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联邦主义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制度。或者说,财政联邦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财政分权,就是给与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其精髓在于使地方政府拥有合适与合意的财政自主权进行决策。

传统:

财政联邦制需要遵循着一系列的原则,我们称之为财政联邦制原则或者财政联邦主义原则。财政联邦制原则关注不同的财政职能应由哪个级次的政府来履行才能达致财政的效率目标。根据布朗等的总结,存在八项(传统的)财政联邦主义原则:

(1)多样性原则:它是指联邦制度应当为涉及不同州和地方政府协定的种类及差别提供一定的空间。各个社区对公共服务的偏好不同,因此不能强迫他们遵循单一的模式。

(2)等价原则:即指在受益地区,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与受益要对等。各种公共服务的空问范围各不相同,要使财政契约真正有效,每项服务都必须让受益地区的居民投票通过,并由他们支付成本。

(3)集中再分配原则:指财政政策的再分配职能(即累进税和转移支付)应集中在联邦一级政府,否则再分配就会变得无效,居住地的决定也会被扭曲。

(4)区位中性原则:地区性财政差异常常影响关涉经济活动所在地,一定程度的关涉是财政联邦制不可避免的成本,但这种成本必须最小化。扭曲居住地收入决定的差别性税收必须避免。

(5)集中稳定原则:以宏观政策为目的的财政工具的使用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6)溢出效应的纠正:辖区间的收益外溢导致无效的支出决定,这就要求上级政府加以纠正。

(7)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政府应让每个公民都确信,无论他居住在哪个地区,都会得到某些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水准保证,如安全、健康、福利和教育。

(8)财政地位的平等性:即财政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在不同的地方政府间存在着地区差异。地方政府间一定程度的财政平等是必要的,这样通过或多或少的税收上的可比努力,才能得以保证最低水准的服务。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

多种。尽管社会学家对社区下的定义各不相同,在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上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普遍认为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

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社区就是这样一个“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管理功能:管理生活在社区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事务。

2、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

3、保障功能:救助和保护社区内质弱势群体。

4、教育功能:提高社区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

5、安全稳定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利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作为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务广大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点在于将公共行政视为一门职业,将公共管理者视为这一职业的实践者。

(1)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

(2)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

(3)公共管理强调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的责任共负;(4)公共管理强调多元价值

(5)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

(6)公共管理既重视法律、制度,更关注管理战略、管理方法

(7)公共管理以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8)公共管理将公共行政视为一种职业,而公共管理者视为职业的实践者

主体

公共管理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和其它公共管理主体两个部分。所谓其它公共管理主体是指在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而存在的一些组织,一般可称为非营利组织或者第三部门。

对象

公共管理以社会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分为公共资源和公共项目、社会问题等。

(一 ) 公共资源

1 、公共设施、产品。即特定社区所有人们都有可能享用和受益的物质性存在,且它们本身必须是劳动产品,如能源、城市道路、路灯、桥梁、交通标志等。

2 、公共信息资源。即一定社区的人们共同拥有和可能享用的各种精神产品,包括文化产品、科技成果、经济信息等等。

3 、人力资源。社会人力资源也就是一定社区的劳动力、人才方面所形成的社会资源,它是人的因素。在种种社会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活跃和最宝贵的财富。

4 、自然资源。即一定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自然性物质条件,如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等。

目的

公共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为社会成员共享的资源与条件。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服务。公共物品的涵义非常广泛,既可指有形的物品,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交通,也可指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如: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

发展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为了应对财政危机和政府的信任赤字、绩效赤字,均开始了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政府管理的运作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官僚的、层级节制的、缺乏弹性的行政,转向市场导向的、因应变化的、深具弹性的公共管理。这股浪潮,被赋予不同的称谓,如新右派、新治理、管理主义、企业型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等,但却可被通称为“新公共管理”。

关于新公共管理问题,著名的公共管理专家胡德 (C.Hood , 1991年,4—5)曾归纳了新公共管理的七个要点:

1 、即时的专业管理。这意味着让公共管理者管理并承担责任。

2 、标准明确与绩效衡量。管理的目标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能被确立并加以衡量。

3 、强调产出控制。用项目与绩效预算取代传统的预算,重视实际成果甚于重视程序。

4 、转向部门分权。打破公部门的本位主义,破除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藩篱,建构网络型组织。

