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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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要谈的主题是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是一个辨证本质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下实行的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律。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我们仍然需要遵守。

这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恶法,以及我们对恶法的回应。

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的起源和性质。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

然而,法律的制定是由人类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决定的,因此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恶法的存在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不公正的法律被当时的统治者或立法者制定并实施。

对于恶法,我们不能因为它们的不公正而拒绝遵守,因为它们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遵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恶法,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回应与改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恶法的不满和抗议,如请愿、示威、法律诉讼等。

这些行动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立法者的立场,促使他们修订甚至废除不公正的法律。

历史上,许多著名的运动和改革都是通过民众的抗争和努力来达成的,比如反种族隔离运动、妇女争取选举权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启发来消除恶法的根源。

教育是塑造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恶法的存在和对社会造成的不公平,进而激发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

同时,启发公众对恶法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开展公民议题讨论和参与决策过程,为推动法律改革提供社会基础。

最后,恶法亦法的观念提醒我们应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虽然恶法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合理,但在社会中秩序的维持和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只有通过依法维权、参与社会事务以及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实现社会的长远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古代,就有着巨大不公正的法律存在,比如对女性的歧视以及社会低层民众的剥削。

然而,正是因为有人不满足于这些恶法的存在,他们不断地反抗并推动社会进步。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培养一代又一代优秀人才的重任。

然而,在现代化的教育进程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等问题,使得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困境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恶法亦法”为视角,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现代教育中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频现法律纠纷,如校园暴力、教师体罚学生、学生伤害事故等。

这些案例背后,既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有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一名学生因不满另一名学生的挑衅,纠集同伙将对方殴打致重伤。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明涉案学生均未满18周岁。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学生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涉案学生虽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年龄原因,法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种“恶法亦法”的现象,使得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四、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2019年,某小学教师因不满学生上课纪律差,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

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法》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导致此类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分析: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触犯了《教育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使得法律威慑力不足。

此外,《教育法》对教师行为的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导致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五、案例三:学生伤害事故2020年,某中学学生在课间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摔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恶法亦法 总结

恶法亦法 总结
那是不是由?是
那公民的生育自由是否也应该得到保障?美国的保障公民权利就有保障生育自由。
那今天我国
5、
6、
2,对方辩友第二点,认为恶法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会引发冲突,甚至破坏社会秩序。那我就想问了,您方是认为恶法非法就会不侵犯公民的吗?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人们都选择恶法非法,即执法者不执法,公民不守法,逃避法律,甚至公开反抗法律,最后会如何?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强制力保障法律的执行,而民众反抗法。冲突之下,社会到底是更稳定还是更混乱呢?显而易见,承认恶法非法,只会削弱法律权威,使社会秩序动乱。明显与你方第二个论点不符。而通过恶法亦法,教导人们遵法守法,减少双方直接冲突,并从改革法律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效力,最后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再问了,法律的权威是通过被遵守,执行,得以树立的,还是看他不爽,理都不理他呢?
回答:你就得出结论---好的,对方辩友也就是承认需要法律权威。
其实对方辩友也明白,随意挑战法律,蔑视规则,只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使法律越来越难在社会上得到认同,和执行。
4、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说“恶法亦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对吗?
问题:
1、正面回答:恶法亦法,非法,谈的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
如果对方回答:立法问题,继续问恶法亦法,非法是从苏格拉底引申而来。恶法已经存在,亦法,则是遵循法律。非法则是不遵循法律判决,明显就是执法问题嘛,对方显然还是没有搞清楚辩论核心。
要求:需对方回答----执法问题。我们今天的前提是恶法已经存在,恶法亦法,或者非法关键看的是应不应该执法。
3,对方辩友又说,恶法会导致公权力的失控。但是实际是这样的吗?如果我们遵循恶法亦法,做到执法必严,按照法律程序公权力只会被置入法律的圈禁中,有了许多条条框框的约束,达到限制公权力的作用。而您方所举的毛泽东的例子,只能说明法律权威没有树立时,只会导致民众的的混乱,和秩序的破坏。所以我们也需要通过恶法亦法,来树立法律权威,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浅,议,恶,其他论文文档]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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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张强;胡鑫【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亦法”.从表面来看,两种学说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深入分析,两者并不矛盾,甚至存在理论的契合性.真正的良善之法,不仅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内容良善,而且要具备法律的外在形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衡平个案争议.同时,对不合理的法律适时修、改、废,使其成为真正的良善之法.【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3)001【总页数】2页(P24-25)【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良善之法;宪法法律至上【作者】张强;胡鑫【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在法学世界里,有三大传统学术流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1]208。

