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开发间接费用
造价咨询费
工程保险费 法律顾问费 专家评审费
支付给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论证会所聘请的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间接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它专项基金,以及小区 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间接费
物业管理完善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1)广告设施费;(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退出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的现场设计、 等。 工程、装饰费及工程返工损失;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 工程、装修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包括设计、 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 设的、使用用后将会拆除的售楼处还包括建造费用;(4) 样本间费用:包括样板间的设计、装修、装饰以及使用 期间的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使用后将 会拆除的样本房还包括建造费用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2018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此文档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三、清算时间要求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五、清算审理及审核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四、清算资料的收集第三部分转让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二、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四、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五、收入确定需关注的问题六、收入确认的审核要点第四部分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二、地价款的扣除三、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扣除四、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五、扣除项目的归集与分配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九、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十、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第五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一般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二、分期开发项目的计算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第六部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与核定征收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第七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一、预缴的会计处理------------------------二、清算的会计处理---------------------第八部分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税收优惠三、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四、廉租房和经济适应住房税收优惠五、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税收优惠六、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七、转让旧房税收优惠八、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税收优惠九、关于合作建房的税收优惠十、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十一、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念(91号文件第3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文号:国税函[2010]220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5-31 —————————————————————————————————————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是主动清算还是被动清算,都要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收入总额。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若会计处理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则“预收账款”各年度该项目累计发生额即为收入总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xxx项目, 开发商: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人xxx以货币资金出资3470万元, 持股比例80%, 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土地)出资1500万(评估价), 持股比例20%。
经了解, 该项目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借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开发, 并且不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任何管理费用。
该项目的土地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项目开发过程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核算该项目的收入与成本, 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单独建账进行核算。
该项目建有一会所, 经了解会所的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分析】1、根据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 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没有自己的财产, 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该企业的情况有法人、有注册资本、自己单独做账,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该单位实为法人企业。
对法人企业所有的法规政策均适用于该单位。
2、该单位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第18条规定, 若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并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 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的重要税种之一。
由于土地增值税税负重、计算复杂,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开展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计算方法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以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征收的税种。
其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资源的分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房地产企业中,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的税种之一,其税负重、计算复杂,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三、当前土地增值税政策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在计算方法上,一般采用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
预征是指根据土地交易价格和预征率预先征收税款,而清算则是在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增值额进行核算并补缴或退还税款。
此外,根据不同的地区和项目类型,预征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由于土地增值税税负重、计算复杂,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
五、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一)优化项目规划与开发流程通过优化项目规划与开发流程,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销售价格,降低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例如,通过合理规划项目布局、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方式,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土地成本。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和利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地区性税收优惠、产业性税收优惠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还需要预提一定
