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商法的区别(表格)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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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民法和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独立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事项,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
本文将就民法和商法的异同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民法是整个国家民事关系的总规范。
它是规范公民之间、家庭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民法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家庭、人身损害和财产权利等方面,民法都有详细的规定。
商法是专门针对商业活动领域制定的一种法律,是保护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成交合同、票证、保险、信托、公司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二、制定过程及法定文书民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高度的立法权威,具有强制力。
法定文书是写成法律文书形式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法定文书是指权利义务的形成和转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法》等。
商法制定的依据是《商法通则》,在实践过程中,还会制定一些特别的商业法律,例如《公司法》、《证券法》。
商法中规定的法定文书一般是指商业交易中必须采用形式的书面合同或票证,例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三、适用对象民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各种规范。
民法适用对象较广泛,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社会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等。
商法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商人和商业组织,例如公司、合伙企业等,而不包括非商业组织和自然人。
商业组织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因此商法的规制范围比较狭窄。
四、法律关系和保护对象民法中规定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家庭之间以及个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
而在这些关系中,民法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商法中规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例如购买合同、销售合同等。
在这些关系中,商法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商业利益。
总之,虽然民法和商法在适用对象、法律关系和保护对象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两者的基础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都是为了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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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4页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它们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两种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性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行为目的是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发展。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关系、人身权利关系以及侵权责任关系等。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商事法律行为是以经营者为主体,通过订立契约、买卖、租赁、担保等方式来实现约定的商业目标或者增加经济收益。
商事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交易、加速社会发展和增强国家竞争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家庭关系等方面。
例如,签订合同,或遗嘱继承等。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结果的真实性、义务的履行以及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决定。
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则是涉及到经济交易,例如订单、销售合同、借贷合同等。
商事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才能够在业务中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损失。
三、司法保护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两种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当法律争议发生时,两种法律行为受到的司法保护却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商事法律行为,当涉及到违约、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商业纠纷时,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这种审理具有强制性。
在处理商业法律纠纷时,法院会引用相关的商业法律规定,例如贸易法、海关法等,同时,还会鉴定证明商业交易的实质关系以及各方的法定权益。
当然,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和商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相似的方式,但是判决结果和结果处理方式会与商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存在所不同之处。
在判决民事法律纠纷时,法院会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仅仅基于一般的商业规范。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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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商法和民法的发展趋势
商法和民法的发展方向
商法的发展方向
民法的发展方向
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多样化,商法的发 展更加注重保护商事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同时 不断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提高商业纠纷的解 决效率。
民法的发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 利益,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法律保护,同时不 断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民事纠纷的解决 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商法和民法在企业法务中的应用
在企业法务中,商法和民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工具。商法为企业经营和交易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民法则 为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企业法务中,商法和民法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例如,商法中的公司法规定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终 止等事项,而民法中的合同法则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企业需要同时遵守商法和民法的规定,以确保 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法和民法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
在金融市场中,商法和民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商法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交易规则和监管框 架,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作;民 法则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权益保护和 纠纷解决机制。
在金融市场中,商法和民法的应用是相互交 织的。例如,商法中的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 和交易等事项,而民法中的合同法则应用于 各种金融交易和投资协议。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健康发展需要同时依靠商法和民法的保障
和参考作用。
商法对民法的影响
商法在市场交易等领域发展出 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制 度和规则可以补充和完善民法 。
共同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和 民法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两 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相互借鉴
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商法和 民法可以相互借鉴,以更好地
商法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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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前面的讲述当中我们说过,在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例中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一种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那么我们来分别看下。
1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这样的国家里面不存在着商法典,只有民法典,这种模式始于瑞士的民法典,他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在这样的国家里认为,民法和商法在基本的调整对象和基本的调整利益里面,甚至出发点方面,都是一致的,也就是他的内容都是涉及私人利益,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因此呢,内容认为民法与商法两者之间没有区分,所以呢,在民法典之外就没有必要再去制定商法典,而认为商法和民法是不区分的,商法附属于民法而存在,也就是说不承认商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很多民商合一的国家也开始制定除民法外的单行的商事法规,用来补充健全他们的法律体例。