良好的法律是人们美好的追求,然而关于恶法是否也是法律却是法学家们一直争论的主题,由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两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古老的学派,它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依然是主流学派之一。

所谓自然法,即道德法、正义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自然法被理解为人类共同生活所遵循的法则,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一切成文法的基础。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的思想被当作革命的口号,写进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宪法》。

然而,自然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人们对真理追求的美好愿望,但现实法却并不一定总是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

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

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

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

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

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

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

恶法亦法最终稿

恶法亦法最终稿

恶法亦法最终稿在思辨社会主义法学家罗伯特•诺兹克(Robert Nozick)的经典著作《论自由及其限制》中,他提出了“恶法亦法”的概念。

恶法亦法是指尽管某项法律可能被视为不公正、不道德,甚至是违背个人基本权利的,但只要它按照正当程序通过并被国家承认,那么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恶法亦法的含义、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们应对恶法的方式。

首先,恶法亦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秩序和稳定的象征,其作用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保护公民权利。

然而,有时候法律可能被滥用或误用,违背了公正和道义的原则。

例如,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法律,以及违背人权的专制统治下的法律。

在这些情况下,恶法亦法理论认为,即使这些法律可能极其不公正,仍然应该被认为具有合法效力。

那么,恶法亦法对个人和社会有何影响呢?从个人角度来看,恶法对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可能造成严重侵犯。

个人被迫遵守违背他们人权的法律,无法行使他们应有的自由。

例如,某些国家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禁止批评政府或表达个人的不满。

这种情况下,恶法亦法将个人置于被专制统治的境地,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和发声的机会。

而从社会层面来看,恶法亦法可能导致社会的撕裂和动荡。

当不公正的法律获得合法性和权威性时,可能引发抗议、示威和暴力事件。

此外,恶法亦法还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歧视,破坏社会和谐和人类尊严。

因此,恶法亦法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具有负面影响的。

面对恶法,个人和社会有哪些应对方式呢?首先,公民可以通过合法和和平的途径来表达对不合理法律的不满。

这包括通过公开辩论、示威抗议、民主选举等方式,争取改变不公正法律的机会。

其次,个人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教育和意识提高,使人们对法律和其潜在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此外,在国家层面,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修正法律和相关制度,改善不公正法律的问题,以确保法律更好地反映公正和道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第16卷第4期2017年8月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IBEI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 16 No. 4Aug. 20 7“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王天煜(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黴淮北235000)摘要:恶法亦法”强调法的形式,恶法非法”重视法的内在价值,这两种观点共同催生了现代法治。

当下中国仍处 社会主义法治的初级阶段,强调“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两种观点的结合,有助于法治的完善。

立法层面上,法律 的制定要具备前瞻性,要结合本国的国情,要体现自然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层面上,要注重探求情、理、法在司法裁 判中的兼容;守法层面上,要强调对法律的绝对服从。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立法;司法;守法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275(2017)04-0081-03“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是西方新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争端的一个焦点,两种观点的产生有着各自的历史背景、时代意义和一定的局限性,而当下法学界对此争端早有定论,更不用提经济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学派的出现,使得这一矛盾的基础—应然法和实然法之争显得无足轻重了。

然而,通过对这一争端产生和发展的重新审视,对 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大有助益。

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明确这一争端,首先需要认知两点内容:其一,“恶法”存在的前提是承认有“良法”和“恶法”的区 分,用以区分二者的标尺可以笼统地归结为抽象的道德。