5 、转向竞争机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成本及提高服务品质。

6 、强调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风格、方法和实践。

7 、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

此外,法汉姆及霍顿 (Farnham and Horton , 1996年, 259—260)综合其他各家的看法,提出新公共管理的特征:

1 、采取理性途径的方式处理问题,亦即在设定政策目标及阐明政策议题时特别强调战略管理所扮演的角色及作用。

2 、重新设计组织结构,其目的在于使政策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并且对服务的传输都必须建立起一个赋予责任的行政单位。

3 、改变组织结构,促进官僚体制更为扁平化,授权给管理人员,以利绩效目标的实现。

4 、依据经济、效率、效能等标准来衡量组织成就;发展绩效指标,使组织的成就能够被加以比较和测量,并据此进一步提供信息来作为未来决策的参考。

5 、改变现行的政策,使公共组织能被传统公共服务价值所支配的文化中,转换成为“新公共服务模式” ,强调与市场及企业价值相适合的文化。

6 、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其目的在于淡化集体主义的色彩而采取个人主义的途径,包括寻求动员员工的支持和承诺,来持续地进行结构与组织的变革。

7 、试图建立一种弹性、回应性及学习的公共组织,并发展一种将大众视为顾客、消费者及市民的“ 公共服务导向”(Public Service Orientation) ,公共服务不再由专业的供给者来支配,而是以回应人民真正的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

8 、以契约关系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来取代传统的信托关系。

选区,又称为选举区,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直接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选区划分和直接选举密切关联,任何国家的直接选举,在选举开始以前,都要按一定的原则首先划分选区,这不仅在于使选民在一定区域内参加选举更为方便,也是为了更好地计算选票和实现选举目标。“选区作为一种地理区域,在其界域内也许包含着形形色色的,有时也许是互不相容的、社会的、经济的、宗教的或种族的利益,所有这些利益都要求予以反映。”(《不列颠百科全书》)因此,选区划分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合理划分选区而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更具广泛的代表性,或者说,使选举尽可能多地包容或反映各方面的利益。

选区划分是选举中一项较为复杂的程序,包含许多重要因素。其中影响选区划分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地区代表制亦称“地域代表制”,即按地理或行政区划划分选区的一种制度。

一人一票制以地区(地域)划分选区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同等代表的名额应代表同等的人口。

单名制选区即在一个选区只选举产生1名代表或议员的选区划分制度,也称小选区。

多名制选区亦称复名制选区或大选区。即在一个选区要选举产生2名以上的代表或议员的选区划分制度

公用事业

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

基本分类

主要分为:①环境卫生、安全事业。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等。

②交通运输事业。主要是公共旅客运输,如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索道、道路、桥梁等。

③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④其他公共日常服务。如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房屋修缮、邮政通讯、火葬场、墓地等。

作用意义

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生产经营、居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事业,是城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基本条件。这一事业的发达和完善,能提高整个城市的劳动生产效率、工作效率,节约社会劳动,为居民生活创造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它反映城市面貌和文化水准,生活水平,已经经济水平的整体面貌。

公用事业同一般生产企业有所不同,表现在:

①以提供劳务为主,很少或几乎不生产有形产品;

②服务面广,几乎对全市所有团体、组织和居民提供服务;

③投资大、回收期长,有的还向用户(或居民)提供无偿服务;

④能给整个城市及用户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由国家或城市财政投资兴办。经营管理方式则根据公用事业的性质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不同。城市自来水、电力、煤气、供热和公共交通事业,归市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部门领导,由独立的专业公司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制;邮政通讯等采取营业性的经营方式,由独立核算企业负责经营;城市环境卫生则由城市维护费开支。

与我国的公用事业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用事业一部分由私人资本兴办,并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用户和受益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一般是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的,但市政当局也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当营业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得不到应得利润时,一般由政府进行适当的补贴,以维持其正常经营。一部分公用事业,特别是收费较低或提供无偿服务的,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公司兴办,列入城市财政预算。

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当时,意大利人组

成一种自治邑,享有地方自治权力。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将筑有城堡自卫或有市场的地方称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院。诺曼底人入侵之后,根据国王和其他贵族的“特许状”而建立的自治市,发展了自己的特权,并且编纂独具特色的习惯法。

现代地方自治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原始社会由自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自治权。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仍然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这一理论又称“保护主义”。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指示。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