2民商分离的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有很多,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这样的国家里面认为,商法和民法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不了,只能由商法来进行调整,应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那么在法国、德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里面,将民商分离的模式呢又发展为这样三种,我们在讲商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具体讲过了,有主观主义模式、客观主义模式以及折中主义模式。
那么在民商合一立体和民商分离体例两种模式下,各国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这种不同的规定就决定了商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可以看到,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不承认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他附于民法而存在,而在民商分离模式下,承认商法的独立性,认识商法是独立于民法外的法律部门。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我们看到在这两种模式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千丝万缕,难以割断的。
所以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下商法与民法的具体关系。
(1)首先看下两者间的联系。
A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所以商法对于民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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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传统法律的划分上,二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商法、民法在总体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两者均可适用。
(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2、商法与民法的差异:(1)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商法调整的主要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属性。
(3)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还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4)就法律责任制度而言,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而商法除实行过错原则外,主要还实行无过错原则。
(5)从规范形成的过程看,民法虽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别,但商业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大。
(6)从规范稳定性看,商法规范的制定和改变较为迅速,而民法规范相对而言则稳定得3、法律适用上的规则:(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2)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具有公法性质2、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1)商法和经济法所追求的利益各异。
商法着眼商事主体的权益,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调整范围不同。
商事法调整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间特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适度干预商事主体经济活动发生的经济关系。
(3)商法和经济法的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后者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第四,调整方法不同。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而经济法多采取他律性的方法,即权力的方法。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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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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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摘要】民法和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民法主要规定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等问题;而商法则主要关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如合同、公司法等。
在领域范围上,民法适用于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而商法适用于商业领域和商业活动。
适用主体方面,民法适用于一般公民,商法适用于商业主体。
在法律责任和制裁方面,民法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保护,而商法更注重商业活动中的责任和制裁。
在法律保护对象方面,民法主要保护个人权益,而商法主要保护商业交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商法在适用范围、主体、责任和保护对象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各自扮演着不同的法律角色。
【关键词】民法、商法、区别、定义、领域范围、适用主体、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保护对象、总结。
1. 引言1.1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概述民法与商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法律规范内容、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法主要规范民事关系,即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多个方面;而商法则主要规范商事关系,即商人之间的交易活动,涵盖了商业合同、公司法等内容。
由于民法与商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不同,它们在适用主体、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保护对象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了解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对于规范个人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与商法的定义、领域范围的不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和制裁的不同以及法律保护对象的不同,希望通过分析这些方面的差异,揭示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为人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民法与商法的定义民法和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民法是指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章,它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等。
而商法则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章,主要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公司、商标等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法学(1.5)--商法概述(四)
![商法学(1.5)--商法概述(四)](https://img.taocdn.com/s3/m/37a5be5efad6195f312ba693.png)
商辅助人(商业使用人)
经理人(有完全代理权的商业辅助人): 指接受他人授权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 经营的人
经理权:法定性、复合性、不可剥夺性
商合伙
概念:为实现共同营利之目的,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 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设立的目的不同 (营利非营利);成立根据不同(合同 、组织);业务重心不同(对内、对外 )
六、商事法律关系
商主体(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 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早起的商法为商人法,属身份法,商法 与商人密不可分。
商事主体的特征: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主体法 定。
商事主体的构成:( 1 )具有独立名义; ( 2 )具有独立意志;( 3 )具有独立财 产( 4 )具有独立责任。
绝对商行为:“客观商行为”。具有客 观绝对性、法律确定性和试试推定性, 并不以行为主体是商人或行为采用营业 方式作为构成要件;
相对商行为:在商法规定的范围内,由 商人作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
完全商行为:“传统商行为”、“固有 商行为”、“纯然商行为”,即依照商 法的规定或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 ;
商法与经济法
区别:
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商法:调整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 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 (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纵向关系) 。调整目标上具有单一性;调整手段上 具有多样性
民商法学 民法 商法
![民商法学 民法 商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137459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e.png)
民商法学民法商法
民商法学是一个涵盖民法和商法的法学子学科。
其中,民法是商法的基础,被视为母法,而商法可以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或子法。
1. 民法:这是一个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商法: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
它主要规定了商业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在这种模式下,民法包含商法,如瑞士和意大利等国。
这意味着在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了民法和商法的内容。
但由于商法规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性,将商法规则纳入到民法典中可能会面临挑战。
-民商分立:在这种模式下,民法与商法是两个独立的部门法。
例如,法国和德国等国在民法典之外还制定了单独的商法典。
这种模式允许对民法和商法进行更为详细的分别规定,并可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导。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民法和商法都是维护经济活动中公平、公正和秩序的重要工具。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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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一)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此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则是进一步深化该认识的有效途径。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