通常情况下,“恶法”大多在法律原则上为“良”,即法律在创制时体现出的法律制定者的意志和价值追求、对社会秩序保护的预期往往是“良”的,然而通过法律规则形成法律条文时,可能出现表述不周或在法律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为恶”的现象。

其二,关于法之“善恶”的讨论范畴为何。

根 据严存生教授的观点,法可分为必然法、应然法、实 然法。

恶法亦法是什么法学派

恶法亦法是什么法学派

恶法亦法是什么法学派恶法亦法是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一个论点。

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论反映了已取得并巩固了政权的资产阶级要求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合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法学家的抨击,这些法学家强调法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于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的、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本质内容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例,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以“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为主线展开,使法与理性紧密联系,“恶法非法”成为这一逻辑论证下的命题,正是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封建压迫之后,为阶级利益而进行斗争的表现。

在革命成功以后,在欧洲大陆占统治地位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主张“议会至上”,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不同的政治学派有不同的风貌,这与它们所处历史和文化的具体生态环境存在着动态关系,以分析法学派为代表的重视法律至上的学者,呼吁“恶法亦法”,也许并非不重视法律的正当性,而是他所处的时代与政治体制在正当性课题上已达到了比较好的情况,他们关心的重心自然转向如何在技术上防止行政部门滥权及司法专断。

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大声疾呼"恶法非法"的学者,也可能并非不重视政府与人民共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而是更忧虑在恶法的政治环境里鼓励守法只会导致对失义政府的纵容。

法的价值内容首先,从法的工具性价值来分析,我们在承认法有其善恶之分的前提下来讨论,问题的关键则集中在论证所谓已经被公认的恶法,在其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的背后,能否发挥法作为法所应当具备的各种被其中介的价值以及发挥的程度如何。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常常提出的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往往被误用,想在实践中对这两种说法有更好的认识与理解,我们需要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与思考。

一、思想源流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的双重含义始,即“良法”必须符合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标准,制定自然公正的法律一直都是大多数思想家的理想。

特别是经自然法学派的鼓吹,“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恶法非法”论独领风骚近两个世纪。

但是,18 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自此,资产阶级在国内才算真正站稳脚跟,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

与此同时,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开始衰落,分析法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恶法亦法”论自然也就成了当时法理学的主流。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自然法学开始了真正的复兴。

这同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义哲学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难题密切相关。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提出,说明了“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并在当代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现实认知“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问题争论的实质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包容、无涉、交叉。

自然法学主张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道德的法律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

但实际的情形是,道德和法律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二者的规定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

例如,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是道德和法律共同反对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要罚款比人们的道德谴责严厉得多,通奸为许多国家道德所反对而法律却不禁止,帮助弱势群体是道德义务但不是法律义务,等等。

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文章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内涵。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律与道德“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在论证“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出了以下几点理由:(1)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的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

(2)自然法学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法标准,并不具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在革命时期,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而在和平时期,这种理论主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

(3)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与分析法学派的“恶法亦法”截然相反的是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理论。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更高层次的法律即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体现着正义与公平,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

自然法强调的是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的必然联系。

新自然法学的代表富勒将法律分为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

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内在道德准则是程序自然法,它应当遵循的外在道德准则是实体自然法。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体现了普通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他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在道德。

他首先探讨了道德的本质,他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恶法亦法的历史溯源及反思

恶法亦法的历史溯源及反思

对恶法亦法现实意义的综述恶法亦法是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一个论点。

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奥斯汀认为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

这种法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主权、命令、制裁。

因此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

掌握主权者是指一个或一群受人习惯地服从的人,他或他们本人并不服从其他人;命令仅指一般命令,这种命令不一定来自立法机关,也可以来自掌握主权者所授权的人。

他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

之所以认为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并不是因为苏格拉底曾经对恶法亦法理论有系统清晰的理论论证,而是因为苏格拉底以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当我们重新审视恶法亦法理论对现实社会,不管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可以发现,恶法亦法理论以其严密的理论体系以及相当出色的可操作性依旧保持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讨论恶法亦法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价值。

