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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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琼府[2015]9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琼府〔2015〕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现代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开放为动力,努力振兴我省金融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
金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和跨境金融加快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战略定位。

发挥生态立省、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三大优势,抓住“一带一路”、“互联网+”、“南海开发”建设战略机遇,增强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力和渗透力,提高金融要素集聚水平,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打造海南金融业的特色优势,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金融改革的先行区、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的优质区、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各类机构健全、产品丰富、创新活跃、竞争有序、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努力把金融业打造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

力争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左右,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8%左右,金融业税收占全省地方税收收入的9%左右,社会融资规模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45%左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壮大市场主体
(四)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支持海南银行做精做优,办成创新型特色化地方商业银行,到2020年,实现资产总规模达到800亿元以上,省内县域机构全覆盖,积极创造条件,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省农村信用联社强化行业服务职能,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步伐,市(县)农信联社基本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并推动海口农商银行、三亚农商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在“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

积极支持阳光人寿、金元证券、万和证券、金元期货、华融期货等地方金融机构优化治理结构,建立资本补充机制,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推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大型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法人保险
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拓展消费金融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农村信用社的重组改造。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力争到2020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达到200家;整合资源,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组建担保集团,设立省级再担保机构。

开展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

大力培育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咨询、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等市县出台金融业优惠政策,发展以资本运作、财富管理和企业服务为主的金融总部经济。

依托海口省会城市和金融资源优势,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全方位打造海口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力争到2020年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

用好用足用活国家赋予我省的政策措施,依托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园区,结合园区产业特色,积极吸引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落户,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政策落地。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
局、省财政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大型企业金融服务优势。

推动海航集团办好所属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将所属法人金融机构迁入海南。

鼓励海航集团在琼参与发起设立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新产融结合金融产品和模式,推动我省航空、飞机租赁、旅游等产业发展。

支持海南农垦集团开展资本运作,加快资源整合,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可持续债、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设立农垦产业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垦企业改制重组。

支持海南发展控股公司打造由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要素交易市场等组成的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金融产业链。

(省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海航集团、海南农垦集团、海南发展控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
(八)发挥政策性银行扶持引导作用。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对我省大中型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农业发展银行对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进出口银行对“一带一路”建设加大信贷投放。

深化各市县政府与政策性银行的规划合作,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合作力度,在棚户区改造、城乡统筹、国际旅游岛建设、一带一路等重点产业与重大项目上,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和引导作用。

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在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跨境人民币、离岸金融等业务的金融创新。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多种形式融资。

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争取对我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

强化政银企对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项目策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综合运用票据、表外业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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