的立 法规 划草 案 。对 此 , 锡 市人 大常 委会 经过 约 两年 的探 索 之后 , 2 0 无 于 0 9年 4月 2 9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其适 当经 济 补偿 的一 种制 度 。笔 者认 为上 述观 点描 述 的不够 准 二 、 国刑 事被 害人救 助 制度 的现状 我 ( )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在 我 国得 到 了一 定程 度 的 重 一 刑 确, 过于狭 隘 , 为的缩 小 了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 度的 内涵 和外 延 , 人 不利 于被 害人 的恢 复性 保护 。 据 《 代汉 语 词典》 根 现 的解 释 : 助 视 和 实施 , 仍存 在诸 多问题 救 但 指“ 拯救和援 助” 而 联合 国 《 罪被 害人人 权宣 言》 , 犯 中犯 罪被害 人 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主要 指 因犯罪 行为而 受到伤 害 , 但 是指 个人或 者整体 受到 伤害 , 括身 心损伤 、 包 感情 痛苦 、 经济损 失 无 法通 过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等方 式获 得赔 偿 的被 害人及 其 受害 或者 基本 权利 等受 到重 大损 害 的人 。我 们 一股理 解 为刑 事被 害 家 属 , 由国家给 予 其一 定 的损害 补偿 的一 种法 律制 度 。 即上 述 也
不仅包 括 国家 补偿 制度还 要包 括国家对 被 害人 的心 理救助 、 感情
救助 等方 面 。

民法 院进 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 救助 制度试 点 工作 。2 0 年 ,河 南 08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成 为 全 国第一 个建 立刑 事被 害 人救 助制 度 的省 级法 院 。2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自治 区刑事 被 害人 困难救 助条 例》 这 可能 是我 国首 部对 刑事 被 ,
书写诉讼 , 如何 申请 , 何递 交等等 诸多 问题 , 且嫌疑 人及其 亲 害 人进行 救助 的省级 地方立 法 , 日, 山东省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如 而 同 《 属 不能 正确 看待 民事赔 偿与 刑事判 决的联 系 , 多数嫌疑人 家属 提 作 实施 办法 ( 试行 ) 开 始施 行 。 由以上所述 可 见 , 国刑事 被害 》 我 出以民事 赔偿作 为减轻 刑罚 的交换 条件 , 果不 予 以减轻 处罚 就 人救 助制 度 由点到面 , 如 从无 到有 , 渐扩 大 了的救助 的范 围, 逐 确实 不 予赔 偿 。其 次 , 刑事 案件 中基 本上 没有 查 明嫌疑人 财产 状 况, 值 得可 喜可 贺 。 但首 先就 如本 文开头 所 述 , 以上 的 国内进行 的被 那么 附带 的民事诉 讼 中的赔偿 履行 能力无 法得 到保证 , 强制执 行 害人 救助 , 虽然 字面上 写 的是救助 , 但实质 上 仅仅 是经济 补偿 , 而 也 无从谈 起 。 根据 不完 全统 计, 大 多数暴 力犯 罪嫌 疑人 没有经 且很 多地 方实施 的还 是特 困补偿 , 绝 显然还 有相 当多 的被害 人无法 济赔偿 能 力, 还有相 当多 的犯罪 嫌疑人 本身 就是 为了非法 占有他 得 到救助 , 更不用 说被 害人 的心 理方 面等 方 面的救 助 了 。其 次 , 人 的财产 才实 施犯 的 , 因此 , 即使上 述这 种 案件 的嫌 疑 人具有 现在 国 内虽然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取得 的一 定的进 步 , 还是 各 自为 但 非常 大的愿 意赔偿 的意愿 , 际上被 害人 的损害根 本就得 不到任 政 , 实 没有全 国统 一性 的法律法 规 , 害人 的补偿 存在 随机性 、 被 个别 何赔 偿 , 当多 的被害 人 的生活 陷入 无法 生存 的 困境 , 相 尤其 是重 性 。 而上 述 2 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大的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为主 。 三 , 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诉 前财 产保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 、 公 民政部 、 司法 部 、 政部 、 财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全几 乎形 同虚 设 。多数 刑事 被害 人 在刑 事案 件审 理判 决前 基本 保障部 制定 下发 了《 关于 开展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作 的若干意 见》 , 上无 法得 到嫌疑 人 积极 主动 的赔 偿 。重 大暴 力 的刑事 附带 民事 可 以锋作全 国性 的一个 文件 , 但笔者 作为 一名 法律工 作者还 需多 案件 , 案发 到执 行大 都要 在半 年 以上 , 至长达 一年 以上 。实 处翻 查 , 括互 联网搜 索竟 无法 找 到该 意见 的全 文 , 不用 提普 从 甚 包 更 践中 , 件侦 查、 查起 诉期 间 , 案 审 嫌疑 人 及其 家属转 移 、 变卖 或 隐 通 的群 众 被害 人 了, 果相 关部 门不主 动补偿 的 话 , 如 破害 人 又无