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
这就是民法的起源。
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
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ba12eb065a8102d276a22fac.png)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大家都不陌生。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
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民法和民商法在整体上还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大家弄清楚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大家都不陌生。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
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民法和民商法在整体上还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大家弄清楚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二、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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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共同点:1、商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
2、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3、商法与民法部分原则是相通的。
(如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4、商法与民法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商法适用民法的程序。
二、商法与民法的不同点:1、价值取向不同。
商法立足于效益至上(即营利性),强调个体本位,而民法立足于公平至上,强调社会本位。
2、性质不同。
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了公法性,而民法则是纯粹的私法。
3、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及他主体的实施的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主要在财产流转(动态)过程中发生,强调的是对财产占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更加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静态),强调财产的支配权。
4、特点不同。
商法国际性、技术性、易变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而民法则以国内性、伦理性、稳定性为特点。
5、内容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关系的有关内容是商法中没有的;民法规范的财产归属关系是商法中财产关系的基础;而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中的内容则基本与商法重合,但是商法规范中的某些内容则民法中也没有规定(如会计制度、保护主体营利性的规范等)。
6、法律效力不同。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效力优于民法。
7、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商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民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8、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商事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惩罚性,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行政责任;而民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补偿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经济法的共同点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相对比较小—基于国家管理)2、商法与经济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公法性。
(商法—行政的程序正当)(商法—主体资格获得,市场准入)二、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1、立法理论基础不同。
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个人本位而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国家本位。
2、性质不同。
民法总则和商法有什么区别
![民法总则和商法有什么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ed97001a453610661ed9f4ef.png)
民法总则和商法有什么区别民法总则的颁发是所有公民的福音,很多日常的民事纠纷不再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法律盲点,让民众有法可依有理可说。
就民事的角度还对商业相关的很多细则给出了说明,比如说法人的标准,那么民法总则和商法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
民法总则的颁发是所有公民的福音,很多日常的民事纠纷不再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法律盲点,让民众有法可依有理可说。
就民事的角度还对商业相关的很多细则给出了说明,比如说法人的标准,那么民法总则和商法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
▲一、民法总则和商法有什么区别总体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具体区别则表现在:(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
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
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二、民法总则立法的含义民法总则是民法法典化的开始,我国对民法典分两步走战略第一步现在已经完成即民法总则出台,接下来是2018年将分编完成并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正式通过。
目前已完成物权法和继承法的编纂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基本骨架,它规定了基本规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民法基础民法总则继承部分中国传统民法,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营利性法人社会责任)民商合一( 如营利性法人,决议行为)民法总则借鉴了其他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1、在基本规则中加入了绿色原则,提倡生态保护2、胎儿利益(没有规定赔偿,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详细。
民商法学 民法 商法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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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民法商法-回复问题,并详细解释其中的概念和关系,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民商法学、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学是研究民法和商法的学科,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三者的关系可能会存在一些疑惑。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步解答以下问题:民商法学是什么?民法和商法有何区别?民商法学与民法、商法之间是如何相互关联的?首先,让我们来理解民商法学的概念。
民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既包含了民法的研究,也包含了商法的研究。
民法和商法是民商法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是规范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涉及到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民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是一种普适性的法律体系,适用于整个社会。
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关注的是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主要就商业交易、公司、合同等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
商法是一种特殊性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商业领域。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民法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即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涉及企业组织与经济行为。
此外,商法通常具有更强的专门性和灵活性,因为商业活动的特殊性需要特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然而,民法和商法又不是完全独立的。
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重叠和相互渗透的关系。
这就是民商法学的研究领域。
首先,有一些法律规则既适用于民事关系又适用于商业关系,比如合同法。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合同也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合同法既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商法的内容,是民商法学共同研究的领域之一。
其次,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
一些民事行为可能涉及商业元素,而一些商业交易也涉及个人权益的保护。
在这些情况下,民法和商法可能会相互渗透,需要综合考虑。
这就需要民商法学的研究者具备综合性的法律思维和能力,以适当地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最后,民商法学的研究也致力于探讨民法和商法的相互影响和互动。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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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与区别(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顾名思义,商业是指商业事务。
商业应包括现代社会中与交易、服务、生产等领域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当代社会大量的服务和生产经济活动。
其覆盖范围远远超出了以直接媒体交易行为为核心的传统所谓行为体系,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为核心,组织和行为的综合体系结构。
因此,其标的物从传统的动产和有形财产发展到今天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证券、知识产权等,可以成为业务标的物;其行为已经从买卖、代理、票据、运输、保险、海上商业等发展到今天的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交易等,可以不同程度地成为商业行为的一部分;其主体由自然人发展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成为主要经营主体。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和其他高科技产业,将继续加入业务范围,使业务领域不断扩大。