随着60年的法治发展,中国已经走上了有特色的法治社会道路,但不可否认,中国依然处于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突出特点就是:人们无论从内心深处还是外在行为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完善的规则意识。

即对法无明文规定但有损善意第三人利益抑或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悖的灰色地带的滥用。

在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对恶法亦法的强调就是对“法律就是法律”这一观念的加强,就是强调人们对法律必须绝对服从,就是加强乃至重新构筑人们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就是在稳步扎实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脚步。

不同于西方社会由于恶法亦法理论的长期熏陶而产生的对规则的绝对不质疑乃至对规则的遗忘,中国社会面临的是长期法律虚无主义传统带来的规则淡漠意识,我们要解决的是法律形式化和法律至上性这些法治的原初问题。

恶法亦法 最终稿

恶法亦法 最终稿

恶法亦法1、法vs法律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实在法)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辩论无非是“应当存在的法”与“实际存在的法”的争辩,然而什么是“应当存在的法”,什么是不“应当存在的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拿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来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他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应当存在的法”,无非是一种道德律的要求,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作为政治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我们研究的真正对象,是实在法,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我们坚持恶法仍然是法的一种形式,只要是被合乎程序的制定出来,不论这种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它都是实在的法,都必须得到尊重,具有法律效力。

主张恶法非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搞错了对象。

圣·奥古斯丁毫不含糊地提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分离。

不公道以及邪恶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但“不公道”、“邪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国家的安定和发展便毫无保障。

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这个法律符合大部分的人的正义观就不是恶法,那这又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大部分的界限该任何划分?第二、法律难道不应该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要对法律做出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2、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被奉为法律”即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反映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立。

自然法学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剖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异同,揭示“恶法亦法”理论对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性关键词: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治一.由“苏格拉底之死”所看到的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一个民主制度发达的城邦。

苏格拉底擅长辩论,经常将人辩的哑口无言,让人下不了台面,而且喜欢对世风说三道四。

借着假装无知的方式,苏格拉底强迫他所遇见的人们运用本身的常识。

这种装傻、装呆的方式,我们成为“苏格拉底式的反讽”。

即使在市区广场的中心,他也照做不误。

于是,对某些人而言,与苏格拉底谈话无异于当众出丑并成为众人的笑柄[1]。

苏格拉底曾说;“雅典就像一匹驽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

但牛蝇终究是不受欢迎的。

终于,在公元前399年,三个曾被苏格拉底数落过的雅典人控告他犯下两条罪状: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

当时雅典的法律规定:“对一切不信现存宗教者和与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尽管苏格拉底能言善辩,坚持不认为自己有罪,雅典的民众最终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借探望之际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

克力同想尽办法说服苏格拉底,雅典的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遵守这种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是终归无效[2]。

苏格拉底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在《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的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

”苏格拉底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

法理-恶法亦法

法理-恶法亦法

论恶法亦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是西方法学思潮演变过程中经久不衰的论题。

然,人们对“恶法亦法”往往断章取义,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在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宛如没有灵魂和生命的自动售货机,认为只要法律符合外在形式,就遵从如神祗。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在澄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也浅谈了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

关键字:恶法亦法分析实证法学派秩序依法治国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及形成(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苏格拉底的人格特点通过“苏格拉底之死”昭示天下的:他以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以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多么的邪恶,法律都必须被尊重、必须被捍卫、必须被执行。

而其共同指向一点: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尤。

因为雅典的法律要生,所以,苏格拉底必须死。

正是苏格拉底这一振聋发聩的壮举,昭示了后世法学当中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破土。

(二)恶法亦法理论形成苏格拉底是恶法亦法理论萌芽的奠基始祖,但由于他述而不作,再加之人类早期思想的混沌,致使他并没有提出系统、完善的恶法亦法理论。

恶法亦法理论的真正形成始于近代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丁。

关于恶法亦法理论的前题,奥斯丁说:“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1按照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时提出的看法,奥斯丁在这里实际上阐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分离命题”(the Separability),即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没有重叠。