②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团体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这一理论又称“钦定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发布,《决定》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

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

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对于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合力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是我们党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伟大创造。早在我们在解放战争取得战场上决定性优势的时候,毛泽东十分警惕党内出现的“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狭隘思想,提出要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在经过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完成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际,毛泽东注意到参与新中国建国的55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只有140人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意识到人大的代表性尽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方面,决定在召开全国人大后继续保留和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以实现“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认识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十八大总结多年的民主实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

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而且具有别的民主形式所没有的优点。第一,它反映了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特点。第二,它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第三,它不仅是决策民主,而且是从决策到决策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它不仅仅关心谁来决策,更关心怎样决策、决策怎样实施以及决策的结果。第四,它是通过对话求同存异形成共识的民主,不

会因民主而导致社会多数与少数的分裂甚至社会动荡。第五,它在共识形成过程中更关注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凝聚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在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坚持和实行人民民主。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制度建设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协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这里的关键,是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对于协商民主的原则,我们党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周恩来说过:“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可见,决策之前的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1991年,江泽民在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时提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强调“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十八大重申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反映了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新进展。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推进协商民主时,已经把协商民主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一直到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

实践表明,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要注意贯彻“广泛”和“多层”的要求。这是因为,现在协商民主应用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明确并反复强调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党在实行这样的领导时,不仅在这些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什么是可以由自己决策的,什么是应该向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议的,而且在作决策、提建议时始终恪守群众路线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协商民主。同样,党也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居民(村民)自治的基层社区(村)、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实行协商民主。事实上,我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十分重视民主协商;政府在决策之前也依法举行听证会,进行行政协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统一战线中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各地也创造了多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这里所讲的“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都要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落实,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努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同时要把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同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选举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进,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给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社会动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协商民主本来就是统一战线内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交流政见、形成共识的主要方法。新中国成立之际,伴随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成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民主协商、合作共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今天,进一步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最根本的就是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此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中共中央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二是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三是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人民政协是在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候诞生的,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承担起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创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人民政协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人民民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主协商为己任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但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延伸,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能够以特有的权威性和超脱性,通过协商民主来协调关系、凝聚人心、汇聚智力、纾解矛盾,帮助党委和政府解决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难题。因此,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结构中,作为主要进行协商民主的政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三中全会提出了五项举措:一是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三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四是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五是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些要求,坚持不懈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1、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当前,中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有待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有序表达还未形成相应完备的法律秩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2、社会主义法治的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

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中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财政体制的类型可分为以下三种:

集权型财政体制

集权型财政体制是指预算分配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的管理体制。在集权型财政体制下,预算资金的支配权和预算管理权由中央高度集中统一,地方的权限和机动财力均很小,收支指标是指令性的,地方只有照办,没有收支调剂权。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财权、财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都统一上缴中央,地方的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地方的收入和支出基本上不发生联系。

行政性分权型财政体制

行政性分权型财政体制是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由地方掌握部分预算分配权限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是:除中央必须集中的财政资金外,给地方或大或小的机动财力和调剂权限。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的确定上,随意性比较大,且缺乏稳定性。如我国1994年以前的大多数年份所实行的财政体制均属于该种类型。

经济性分权型财政体制

经济性分权型财政体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实行地方财政自治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在保持中央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地方有自主的财政收支权与调剂权。一般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政府间财政关系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且有较强的稳定性。

(完整word版)《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在当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分别是单一制与联邦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却包括了绝大多数的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那么为什么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既然如此,那么到底单一制与联邦制孰优孰劣?下文主要从概念、特征、类型与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单一制与联邦制做详细的比较,以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文献综述: 1、对“单一制优越说”的批判 第一,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马列著作否定的“联邦制”其实是“邦联制”,并且按照现代学术界的标准,恩格斯所指的“单一的共和国”并不排除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从而推翻了马列支持单一制的观点。第二,衡量国家结构形式类型优劣的标准应当是看其在经济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及是否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等基本问题;在政治上是否有利于政局的长期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是否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治状态的形成,能不能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等基本方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美国的联邦制 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铸造货币等;从性质上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有战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等;属于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有征税权、借款权、为公共福利开支的权力等。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二篇, 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美国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分为:联邦的权力、州的权力、联邦的专有权力、州的专有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联邦与州的共有权力和保留权力。 ——杨百揆编:《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研究》,春秋出版社,1988年3、德国的联邦制 德国的州对联邦法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执行都作为州的行政权,但这两种执行在性质上仍是有不同的。基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是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完全作为州的职权,因此执行费用由州承担,联邦仅具有合法性监督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实际是将联邦的事务委任给作为整体的州执行,因此联邦承担执行的费用,并享有合法性监督权和合目的性监督权。后者类似于我国台湾学者所称的“团体委任事务”。而由州的行政机构作为联邦

