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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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一)
【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注意: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明确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要点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要点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龄≥1 8周岁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年龄< 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龄< 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年龄≥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要点四】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受人控制,自己阻挡不了的事情)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直为转移
例如:实到遗失物、遗嘱、行政命令、签合同等(自己本身可以抉择,可以控制)【要点五】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1. 可以提请仲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 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 仲裁效力:
(1)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注意: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找仲裁庭,那就由仲裁庭裁决;
(2)双方找人民法院,那就由人民法院裁决;
(3)一方找仲裁庭,另一方找人民法院,那就由比较“牛”一点的人民法院裁决。
五、仲裁裁决
1. 仲裁的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 仲裁庭组成情况:
(1)3名:
①各种选定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②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
③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1名: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没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一般开庭,不公开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 仲裁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 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