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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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布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B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问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分析:如果以《合同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则后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者虽然是一个中国企业与一个日本公司的合同,但这个合同在中国境内已经完成了交易,是中国国内合同;而后者虽然交易双方都是日本公司,但它涉及进出口问题,是跨越国界进行的贸易活动,可以理解为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的货物买卖合同。因此,我们应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它不考虑交易双方的国籍,而考虑双方营业地是否在同一个国家。
这里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营业地的确定。A公司本身是日本公司,营业地在日本,其设在大连的分社属于日本国籍,但该分社的营业地为大连,而与本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其大连营业地。
案例2一个中国商人在韩国汉城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与一个日本商人相识,双方在汉城就一批热带水果的交易达成一个协议:该日本商人将这批热带水果销售给中国商人,交货地为菲律安的马尼拉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该合同应适用以下哪个国家的法律?
(1)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日本的法律
(2)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3)合同签订地韩国的法律
(4)交货地菲律宾的法律
分析: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影响,并且当事人也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该合同应适用合同订立时责方营业所所在吨的法律,即日本的法律。因此选(1)。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3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已经付清价款。但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被转卖给B,并且B已经付清价款,应归还给B。这一要求被官员拒绝。
问:这1000吨已经转卖给B的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分析:不能。尽管英国商人A已经明确将1000吨小麦转卖给英国商人B,而且B也已经付清价款,但该1000吨小麦仍然属于3000吨小麦的一部分,尚未特定化,因此小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B。B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不能要求归还该1000吨小麦。案例4我国某航空公司向欧洲Airbus公司订购15架A一320型客机。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适用《合同公约》的规定。而根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飞机的买卖。你认为我国某航|空公司与欧洲Airbus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分析:有效。关于公约适用问题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二是可以改变公约条款的效果。这就是《合同公约》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的含义。当事人既可以在整体上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排除公约的个别条款,取消个别条款的效力,本例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更完善的条款建议是:“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调整,但公约第2条不包括在内。”
案例5 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B公司知道这批货物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B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分析:首先,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仍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其次,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案例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铜的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0年11月,价格条款为CIF天津200美元/吨。合同订立之后,A开出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船期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当B租的船舶要进装运港装运时,突然遭遇飓风袭击,船舶紧急到临近港口避难。B通知A,因发生飓风,交货要延迟几天;随后提交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由于市价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司坚持将货物运到天津。12月10日货到目的港,A拒收货物。B以150美元/吨的价格将货物转卖,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分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卖方的抗辩是什么?
答案:买方权利:购得货物并获取相应利润。义务:在货物到达装运港后接收货物。办理货物进口有关手续。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卖方权利:出售货物获取相应利润。义务:准时交货,如有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有关手续,负责联系船只,可帮买方办理货物保险业务。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支付运费。
此案例中,买方因卖方的延迟交货而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售,至使货物市价下跌而未能获利,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其按合同如期执行而获取的合理利润。而卖方的抗辩理由在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时间上的延误,不属于违约,相反是买方单方面自动毁约。卖方仍装船履约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买方不提货属于毁约,故此买方应对卖方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