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湖南省司法救助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对因家庭贫困、生病、遭遇意外等特殊情况下无力行使诉讼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代为履行法律义务和其他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湖南省司法救助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一、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家庭贫困:指无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较差的困难群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生病、伤残或生活困难:指因疾病、伤残、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面临困境:以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有利于实现公正裁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

2.范围:(1)刑事司法救助:包括被告人、私诉人、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中需提供资金和法律援助的各类当事人。

(2)民事司法救助:包括当事人在涉及生命健康、财产、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上无力自行承担法律费用的各类当事人。

(3)行政司法救助:包括受行政行为侵犯权利、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需要法律援助的各类当事人。

二、湖南司法救助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实施机构:湖南省司法厅负责具体管理实施司法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2.程序:(1)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2)审核: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核实当事人的困难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3)决定:经审核确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司法救助决定,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方式。

(4)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等服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湖南司法救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缓解其经济困难,增强其诉讼平等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摘要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各国相继以统一立法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但这种探索目前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呈现,整体表现出立法层级低、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最后手段性等特征。

通过借鉴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作者简介:魏林,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0-02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图改变“被告人中心论”造成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被忽略、伤害难弥补的局面,认为国家是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一类主体,国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赔偿司法”理论下,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新西兰于196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德国于1976年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于1980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颁布《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9日,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该书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事实上,我国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早已开始,并已初具规模。

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最近的一次探索是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包头市出台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在实践效果方面,2009—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庆政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2010年5月市政府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0年5月14日庆政发[2010]73号发布施行,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修正)为有效保障经济困难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与救助对象(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提供援助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

1、依据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6、确定为见义勇为或保护公共利益行为,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7、法律援助机构认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自愿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八条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四)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人;(五)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人。

第九条下列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案件;(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八)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法律援助:(一)故意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三)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细则一、救助条件与范围救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因刑事案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难以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其他因司法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救助范围:救助应覆盖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教育费用、财产损失等。

二、救助原则公正救助:救助的决策和实施应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尽快审核并给予救助。

适度救助:救助标准应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地方经济状况相适应。

三、救助申请与审核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交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接到申请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救助标准与方式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地方经济状况和司法救助资金的可用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救助方式:救助可以是现金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形式。

五、救助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救助资金应由政府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管理:救助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六、救助实施与监督救助实施:救助决定作出后,有关机关应尽快实施救助。

救助监督:救助的实施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救助责任与追究救助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责任追究:对违反救助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救助工作考核考核内容:救助工作的考核应包括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决定、实施等各个环节。

考核方式:通过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对救助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机关负责解释。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探索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探索

救 助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受到犯罪侵 害的被害人及其亲属 , 通 过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得不到赔偿 。前者是一 种例外责任 , 以 法 律规定为限 , 目的是 为基 于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 的相 对人提 供补 救 , 以体现 公平 负担精 神 ; 而后者更 多地 体现 为


