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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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

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我们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法公平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所赋予的。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一、受教育权内容

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

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

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现状及原因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但目前我国在教育公平上仍然存在问题。首先是教育不公平,它体

现在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不公平,一些国重,省重的教育经费要明显多于非国重,省重的学校,而国重、省重这些学校又将教育经费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完善,招聘各

地优秀教师,所以由于教育经费投入不公,而导致学校间的差距,师资力量,教学

设施等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公民公平的受教育权。其次是学校分重点班问题。学生

在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时,学校根据入学成绩或其他条件,将学生分到重点班和非重

点班,而对重点班就比较关注,配备一流教师,一流的教学,而对非重点班学生则

是顺其自然,没有重视。学校的这种分重点班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我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生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

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然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

不公平还表现在高考加分问题上。高考加分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选拔某个方面优

秀的人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加分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现象,一些人为

了获得加分资格,用权力作假,欺骗等行方便,使一些原本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

学生被迫挤下来,反而让一些没有真才实学的“富二代”、“官二代”们得到了接受

高等教育的机会,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公民受教育权不公平之处还表现在学校乱收

费现象,一些学校要收择校费,使得一些不是很富裕的家庭,因交不起择校费而不

能接受教育,而在学校里也存在统一学生订指定书籍并收取一定费用。

以上这些不公平现象存在于各个地方,各个学校的,其实不同地方,不同区域间也

存在教育不公平,尤其是城市和农村间的差距导致的不公平更为显著。我们说经济

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显而易见,农村和城市相比,由经济基础而决定的双方文化、

社会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农村的学校师资力量不够,,学校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教学条件有限,而城市师资雄厚,基础设施完善,并且还有一些私立贵族学校等存在。城市和农村在外在条件上就已经很不公平,其次在内因上,农村中的很多家庭比较贫困或家庭经济负担过重,不能支付上学的学费,而不得不辍学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以帮助家里减轻负担,而城市的孩子基本不存在这些问题。央视的一档节目《变形计》就在一定程度是反映了这一现状。

三、解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公平的一些措施

实现受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政府不仅要在经济上提供条件,还要在智力上满足条件,使教育场所、设备、师资等能良性运作。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布经费投入和使用数据,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们的监督。

针对学校分重点班情况,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取消重点班;为了避免“高考”加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并相应取消部分不适宜的加分政策,在2015年1月1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支的意见》,意见中取消了奥赛、体育特长生、省优秀学生等6项高考加分,只保留了“烈士子女”等5项加分项目。它们的施行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城市和农村间的教育不公平,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差距。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有利于培养人才,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体现,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努力。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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