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院初步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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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妇幼保健健康中心PPP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设计
方案内容简介
一、项目合作内容
铜仁市妇幼保健健康中心PPP项目合作内容如下:
1.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
2.项目辅助服务部分(包括:停车场、食堂、月子中心/特需服务、物业使用及服务、医疗器械采购、商超、陪护等方面)的运营、维护与管理。
二、运作方式及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回报机制、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模式进行运作。
(一)项目运营
核心医疗部分:由铜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项目公司不参与核心
医疗部分运营(包括该部分运营收入及其所获上级奖励及其他补助资金),仅参与辅助服务部分。
辅助服务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辅助服务部分(包括:停车场、食堂、月子中心/特需服务、物业使用(房屋租赁)、医疗器械采购、商超、陪护等方面)。其中,医疗设备引进,原则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由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负责,且医疗器械采购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由社会资本方负责。
(二)项目回报机制
1、使用者付费
该项目使用者付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合作期限为30年:
一是项目公司通过辅助服务的运营管理取得的运营收益(辅助服务)部分。
二是由铜仁市妇幼保健院向项目公司支付使用者付费(物业使用-房屋租赁费),减轻政府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压力。
2、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为维持项目的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由政府基于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公司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该部分合作期限为15年。三、投资结构
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30%,项目公司由中标社会资本和铜仁市政府出资代表(铜仁市妇幼保健院)以股权出资形式共同组建,其中中标社会资本占股不低于70%,政府指定出资代表占股不超过30%。
项目建成后,一是项目公司将核心医疗部分交由铜仁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公立医院的运营模式运营(包括运营收入及其所获上级奖励及其他补助资金等);二是辅助服务由项目公司运营管理,项目公司收取使用者付费(辅助服务+房屋租赁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分期向项
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方案主要内容
为充分发挥铜仁市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基础优势,扩大市区公共
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并在合理控制全市财政预算支出、减少政府部
门及事业单位负债规模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及市场化的方式,吸引资金实力及经营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铜仁市医疗基
础设施投资建设;通过多元化的投资合作方式模式构建铜仁市医疗
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区域医疗服
务质量。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铜仁市妇幼保健健康中心PPP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
铜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暂定)
3.项目性质
改扩建项目
4.项目建设规模
现铜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铜仁市妇幼保
健院”)位于铜仁市东太大道,项目规划总用地红线面积为44亩,建
议总建筑面积调整为68000平方米(含地下停车场),其中主要建设内
容包括:急诊科1500平方米、门诊部7500平方米、医技楼13500平
方米,住院部(月子中心)19500平方米、保障系统4000平方米,行政、
管理用房2000平方米、院内生活20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面积18000平方米,以及垃圾收集、污水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等,建成后床位达500张。如下表所示:
表1项目建筑面积表(暂定)
备注:七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应符合下表的要求,设计时可根
据医院实际需求做适当调整,具体以可研批复为准。
二、PPP模式及公立医院引入PPP模式的意义
(一)PPP模式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
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
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公立医院引入PPP模式的意义
新建公立医院中引入PPP模式在多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在资
“
金方面,既可解决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又可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给
社会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医院内部管理方面,可以利用社会资本
的管理经验及技术创新动力,有效提高公立医院的经营管理效率;在
效益方面,可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取得良好的社会
效益;对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取
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1. 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一是 2017 年 5 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
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50]号)。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将公
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
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
构正常经营行为”。同时提出,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
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
职能,并明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
债务。
二是 2017 年 6 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
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针对政府购买服
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了规范,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该文件第二条明确提到了
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 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