刑 事 被 害 人 司 法救 助 制 度 的 定 性 问题
国大会通过 了第 4 / 4号决议 : 为罪行 和滥用 权力行 为受 03 《
害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则宣 言》 首次 以联合 国宣 言的形式 ,
规 定 了保 护 刑 事 被 害 人 权 益 的基 本 原 则 。 目前 , 界 上 已有 世 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确 立 了刑 事 被 害 人 司法 救 助 制 度 。 0多
摘 要: 刑事司法救 助 实际上是扶贫 、 弱、 扶 扶残 , 它是 实现 司法公 平和 完善 社会保 障法律体 系的重要措施 。该
制度 的建立体现 了和谐社会 “ 以人为本” 的理念 , 于维护社会 的安定 有序。我 国刑事 司法救 助制度存 在较 大缺 有助 陷。文章 以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 为背景 , 论证 了建立刑 事被 害人司法救 助制度 的,- , Z  ̄性 并提 出了完善该 制度的 -
初 步构 想 。
关键词 : 刑事被害人 ; 司法救 助 ; 究 研
中 图分 类 号 : F D8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3 1 (0 1 0 0 0 10 7 5 2 1 )1— 0 7~0 3
刑事被 害人 司法救助 制度 , 是指 “ 对受 到犯罪 侵害 的被 害人或其 近亲属 , 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 的赔偿或其他方 面的 赔偿时 ,由有关 方面 给予 适 当经济 资助 ,帮助 其解决 暂 时 生活、 医疗困难 的一种 措施 。 刑 事被 害 人 司法救 助制 度 ”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致使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其他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1. 资金救助: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2. 物资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衣物、食品等。

3. 医疗救助:协助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

4. 就业救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救助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救助程序1. 当事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3. 决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救助决定。

4. 实施救助:按照救助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助。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汤啸天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7(016)003
【摘要】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救助是将社会救助的理念引入司法领域.国外已经有部分国家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或相关法规.我国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弘扬正义,救助与损害相适应,有条件获得救助,以赔偿为主、救助为辅,政府为主、多方援助.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汤啸天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中国,上海,2017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9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完善——基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实施情况考察 [J], 赵丽
2.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未来走向——以国家刑事赔偿、国家刑事补偿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关系辨析为进路 [J], 李海滢
3.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之比较——兼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 [J], 吴春雷;刘颖
4.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
制度之路径选择 [J], 汪厚冬
5.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可行性及制度构建 [J], 白春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冀财行〔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 4】3号)相关要求,我们对联河北省省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行[2 011]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2015年5月25日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是对遭受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的适当的经济资助资金。

第三条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来源:省财政根据上年度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安排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捐助资金。

第四条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和范围:(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

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条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三)公正、公开、及时、便捷。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拨付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

第七条办案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救助金的发放。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二)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重伤害或者死亡,近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三)犯罪行为非由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导致;(四)未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六)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七)未接受过涉法涉诉和社会救助;(八)因犯罪行为造成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九)在刑事诉讼期间内。

第九条申请救助应当向下列办案机关提出:(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正在侦办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向公安机关提出;(二)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

第十条申请救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救助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明;(三)刑事被害人的医疗救治材料、司法鉴定结论或者死亡证明;(四)由刑事被害人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五)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办案机关受理其救助申请期间或者已经获得本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助的,不得再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属于本办案机关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四条办案机关应当对救助申请及时审查,并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救助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十日。

决定不予救助的,办案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案机关决定给予救助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拨付救助金。

办案机关在收到救助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十五条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不予受理、不予救助决定或者对救助金额有异议,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救助金额应当根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支出等情况确定。

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

有下列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是一次性救助的金额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一)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为家庭年收入三倍以上的;(二)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条件,由于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其它原因没有提出救助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追偿的资金应当扣除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由办案机关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办案机关应当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的材料随案移送,已经结案的应当归档。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应当在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救助资金的发放明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办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审批、发放救助金;(二)虚报、克扣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金;(三)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缓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救助金发放,编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本部门的救助金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汇总编报、管理和核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刑事被害人社会捐助活动。

第九条刑事被害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申请救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二)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三)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四)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五)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二)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内向下列案件承办机关提出:(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二)刑事案件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条申请救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承办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救助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明;(三)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五)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六)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救助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六条救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已经获得本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助的;(二)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结的;(三)未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救助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办机关应当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决定。

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救助金;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救助的决定,及时核拨救助金。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决定发放救助金的数额。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万元。

前款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一)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二)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四)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第十九条发放救助金的数额由受理救助申请的机关各自决定,其中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拟发放救助金超过一万元的,应当各自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审批。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随案移交。

第二十一条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救助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救助金不纳入其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由救助金发放机关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