金额的土地增值税,以避免低估费用和负债、高估利润。预提该部分税 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此 处不宜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因为从税法角度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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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本文转载自金玛财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在房屋开发过程中企业先获得对客户 的预售款,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 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预缴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汇算清缴土地增值 税的核算。 1.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 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 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 益。 2. 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 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 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税是取得预收款时先预缴税金,清算时再汇算清缴、多退少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利用效率。
3 3.控制交易规模
4 4.优化结构组合
控制土地交易规模,避免因
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合理
大规模交易而产生较高的土
进行土地分割、合并或交换
地增值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担。
,降低税负。
做好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准确核算
认真核算土地增值额,确保计算准确,避免误差。
及时申报
按规定时间内申报纳税,避免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
1 1. 合法合规
2 2. 风险控制
坚持合法合规原则,确保筹
评估筹划方案的风险,防范
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风险。
3 3. 信息透明
4 4. 专业指导
保持信息透明,避免信息不
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确保
对称带来的风险。
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
结束语
土地增值税筹划是一个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工作。 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和操作,才能确保合法合规,达到预期目标。
适用一般税率
30%
增值额
适用低税率
20%
10%
增值额
适用优惠税率
增值额
适用免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并非统一,根据增值额的不同分级累进征收。
不同的增值额对应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税率政策。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1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数
税率
2
根据增值额的不同确定
土地增值税
3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土地增值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差额。然后,根据增值额 的不同确定税率。最后,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课程前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经发布,立即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烈反响。
该《通知》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开展全面清算工作,并拟将对企业的清算工作适时开展税务稽查。
这将意味着拖延了14年而未贯彻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征缴将予严格执行。
同时,伴随着清算通知的出台,2007年房地产行业调控也拉开了序幕。
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为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管理,将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制定一系列诸如项目登记和预征、年度结算、竣工决算和全面清算等具体管理办法。
这也将意味着国家将扭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多年的以“预征制”为主的过渡性征管措施,标志着房地产开发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理应引起重视;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它的计算、申报和清算涉及到收入及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的运用、超率累进税率的对照和计算等等,所以说它又一个是计算复杂、申报难度大的直接税种。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国家正规的“清算型”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如何理解和应对全面清算政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法规、如何全面掌握申报业务、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如何防范税务稽查涉税法律风险等等,已成为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迫在眉捷所要解决的难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 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关于印 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三个一流考核要求
23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审核要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相关票据的确认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凭证有缴纳土地出 让金的凭据,支付地价款的发票和银行转 账记录等。具体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 地出让专用收据(转让发票)、财政局开 具的契税票据等。
24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具体审核要点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真实性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分摊的准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
8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其他内容: 房产赠与
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 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 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 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 除代收费用。
(财政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 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4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
《土-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国税发[202x]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x]91号成文日期:202x-05-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解读
增值率 =增值 额 / 扣 除项 目金额 式( 3) 2 . 2 新建 房地 产 的 扣除 项 目: 地 价款 、 开发 费用 、 开 发
成本 、 开 发税金 、 加计 扣 除部 分。
