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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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代表法学习篇1
20xx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十一周年。
《代表法》的实施,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实践《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要确立民生意识。
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在战国就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屈原,近在清代也有“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郑燮。
民生意识不仅在当前不能谈化,而且更应当在人大代表身上充分体现出来。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
在全国人民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更应当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要强化监督意识。
人大拥有四项职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和立法权。
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监督权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代表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三项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
因此,人大代表不应顾及面子关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而应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
同时,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
因此,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体现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要树立思进意识。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或是政治待遇。
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这一特定政治行为决定了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参政能力。
而且人大工作性质的本身也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各业的。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之日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开始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就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
因此,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上下功夫。
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局面。
四要增强法制意识。
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如实行贿选、操纵选举、伪造文件、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
对此,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而且人大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熟知政策法规,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本身就是人大代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需要。
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的组织细胞,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人大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五要养成句号意识。
句号意识就是要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地做完每一件事情,而不是半途而废,留下尾巴。
代表工作也是如此。
在调查研究,提交议案建议后,不应就草草收兵、放任不管,而应在人大采纳议案并审议后,认真督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及其会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回访,究根究底,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而不是蜻蜒点水,一带而过,走过场。
六要加强宣传意识。
宣传工作一直是代表工作的薄弱环节。
据20xx年烟台市人大会对人大代表调查问卷反映,在宣传的信息量和宣传状况两方面均不尽如人意。
作为人大代表,就应当言传身教,向人
民群众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法》,宣扬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情况和先进事迹,使大家充分了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和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到目前为止,《代表法》总共作了三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xx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此次修法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
通过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此次修法主要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执行职务的保障及对代表的监督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修改幅度较大,占修改条文的60%,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
例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
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二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具体保障。
例如: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
例如: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改后的《代表法》,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工作,特别是基层人大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基层人大工作者,必须认真践行新的《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是确立民生意识。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人大作为由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
人民代表为人民,作为人大代表,就应当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认真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基本群众路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谋。
我们应当摒弃人大工作只是立法、监督、任免、决定等的传统思维,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修改后的《代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工作、活动的规定,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
监督权是人大的四大职权之一,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它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
因此,作为人大代表,要敢于监督,
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督的力度。
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
“己不正,焉能正人?”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是增强法制意识。
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贿选、操纵选举、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偶有发生,20xx年底至20xx年初的湖南衡阳市人大代表贿选案震惊中央。
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开亵渎,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
对此,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楷模。
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作为人大代表,应当牢记使命职责,熟知政策法规,依法用权,树立正当程序观念,这是人大代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需要。
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人大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四是树立进取意识。
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党的xx届三中全会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全面部署,xx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又分别对依法治国和十三五规划作了专题部署,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经济总量领先下的人均落后,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挑战,资源环境约束下转变压力,创新能力与发展需求脱节,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国内外安全风险叠加交织等系列问题。
因此,作为人大代表,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的代表,在履行好职责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习国家的党政方针政策,切实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批评、建议质量,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切不可抱
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得过且过的心态。
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缺乏进取心,就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
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局面。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
《代表法》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规范人大工作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到现在已经是20xx年了,20xx年、20xx年作了两次修正,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当家法”,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指南针”,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护身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法”。
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解读《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
1、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人人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和人民性。
2、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
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就从国家法律的高度确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
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
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
这就使得代表的地位为法律所确认,为法律所保护。
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
人大代表与企业职工代表、农村基层代表、城市社区居民代表等代表性有很大的区别。
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作为代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3、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作用。
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
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
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政府、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人大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都体现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的作用。
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
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表决,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
代表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的作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
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
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这是人大代表的先进性所要求和决定的。
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
(二)关于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力:①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②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④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⑤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⑥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③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④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⑤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要正确处理行使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多方面的权力,代表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力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不能被任何人剥夺,也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力,放弃就是失职。
比如说,人大代表审议报告议案时一言不发,选举和表决议案决议时不投票,那是对人民利益不关心的表现,都属于失职行为。
(三)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大会期间的职权主要包括出席会议
权、审议权、提出议案权、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提建议权等10项职权,在工作实践中,关键要行使好五项职权。
1、行使出席人大会议权。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这即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2、行使审议权。
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力。
审议权的范围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围。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①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②对审议的问题要有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才能提出真知灼见。
③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对于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审议意见。
3、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力。
表决权集中反映出人大代表对一个问题、一件事情、一种情况和一个议案的态度。
在进行投票表决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代表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可以自主决定投票。
各位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第一要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第三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4、行使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5、行使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并负责答复的权力。
无论在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但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有五类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是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是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是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五是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一个人提出,也可多人联名提出。
对人大代表来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权力,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大代表要珍惜这项权力,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
在人大会议前,紧紧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走访选民,倾听民声,反映民意,还可以召集各方面人员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把好的建议带到会议上来,推动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行视察、列席有关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五项活动。
结合本级人大会工作实际,怎样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关键是要开展好“三项活动”: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通过代表小组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之一。
实践中,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大会或政府反映,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协助政府为群众办事,解决具体困难和带动本地群众走共同致富道路;联系选民,定期走访选民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等。
在开展活动时,要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