互联网上的生物基因、信息和技术可以成为商业目标。
因此,企业的类别决不是固定和封闭的,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发展和进步应该是这类业务的最基本特征。
民政,顾名思义,是指民政或民政。
其内涵应包括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民政事务或民政事务。
这是一件以人为中心的事情。
(2)商务与民事的区别(1)不同的价值取向商事与民政属于私事范畴,但两者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
最具代表性的区别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和谐,即公平优先于效率等;企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利益,其基本要求是利益优先于公平和其他。
换句话说,商业活动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事活动追求平等与和谐。
也就是说,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收购。
商业和民事活动价值取向的差异不仅表明商业和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而且表明商业和公民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价值。
(2)不同的后果由于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获取,商业活动的手段很可能导致不和谐甚至纠纷和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活动不会产生纠纷和矛盾,但商业活动比民事活动更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因为商业活动的性质是追求利益,这决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比民事活动更加激烈。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9abd39d2b9f3f90f76c61bc1.png)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通说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甚至相互交融,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可忽视甚至至关重要的。
商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因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比如,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
但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发展程度和水平上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特别是当我们面对跨国公司和交易所这些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现象时,我们就不能用调整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民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而必须用商法来调整,因为商法它反映的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历史上民法一直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出发,而商法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
民法是普通私法, 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 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 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 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 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 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
民法规范最早来源于罗马私法, 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均由民法规范调整。
因此, 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
这一特点是近代民法与近代商法的重要区别, 因为商法尽管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 但它主要表现为商人阶层的法律, 这就使得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具有一些重大的差别。
民法、商法分立
![民法、商法分立](https://img.taocdn.com/s3/m/c5d29c2edd36a32d73758179.png)
(四)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 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别,概括地说,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 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 而且包括人身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性质的社会关系。其 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 动而引起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抽象的经营性单位,体 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概括,其内 容具有一般社会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会条件下具体生 产关系的特有内容,也不反映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对于社会生 产目的的规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国家民法对此部分社会关系的 法律反映大体类同。而商事关系本质上市对特定社会中具体的 生产经营的概括,它体现着特定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具体性质和 深层次特征,经济效益的本质或其他生产目的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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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私法体系,不应单纯地
将民法和商法合二为一。若要选取一个折中的方法, 应当以民法作为基本私法,以具有部门法性质的单 行民法、单行商法作为主干,以众多的民事、商事 特别法作为辅助而构建。当前,我们所面临的重要 任务,就是应当及时制订统一的民法典,进一步制 订和完善各种单行的民事、商事立法,早日形成适 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而严谨的私法体系。
商法、民法
--道不同 不相为谋
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定义:
• 商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 成的法律关系, 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 作 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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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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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
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具体规定不同。
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
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
8.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
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
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
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
而
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9.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
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10.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
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11.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1、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商法,就是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和现代市场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按照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大体分为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主要用来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国内商法同样肯定也是具有国际性的,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他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商法不仅要积极借鉴别国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现代市场经济必然冲破国家和地区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
2、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
商法主要规范的是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
其实商人总是与营利联系在一起,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
商法的营利性还反映了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商法只调整经济关系即财产关系,而民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都是有偿的、营利的,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集中发生在若干特殊的商事领域,如公司、海商、保险等,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3、商法的技术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颇不一样。
4、商法的公法性
总体上看,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商法也是最大限度的为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由提供法律的空间。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需要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由此带来了“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
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的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当然体现了明显的公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