第 一项 : 地价款 : 即 纳税 人 为 取得 土 地 使 用权 支付 的 1 土地增 值税概 述 地价 款 , 以及 纳税 人在 取得 土地 使 用权 时走 法定程 序缴 纳 土 地增 值 税 是 对有 偿 转让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及 地 上 建 的相 关费 用。 其中, 前者包 括 三项费 用 , 一是 通过 土地 转让 筑 物 和其 他 附着 物 产权 并 取得 增值 性 收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获得 的为支付 的地 价 款 ; 二是通 过 土地 出让所 获得 的土地 所 征 收的一种 税。是为 了增强 国家 对房地 产开发和 房地 产 出让 金 : 三是 通过 政府 行 政划拨 而 获得 的为例 行补 交 的土 市 场调控 力 度 , 规 范房 地 产市场 : 为了 限制房价 上 涨过 快 , 地 出让金 。 抑 制炒 买炒 卖房 地产 的行 为 ; 为 了提 高我 国土 地 的利用 效 第 二项 : 开发 成本 : 开 发成 本所 涉及 的费 用项 目繁 多 , 率 :为 了规 范 国家参 与 国有土 地增值 收益 的分配 方式 , 增 其 中主 要 的费用 项 目有土 地征 用及拆 迁 补偿 费、 前 期 工程 加 国 家财政 收入。 费、 公共 配套 设施 费 、 基 础 设施 费、 开 发 间接费 以及 建筑 安 土地 增 值税 实行 四级超 率 累进税 率 : 增值 额 未超 出扣 装工 程 费。 除项 目金额 5 0 %的部 分 , 计3 0 % 的税率 : 增值 额超 出扣除 第 三项 : 开发 费用 : 销售 费 用、 管理费 用 、 财务 费用 : ① 项 目金 额 5 0 % 、 未超 过 扣 除项 目金 额 1 0 0 % 的部 分 , 计 如 果纳税 人 能按 转让房 地 产项 目计 算分摊 利 息支 出 , 同时 4 0 % 的税 率 : 增 值 额超 过 扣 除项 目金 额 1 0 0 %、 未超 过 扣 可 出具金 融机 构 贷款 证 明 , 则开 发 费用按 以 下两种 部 分 内 除项 目金 额 2 0 0 % 的部 分 , 计 5 0 % 的 税率 : 增 值 额超 过 扣 容 扣 除 : 一是 扣 除地 产 项 目开 发 所 需承 担 的利 息 金 额 ( 所 除项 目金额 2 0 0 % 的部分 , 计6 0 % 的税率 。 扣 除 的利息 不超 过 同类 同期商 业银 行贷 款利 率 ) :二是 其 2 土地增 值税 相关 业务 他开 发 费用 : 根 据 式( 4) , 以地 产项 目开 发成 本和地 价 款 总 土地增 值税 收入 额 的确定 : 纳税 人通 过房 地产 转让 获 和 的 5 % 进行 扣 除 : 得 的 收入 ( 比如 实物 收入 、 货 币收入 或 其他 收入 ) , 包括 房 ( 房地 产开 发 成本 +取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付 的成 本 ) 地产 转让所 获得 的全部价 款和相 关经 济 收益。 X 5 %以 内 4 - 利 息 =房地 产开 发费用 式( 4) 根 据物 与 主体 的不 同 , 土地 增值 税 清算 扣除项 目大体 ② 如 果 纳税人 不 能按 规定 出具 金 融机构 贷款 证 明 , 不 分 为旧房和 建筑物 和 新建房地 产两 类。 能按转 让房 地产 项 目计 算分摊 利息 支 出 , 则 以地 产项 目开 2 . 1 旧房和 建 筑物 的扣除项 目: 发 成本 与地 价 款之 和 的 1 0 % 以 内为标 准计 算并 扣除 房地 2 . 1 . 1确 认房屋 及建 筑物 的评估价 格 。房屋及 建筑 物 产 开发 费用。 的评估 价格 可根据 式( 1 ) 计得: ( 房地 产开 发 成本 +取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付 的成 本 ) 评 估价 格 =重置 成 本价 ×成 新度折 扣率 ( 成 新度 与会 X 1 0 % 以 内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式( 5 ) 计 核 算 中的折 旧不同 ) 式( 1 ) 第 四项 : 开发 税 金 : 地 产 项 目转 让过 程 中交付 的教 育 纳税人 转让 旧房 和建 筑物 , 根据 票据 所 载金额 并从 购 附加 费 以及 印花 税 、 城 市 维护建 设 税和 营业 税( 简称“ 一费 入到 转 出的年段每 年 以 5 % 的加 计计 算扣 除。计 算 扣除项 三税 ” ) 。 目时 , “ 每年” 以购房 时所 开票据 上 的 日期到 开具售 房 发票 a开 发地 产 项 目的企 业进 行 地 产项 目转让 的过 程 中 , 的 日期 , 以1 2个 月计一 年 : 已满一 年 的且超 出六个 月的均 由于 印花税 属于 管理 费 的范 畴 ,因此 不在该 程序 中扣 除。 计 为一年 。纳 税人在 购 置房 产过程 中 已按规 定交 付税 金 , ( 可 扣 二税 一 费 ) b其他 纳 税 人 上缴 的印 花 税 可根 据 产权
成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成都⼟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对于成都⼟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关于⼟地增值税预征率(⼀)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纳税⼈有《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地增值税。
采⽤核定征收率的,⽅式具体为:(⼀)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2017年1⽉1⽇起实施,有效期⾄2019年12⽉31⽇⽌。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主要内容解读(⼀)关于预征率1.关于房地产分类:依据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分类⽅法并结合征管实际,将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和⾮住宅。
其中:普通住宅判定标准按《四川省地⽅税务局关于⼟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执⾏。
2.关于预征率的确定:在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确定的幅度内,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地产项⽬增值⽔平,维持普通住宅预征率1%,⾮普通住宅预征率2%,⾮住宅预征率2.5%不变。
3.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经济适⽤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等⼟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由于其主要⽬的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地增值率普遍较低,按照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暂不预征⼟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务》课件
3
房价和土地成本的级联推动
房价上涨会催生土地成本的上涨,而高昂的土地成本又进一步推高房价,构成了 一种新的市场“良性循环”。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和申报
征税时机
土地权益出售时,税费应在权利转移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缴纳。
征税比例
按照不同地区和房地产类型,征收的税费比例不同。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所得进行申报,如无增值, 则不用交纳。
申报表格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包括纳税人信息、土 地转让信息、税款计算等。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
计税基数
土地出让金+房屋及其他附着设施的出售价款+其中应纳税的增值(应纳税的增值 =(土地出让金+房屋出售价款)÷1.5-土地出让金)
2
纳税金额
纳税金额=应纳税增值额×税率(税率根据房地产税期限
土地权利转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普通纳税人
按月纳税,逐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Q: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A:税务机关有责任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推动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不断完善税收政策。
土地增值税与房价的关系
1
土地市场大幅波动
大量的投机性资本进入土地市场,导致土地市场的价格变动较大。
2
土地供应不足
土地供应短缺是房价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土地增值税加重了开发商的负担,影 响了土地出让,最终导致房价上涨。
《土地增值税实务》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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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1 定义
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把握的关键点——对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解读
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把握的关键点——对国税发[2006]187号
文件的解读
于蕾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
新法规从多个方面系统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及税收管理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领悟文件精神、把握文件的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到其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的估计以及涉税风险的有效控制。
【总页数】2页(P14-15)
【作者】于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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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组成员解读中央一号文件准确把握一号文件的改革部署 [J], 冯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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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ppt课件
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遵从度; 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THANKS