各种主义的翻译

封建主义feudalism 专制主义absolutism社会主义socialism 资本主义capitalism奴隶主义slaverism 集体主义collectivism 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享乐主义gastronomy共产主义communism党派主义factionalism国家主义nationalism 自由主义liberalism宗派主义sectarianism理性主义rationalism理想主义idealism科学社会主义scientific socialism民主主义democratism投机主义opportunism公理主义congregationalism地方自治主义communalism工会主义unionism 反种族主义antiracism反社会主义antisocialism社会民主主义social democracy种族主义racialism工团主义syndicalism商业主义commercialism教条主义doctrinairism黑权主义black power军国主义militarism公式主义formulism法西斯主义fascism 平均主义levellism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新艺术主义ant nouveau消极主义passivism新殖民地主义neocolonialism 新重商主义neomercantilism实利主义utilitariantilism 实用主义pragmatism 实证主义positivism 怀疑主义scepticism 神秘主义occultism 无政府主义anarchism 地方主义localism 人文主义humanism 人道主义humanitarianism 抽象主义abstractionism 国家资本主义state capitalism 国际主义internationalism 形式主义formalism 产业主义industrialism 排他主义exclusionism 大男子主义male chauvinism 未来主义futurism 权力主义authoritarianism 联邦主义unionism 独身主义bachelorism 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以事权与财权对等为核心的新一轮分税制完善和改革能早日启动,才是中国经济有可能走上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前不久表示,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分税财政体制在新形势下的积极作用。 十多年以来,分税制使得中央政府能够集中大量财力来调控经济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充实地方财政的“腰包”,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将在阵痛中开始“破冰”!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1994年,中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较好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十多年来,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上升到2004年的57.2%。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用43%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与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恰恰相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缩减,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财政现象,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两方面:一是“土地财政”。据统计,1999至2008年间,中国土地出让面积从45391公顷上升至165860公顷,年均增长率15.5%。同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不断上升,成交价款从514.3亿元上升至10259.8亿元,后者大约是前者的20倍,年均增长率39.5%。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年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摘要: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单一制和联邦制,对各个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代表国家说明,随后对单一制和联邦制性质,法律体系,国家机构,公民国籍,权力来源,对外关系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随后引入本文重点欧盟。对欧盟与单一制和联邦制比较,介绍了欧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异同。在文章的最后谈论了下欧盟体制的未来。 1单一制 1.1简介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以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为组成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与复合制相对。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围行使其职权。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政部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英国,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纠正。 1.2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研究述评

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研究述评 摘要: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理论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框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usgrave的“财政三职能”、Oates 的财政联邦制理论、Olson的财政均等化原则和Martinez的多维框架理论;实证方面,Musgrave、Martinez等众多学者分别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支出责任划分 情况进行了研究;方法上则主要采用了成本收益法、比较分析法、实验经济学以及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等研究方法。 关键词: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支出;支出责任划分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问题是它 的不平衡,对此,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建言,改革方案可从支出责任划分入手。这是构建政府间财政关系体系的基础。为此,本文从理论、实证和研究方法三个方面,对国外有关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文 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能为中国现行

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一、理论分析 支出责任划分的最初研究,受斯密“廉价政府”思想的影响,仅限于原则性探讨,如Bastable提出受益原则、行动原则和技 术原则。)。进入20世纪,随着公共产品理 论的深入发展,Tiebout提出了着名的“用脚投票”模型,该模型披露了消费者对地方公共品的偏好,从而帮助地方政府决定提供本地公共品的水平。虽然Tiebout没有明确阐明地方政府支出水平确定的机制,也没有揭示出地方政府承担的具体支出责任,但他的研究表明了地方政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提供地方公共品。对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的理论研究则始于20世纪中叶Musgrave 对财政职能的分析。Musgrave归纳出“财政三职能”,由此确定了政府承担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支出责任,这几乎成为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石。 然而,Musgrave的分析仅限于一级政府,现实中的联邦制国家是多级政府,由此Oates提出了财政职能在各级政府间最优划