2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

浅议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亦法浅议恶法亦法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2].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3]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一、本文概述《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一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在面对恶法时,法律应如何自处,以及道德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文章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困境提供理论支持。

在概述部分,本文将首先界定“恶法”的概念,明确讨论的范围和对象。

接着,文章将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后续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研究问题,即面对恶法时,法律应如何平衡自身的合法性与道德要求,以及道德在此过程中应发挥何种作用。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在第一部分,将对恶法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将深入探讨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两种观点,分析各自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第三部分将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属性进行剖析,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第四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恶法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理论分析的适用性;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困境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恶法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二、恶法非法观点解析“恶法非法”这一观点,在法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核心观点在于,即使一项法律在形式上得到了制定和认可,但如果其内容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原则或人权精神,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应被视为合法的法律,人们有权利对其表示拒绝和反抗。

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深处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

一个健康、公正的社会,其法律体系应当与道德规范相符合,反映社会的共同价值观。

当法律与道德相悖时,这样的法律往往会失去其正当性基础,难以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

恶法亦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90)

恶法亦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90)

恶法亦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90)“法学作为科学⽆⼒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
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然法学派的基本⽴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题⼲表述的是“恶法亦法”的观点,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要定义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要定义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

⾮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据此可知,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仍要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选项D错误。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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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
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
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
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

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
融通。

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
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

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

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


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
成鲜明对照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

正因如此,汉语的思
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

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
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

具而言之,“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

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从内容和形式互为表里、共同构成描述大多数事物的两个重要维度的特质出发,分别描述实在法内容与形式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不仅不相矛盾,而且还从哲学的角度指出了“实在法”所以成为“实在法”的要件,从而否定了两个命题的对立性。

最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判断趣向。

“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

从句式的角度看,“恶法非法”这个把道德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的命题属于规范语句。

就像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句式把“故意杀人”与三种可能的处罚方式联系起来一样,这种联结是“规定”出来的(毕竟,在那些取消了死刑的国家,“故意杀人的”也可以不被判处死刑)。

概言之,“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

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恶法亦法”则以“法”是否具备某种被称为“法”的形式为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

以早期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的命题为例,如果某规则具备了“主权者的命令”的外在形式,该规则也就具备了法的品格。

从这个角度看,“恶法亦法”的命题强调法的自洽性,意在以法律自身而非法律以外的因素定义法。

因之,“恶法亦法”的内涵可被理解为:“恶法”因具备了法的形式而为“法”;虽然它可能是“恶法”(早期的分析法学甚至反对进行这种价值判断)!与“恶法非法”属于规范性语句、代表了一种价值判断不同,“恶法亦法”反映了一种对现实的描述,属于事实判断。

作为两种不同层面的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不仅不矛盾,甚至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描述某种事物。

例如,“恶法非法”就是判断者站在“人”的立场上以道德为标准对“法”进行的主观价值判断;“恶法亦法”则是判断者站在“法”的立场上以法的外在特征为标准对“法”进行的事实判断。

两个看似对立的命题结合起来,更为全面地揭示了“人—法”之间的关系,给人们提供了考察法的二维视角。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理论上为法治提供了“法律”前提。

也就是说,据以实现法治的“法律”不仅要内容良善,同时还应该具备法的形式。

内容良善而不具备特定法律形式的规则无助于实现法治:这种规则不但没有可操作性,而且还可能成为破坏法治的某些政治目标的嫁衣。

更有甚者,一些政治家还可以用推行某种内容“良善”的规则为借口,在现实中给人民的福祉造成巨大威胁。

有鉴于此,被多数人视为新自然法学派的、本该更重视法律内容正确性的美国学者朗·富勒在强调法律必须具备的八项“内在道德”中,也特
别包含了“法律必须公布”、“不能溯及既往”等外在形式的要素。

因此,“恶法亦法”对法律必须具备特定外在形式的关注,使“恶法非法”这种单纯强调法律内容正确性的命题显得更为完备。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理论命题的一致性,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实现法治的法律制度前提:唯有内容良善、且具备法律形式的法律,才能成为法治的制度前提,才能成为人民福祉的有效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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