谢谢
拓展思考:如何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平台,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信息化 、数字化,提高办税效率。
简化办税程序
在保证税收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土地增值税的办税程序,减少不必要 的环节和资料要求,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整体效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申报、审核、评估、 征收等环节,要求纳税人提供完整的资料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1 2 3
加深了对土地增值税的理解
通过课程学习,学员们对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纳税人义务、征税范围等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掌握了清算流程及要求
学员们表示通过课程学习,熟悉了土地增值税的 清算流程及要求,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打下了基础 。
清算结果
经过清算,该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增值 税8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
工业用地项目清算案例
01
案例背景
某工业用地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总用地面积100亩,总 投资2亿元。
02 03
清算过程
工业用地项目的销售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土地出让 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厂房建设费用等。经过核算,该 项目销售额为2.5亿元,扣除项目金额为2亿元,增值额为 5000万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实际发生
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
扣除顺序
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扣除,如先 扣除土地成本、再扣除开发成本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第18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9〕第182号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商用房4%、非普通住房3%、普通住房2%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
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要及时予以清算。
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函〔2007〕46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结束——。
2024年成都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税费承担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成都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税费承担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税费承担1.1 契税1.1.1 买方应承担的契税1.1.2 卖方应承担的契税1.2 个人所得税1.2.1 买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2.2 卖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3 增值税及附加1.3.1 买方应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1.3.2 卖方应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1.4 土地增值税1.4.1 买方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1.4.2 卖方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2. 税费支付方式2.1 买方支付税费的方式2.2 卖方支付税费的方式3. 税费支付时间3.1 买方支付税费的时间3.2 卖方支付税费的时间4. 税费计算依据4.1 契税计算依据4.2 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4.3 增值税及附加计算依据4.4 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5. 税费支付责任5.1 买方支付税费的责任5.2 卖方支付税费的责任6. 税费争议解决6.1 税费争议的解决方式6.2 税费争议的解决时间7. 税费承担的变更7.1 税费承担变更的条件7.2 税费承担变更的程序8. 税费承担的解除8.1 税费承担解除的条件8.2 税费承担解除的程序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生效的条件9.2 合同变更的条件9.3 合同解除的条件10. 违约责任10.1 买方违约的责任10.2 卖方违约的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时间1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范围13.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3.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适用法律14.2 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税费承担1.1 契税1.1.1 买方应承担的契税买方应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承担契税。
契税的计算依据为房屋交易总价的百分之三。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01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确认01销售额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适⽤⼀般计税⽅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对应的⼟地价款(包括拆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9%)02销项税额的确认(1)当期允许扣除的⼟地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 ×⽀付的⼟地价款(购买的⼟地价、已经开发的⼟地、开发后销售房产所占的⼟地价)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中扣除⼟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包括契税及有关费⽤。
⼀般纳税⼈应建⽴台账登记⼟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实际⽀付的⼟地价款。
(2)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9%)×9%02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的确定01⼀般进税项的确认购进(进⼝)⼀般材料(⽔泥、钢材)和电专⽤发票13%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9%收购绿化苗⽊9%现代服务(⼴告、搬运服务等)6%运输费⽤9%⼀般纳税⼈⽀付的道路、桥、闸通⾏费,暂凭取得的通⾏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速公路通⾏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公路通⾏费发票上注明的⾦额÷(1+3%)×3%⼀级公路、⼆级公路、桥、闸通⾏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级公路、⼆级公路、桥、闸通⾏费发票上注明的⾦额÷(1+5%)×5%通⾏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
02旅客运输服务进税项额的确认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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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实际上,开发企业往往对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实施继续控制,如对人防工程、地下 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从中获取租金收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这些公共配套设施 的成本从开发产品成本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5、售楼处、样板房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予以扣除。
对公共配套设施的认定上,以产权是否归全体业务所有为认定标准。单独建造的售 楼处、样板房建造支出一般作为销售费用而不是开发成本处理,但仍应区分具体情况对 待,若销售结束后产权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的,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含可拆除或移动 部分及其他家具设备)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扣除;若房产销售完毕后拆除的,应作 为销售费用;若销售结束后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新国八条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概述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或核定征收的方式。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率具 体为: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 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 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4、商用房预征率为2.5%。