关于财政联邦制的比较性结论

关于财政联邦制的比较性结论 沙·安文 财政联邦制,顾名思义就是指联邦制国家中各个政府间的公共财政制度。然而,每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具体细节的选择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如何在不同层级政府间及与其相关的财政制度安排中分配财政权利。特别是在财政制度安排的一些领域,例如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于每个联邦制国家的实施方式不尽相同,这些领域就需要我们定期地回顾(例:加拿大五年次修订条款)与重新定义,以确保能够和国内及国际间相关背景的变化保持同步。同时,这些制度安排的变化也可能是由于联邦制国家中不同层级政府或者其法庭(例如澳大利亚和美国)对法律、法规条文的解释不同而造成的。另外一点值得提出的是近些年来对具体制度的选择还受到了来自信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影响。本章主要回顾十二个作为案例分析国家对财政联邦制的实践,并且着重阐述能够从这些实践得出的经验与教训。 本章第一部分主要大体分析这些国家各自财政联邦制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各个国家如何分配财政权力的比较性回顾与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对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以及包括为固定资本投资融资在内的增加财政收入责任的相关内容。除此以外,本部分还将讨论政府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进行宏观调控。第四部分是关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并且着重讨论旨在缩小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的转移支付。最后一部分给出从这些实践经验中得出的一般性结论。 一、所选取联邦制国家的突出特征 本书中所选取的十二个联邦国家(其中西班牙与南非虽然都只具有一部宪法,但在实践中被视为准联邦制)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联邦体制模式以及财政联邦体制的特征上非常不同,呈现出很大的多样性。在这些国家中,瑞士是最小但却是第二富有的国家,它的人口与人均GDP分别为800万、37465美元(2002)。印度是人口最多,同时也是最贫穷的国家,它的人口与人均GDP分别为11亿、666美元(2004)(见表1)。样本国家中,其联邦制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澳大利亚、印度与俄罗斯建立的是二元联邦制下的千层饼模式。其特点是拥有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在这种模式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职责是不同且分离的,不同层次的政府间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联邦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其中印度不仅在共享权力范围内拥有最高权威而且掌握共享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联邦政府甚至可以改变各个州

当前的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

当前的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 引言: 我们之前进行了有关绩效预算的内容的介绍,现在我们对绩效预算进行一些探讨。(一)政府的绩效评价:如何构建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府的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预算的基础 2、如何构建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 3、政府的绩效评价本质上是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具体体现 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个政府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理财观是有一定的内在因果联系的。(二)发展观、政绩观和理财观 1、发展观是基础,决定了他的政绩观 (1)要选择何种发展道路?有两种道路可以选择:一是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的大推进,二是经济的发展带动社会的发展。 (2)如何看待发展观的区域角度?是地区协调发展还是单兵突进的模式? 2、正确的政绩观取决于科学的发展观 西方国家政绩观考核为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中国政绩观考核更多的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作为执政者来说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追求。 3、快速经济增长的影响 经济增长在带来福利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矛盾: (1)经济的增长必然带来外部负效应,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 (2)在市场条件下,经济的增长将直接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差距的拉大等; (3)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矛盾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过快的经济增长并不一定能让全体公民享受到相对均等的经济增长的福利。 4、发展观和政绩观决定了政府的理财观 政府理财的理念和理财观主要分为两类: 1、追求财政的收支平衡理财观——(古典理财观) 财政收支平衡的理财观是政府将收支平衡放在第一位,不寻求收和支,可以让政府不必要承担经济的风险和过多的负担。 2、打破收支平衡的理财观——(现代理财观) 一是追求周期性的平衡,比如五年、十年的平衡,例如西方国家很多采用的是周期性的预算;二是放弃平衡,不怕负债,而依靠滚动的负债来支撑负债。此种理财观是政府将经济增长目标放在首位,政府承担一定的风险,将资源更多地掌握在手中,按照政府的意念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理财观是被动的,依从于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三)政府绩效评价的分类 1、在发展观、政绩观和理财观的发展基础上,构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2、在分类评价基础上确定支出和预算 3、政府绩效评价的分类:评价政府的绩效,需要分类评价,在这个基础上来确定支出。 (1)政府行政行为的合规性:政府行为是否遵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总原则;

高中历史美国的联邦制

课题:美国的联邦制 授课教师:陈观胜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认识美国联邦制的利弊 能力目标:运用具体的、历史的观点,分析美国联邦与州关系演变的能力。 运用有关联邦的基本知识,分析美国各州与联邦政府关系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了解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到政治体制的健全与完 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懂得政治文明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增进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信心。 教学重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难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方法:问题探究法比较分析法情景分析法 教学过程: 课堂导入:简单介绍美国国旗,然后引入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推进新课:美国的联邦制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美国的邦联制 (1)形成:1871年的《联邦条例》 (2)特点: 作为邦联政府的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 国家真正权力在州,中央政府对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法令须经州同意才产生约束力。(3)弱点: 首先,最根本的弱点是,邦联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 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邦联政府所需经费,根据各州土地的价值,按比例摊派到各州,但是否缴纳则取决于各州。 再次,在国防上,邦联也十分软弱。邦联政府拥有海陆军,但军队规模很小,不得不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2、从邦联到联邦 (1)过渡的原因: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2)过程: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没有独立的主权,不具有国家的地位;而邦联的成员单位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在联邦制下,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性的最高法,联邦中央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可以直接对各成员单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在邦联制下,虽然也设有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中央机关,根据各成员国的明确委托行使某些权力,但它的决定是协商式的,只有经所有成员国政府认可后才具有约束力。第三,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单位的人民具有统一的国籍。第四,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及利与弊 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的基本特征 (1)分享政治权力。 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 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2)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表现: 第一,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各自对公民有直接管辖权; 第二,各自设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有宪法和法律; 第三,各自的任命、监督和考核各自的政府官员,互不干涉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表现: 第一,联邦宪法、法律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 第二,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第三,各州的宪法与法律,若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三、联邦制的利与弊 (1)、最大的优点: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的国家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最大的缺点: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 课堂总结:归纳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不同之处: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

【摘要】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是我国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是财政联邦制改革的前提框架;而财政联邦制改革,则是完善和规范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必然路径,其目标是在中央政府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推动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建立。【关键词】财政联邦制;政治单一制;央地关系 1 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编辑。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 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 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 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事实

2020年(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 改革

第四讲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本章重点: 1、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的特点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成效和问题 3、什么是公共财政?它有哪些特点? 4、为什么说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必然要求? 第壹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壹、传统金融体制的特征 1、“大壹统”的银行制度。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逐步消失,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也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的部门和机构基本上都是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人民银行同时承担宏观调控和日常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其终极目标是服务于计划经济,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的中心。 2、银行的运作服从于上级指令。银行运行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体当下金融体制上,就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即省市设分行,区县设支行,区县以下设分理处。这种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层次结构高度壹致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决策是集中经济计划决策的壹部分,国家的计划决策对金融活动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成为金融决策的依据。 3、简单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所谓货币供给的传导机制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途径。在以服从指令为运作方式的“大壹统”的银行体制下,货币供给的变动直接传统导至实体经济活动,没有任何中间变量。这种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对经济活动影响的力度极其有限。 4、直接被动的金融调控方式。在计划经济的三大管理体制,即计划体制、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中,金融体制从属于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计划体制实际处

于核心位置,起支配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计划来进行,信贷计划只是计划指令执行和操作的工具,完全不具备自主运作和调节经济的独立性,也无需独立承担宏观调控经济的重任。 传统金融体制的之上特点决定了要在满足计划经济运作要求的同时,扭曲了我国银行的基本运作方法和货币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倒逼,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 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拆分原来的“大壹统”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制度。首先,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统壹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壹运营和集中办理全国的外汇业务;建设银行全要办理拨改贷业务,此外仍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改造工程,且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这样,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的专来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填金融业为主的、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中国最大的专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大壹统”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具体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

英联邦国家有哪些

英联邦国家有哪些? 政治 英国 军事 国际 财经 英联邦国家有哪些? 英联邦国家在与英国贸易,军事,政治等合作中有哪些便利? 回答收藏问题| 查看更多问答我有靠谱回答3个回答 杜达特洛夫斯基 国际问答达人02-26 10:09 134赞 踩 英联邦有52个成员国,英联邦国家可以得到英国提供的经