• 预售销售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采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源 明细登记表等。
“销售收入确认”以房地产销 售合同或不动产销售发票确认 清算收入。
房源信息登记 销售合同登记、房款收取结算登记 房地产销售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
每月、季报送销售明细表
• 竣工验收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判断竣工时间,确定清算条件 和成本截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 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要依据相关规定 的要求严肃处理;严控核定征收。
•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清算时点,即清算单位在达到清算条件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点。审核 清算时点,需重点考虑两方面因素:
新国八条
谢 谢 各 位 学 员!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2、 开发产品非货币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 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3、车位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
一是地上车位不允许转让,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 本。
二是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如确认为发生转 让行为(如签定转让合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按已 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否则,发生其他情形的(签定非转形式 合同,如租赁合同,开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不确认收入,也不扣除相 关成本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费用
能够按项目计算分摊 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或 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利息据实扣除
利息不据实扣除
其他按4%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按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基数
非金融机构民间 借贷不得扣除
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 构的占用费不得扣除
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 统借统贷利息不得扣除
逾期贷款利息、加息、 罚款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
计算基数(同左)
新国八条
四、开发项目清算审核常见问题
1、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
对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7、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如何确认扣除成本。
符合可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发生房地产销售或有偿转让 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收入额按实际销售额及其他经济收益确认;扣除项 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 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另可扣除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有关 税金。注: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时应扣除清算时确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6、对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是否可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当 地主要媒体上的移交公告,业主委员会证明,小区证明。一旦发现存在虚假,可以追溯 调整。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结合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项 目初始产权登记等资料,审核 上述资料所记载的公共配套设 施的性质、面积与企业申报的 内容是否相符。
工程综合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面积实测明细表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新国八条
三、土地增值税与企业会计制度异同比较
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 第1号),我市核定征收率具体为:
1、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3、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三是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 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
4、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获取租金收入, 这部分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变电站、热力站、无法 确权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无偿 使用该类资产,其对应的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土地出让 专用收据、土地转让发票、契 税票据、投资验资报告及土地 评估报告、手续费票据等。
包括: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的相关证明资料
土地取得信息 土地完税信息 拆迁相关信息 有关土地成本的相关凭证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立项开办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用 地红线图”确认项目土地边界; “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分期; ”施工许可证“确认竣工时间。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施工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重点报送会计核算数、付款数、 理性,取得凭证的合法、 有效性。
开发成本、费用二级科目 重要合同管理
日常信息、决算信息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新国八条
二、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分析
• 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章中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 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 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 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一,准确界定清算单位,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第二,准确把握清算条件,明确应清算和可清算的不同标准。
•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因国家建设、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纳税人学校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石炜、钟歆宇、张轶、李平 (财产与行为 税处)
吴丹 (温江区地方税务局) 余莹莹 (新津县地方税务局) 徐艳 (青羊区地方税务局) 主讲人:张轶
内容安排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概述 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分析 土地增值税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异同比较 开发项目清算审核常见问题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 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 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 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相关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