济、军事、政治利益。以下我来简要介绍一下英联邦的情况。英联邦有52个成员国它们是: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巴拿马、赞比亚、瓦努阿图、乌干达、图瓦卢、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安提瓜和巴布达、汤加、坦桑尼亚、斯威士兰、南非、斯里兰卡、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塞拉利昂、萨摩亚、圣文森特、塞舌尔、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卢旺达、巴布亚新几内亚、巴基斯坦、尼日利亚、新西兰、瑙鲁、纳米比亚、莫桑比克、毛里求斯、马耳他、马来西亚、马拉维、莱索托、基里巴斯、肯尼亚、牙买加、圭亚那、格林纳达、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文莱、加纳、斐济、多米尼加、塞浦路斯、加拿大,喀麦隆。英联邦是大英帝国的延续,成员国大多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或保护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国力衰退,各殖民地纷纷开展独立运动。英国为了在世界上发挥影响力,在1926年被迫承认,自治领地在内政外交方面获得独立。但是自治领地与英国共同终于英国国王,并且组成英联邦双方利益平等,英国无权干涉其他成员国的内政和外交政策。英国为了维持这52个英联邦成员国,就在金融、教育、贸易、国防、政治、科技、科研、医药、法律、农业等方面与52个英联邦成员国进行合作。英国向这些国家提供大量的经济援助和科技支持,给英联邦各成员国带来了经济发展利益。这是英国维持英联邦存在的重要原因。英国利用英联邦扩大了英国在世界的影响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温恒国 2011-03-17 21:02:59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3期 【内容提要】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后,在国家结构上存在着邦联化的倾向。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恢复被破坏的行政权的垂直层级隶属,进行联邦集权化改造。这一集权化的过程,让俄罗斯具有了大量的单一制特点,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俄罗斯刚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制单一制法治 【作者简介】温恒国,197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哈尔滨150080) 联邦制曾被认为是大国最适宜的结构方式。目前在全世界国土面积前10位的国家中,联邦制国家有8个,而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但每个国家面临的任务都是相似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活跃地方发展,哪一项任务都无法放弃。时至今日,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区别的日益相对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中国、法国等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让人们不仅联想到联邦制国家的某种先天优势。但是,俄罗斯的联邦制实践,或许可以告诉我们,在国家转型发展过程中,联邦制所带来的麻烦一点都不比单一制少。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这个曾经的联邦中的联邦延续了它在国家结构上的传统,但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有关联邦制的政策就一直在摇摆,争议也从未停止。甚至像俄罗斯究竟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样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在有关俄罗斯联邦制问题的论述中,“悖论”这个词开始被普遍而频繁地使用。在几乎

所有的联邦制国家都在强化联邦中央权威的背景下,俄罗斯的联邦制之所以还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来说,它在加强集权的过程中,逾越了联邦制最基本的一条准则:联邦制国家的统一,不得依靠组织控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律等其他手段实现。 一早期的邦联化倾向 从联邦建立的基础来看,联邦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宪法型,即联邦基于宪法而成立,代表是美国;另一种是条约型,即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结成联邦,瑞士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区别意义不大,因为在宪法型联邦制国家中,历史上往往都签订过条约。即使美国,也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着北美13个州之间的联盟条约,即所谓的“邦联条款”。而条约型联邦国家现在也无一例外都有宪法,于是条约就为宪法所吸收。但单独的定约过程,对于联邦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联邦的本意就是协约。 俄罗斯人认为自己的国家属于条约-宪法型联邦,即“也同样通过宪法建立联邦,但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一个签署专门文件——条约(协约)的过程”[1]。因此它与条约型联邦基本是一样的,但麻烦的是,俄罗斯联邦的条约内容与宪法规定并不一致,而且,签约过程不仅发生在制定宪法之前,也存在于宪法制定之后。这种联邦起源的双重性给俄罗斯联邦制建设带来了最大的法理障碍,突出表现为主权争议和不均衡性问题。 (一)主权争议 俄罗斯联邦成员即联邦主体的主权要求在苏联解体时就已经出现。当时,俄罗斯面对苏联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当俄罗斯自己的联邦主体也基于同样的理由提出主权要求时,俄罗斯联邦中央不便马上予以反驳。而在俄罗斯成立

应用文-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

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 '在中国,随着对自由主义探讨的逐步深入,联邦主义也开始进入研究的视野。如果说联邦制是一种制度,那么,联邦主义既是一种关于联邦的 ,也是关于联邦的政治秩序。联邦制只是联邦主义政治秩序中的制度部分。如果说中央集权主义(centralism)是一种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政治秩序,那么,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由下至上的多中心政治秩序。现代联邦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基础是个人的自主与群体的自治。没有这个基础的地方,便是中央集权主义的乐土。就广义而言,联邦主义不仅是关于政府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一种 政治生活和 公共事务的模式。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联邦主义的任务是阐释、论证、支持、推荐、设计、实施、维护联邦式的制度安排和政治秩序。 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在一个联邦主义国家中至少有两套独立的政府层级,其中较低层级的政府(即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必须是全面自治的,而且这两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管辖范围是由同一部宪法来确定的,并得到该宪法的保障。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如州、省、邦、加盟共和国、特区等)之下的地方政府都是成员体的产物,它们都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而是成员体政府的一部分。当然,联邦政府与成员体政府虽然互不隶属,相互之间有独立的一面,却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都受到了有效的约束。否则人民怎能承受得了两套独立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这两级政府之间有独立的管辖范围,在职能上交叉而不重复,彼此都对对方的权力构成制约,各自都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把这两级政府的权力区分开来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彼此都不能任意越权,干预对方。权力受到了约束,自由才有保障。 \xa0 缘起:从圣约到宪约 \xa0 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xa0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状态)”。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天主教承认的唯一圣经文本)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covenant)。[1]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 是显而易见的。信任是约法的基础。在 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他们所说的federal\xa0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covenant)。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united\xa0league)。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 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在中国,由于没有一神教中的那种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在中国的 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美国联邦制形成的原因

美国联邦制形成的原因 学习美国历史的过程中同学常常会有这样的问题:美国1776年宣告独立,1894年美国的工业产值已跃居世界第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现在则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究竟是什么力量促使美国国力的飞速上升?这当然有天时、地利等多种原因,而其主要原因应该说是依托于美国的政治体制——联邦制的。那么,美国为什么会确立联邦政体呢? 一、邦联制的弊端 美国建国之后实行的是高度地方自治的邦联制。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1778年经各州批准后该条例生效。根据条例,解散了原来的大陆会议,建立了邦联政府,它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各州联合体。邦联议会虽是当时美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只是各州代表的会议,它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宣战、媾和、签约、发行货币、借债、征兵和征税等权力,它也不是立法机构,它的决议需要征得各州同意;而各州却拥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切权力。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邦联制美国遇到许多新问题。1.美国独立前,它的商船队在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往来不怕北非等地的海盗的抢劫,因为它受到宗主国英国的保护。独立后,失掉英国舰队的护航,美国商船队经常遭受海盗的袭击,损失惨重。2.1778年美法签订了联盟条约,法国放弃了以前在新大陆殖民地的种种要求。但它仍然妄图在北美大陆的西部南部海岸建立新的殖民地,成为美国地理政治视野上的障碍物。3.英国自1783年同美国缔结巴黎和约以来,它仍然在美洲屯兵,威胁美国的安全;它还想利用美国邦联制的弱点,以使英国商人长期称霸于美国市场。4.美国独立后,其经济发展需要扩大各州之间的经济联系,但是各州关税壁垒的存在,阻碍着经济的联系。同时,各州对外贸易政策因利害关系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十分混乱,各州越来越要求对国外输入美国各地的货物征收关税并详细规定与外国的贸易关系,以稳定市场、扩大国内贸易和发展美国经济。5.美国向西部扩展领土的过程中,西部各州与印第安人和西班牙人都有冲突,而当时的邦联政府却无法就是否派遣一支军队到“边疆”去作出决定。6.1786年,美国爆发谢司起义。谢司起义既是因战后美国经济的萧条,农民们生活濒临危机造成的,也与邦联政府在处理农民问题上的无能有关。由此可见,新生的邦联制美国,其权力过于软弱,对内对外的威信也很低。谢司起义更暴露了邦联制美国政权的软弱无力。以上种种使美国各阶层认识到需要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认识到没有国家的统一、强大,没有在国际上的地位,任何集体、阶层、个人的利益也将不保。由此关于改组和加强中央政权的问题自然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联邦制能够在美国建立的原因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1.为什么说联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权力由来已久?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是一个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国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州的权力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都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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