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贫困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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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贫困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中国贫困线标准的制定,长期都依据每人每天摄入热量2100大卡路里来推算。
1985年首次测算贫困线时,在整个基本温饱的测算体系中,食品消费占到60%,而在1997年调整时,食品开支比例高达85%。
1985年,中国将人均年纯收入200元确定为贫困线,2009年这一标准为1196元,24年来增长约5倍;而在此期间,中国GDP由7780亿元增至33万亿元,增长42倍。
我国目前至少有一亿多人属于被社会几乎遗忘的群体,他们没有工作,没有基本收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还有二亿多人仅仅维持基本温饱,没有任何资产和储蓄;也有二亿多人属于自给自足型,但缺乏基本的消费能力。
中国金字塔的顶尖富人大概只有中国人口的2%,即少数权贵和富豪,他们拥有的财富甚至超过了欧美乃至亚洲的一些新老富豪,他们尽管在西方世界挥金如土,对本国经济却贡献不足;另外还有8%的所谓金领白领或者企业主算得上是中国的中产阶级,他们是中国的消费主力。
剩下的几亿人属于所谓的夹心层,名义上过着所谓的小康生活,一旦遇上大病或天灾人祸,面对高涨的物价房价,他们随时都会成为贫困线之下的群体。
2008年底之前,中国政府确定的贫困线为人均年收入785元,按2005年汇率折算每天收入只有0.57美元。
这与世行公布的人均每天不低于1.25美元的贫困线标准相比,差距悬殊。
设身处地想一下:即使现在每人每年1196元,也就是每天只有3元多人民币,面对严重的通货膨胀,他们也许能够免强解决基本温饱,但几乎无法维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
这不仅包括衣食住行的费用,还要包括再生产的费用。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严重缺失,比如高额的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民生支出,使很年多收入即使高于贫困群体之上的人,其实也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
1、太低的贫困线让过亿居民人为“被脱贫”,建议现有贫困线应至少提高一倍至2400元以上。
中国在2009年将贫困线上调至人均年收入1196元之前,贫困线标准为785元,按2005年汇率折算每天收入只有0.57美元,与世界银行确定的1.25美元标准差距悬殊。
据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公布的报告显示,在目前仍采用国内自定义贫困线的86个国家里,贫困发生率最低的是中国,2009年为4.2%,大大低于86国平均水平的37.4%。
2、当前中国的贫困线划分标准制定模糊不合理,和国际标准距离长期偏低,扶贫投入过少,有过亿人没有被划分在贫困人口线,人为地“被脱贫”。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标准是,日均消费低于1美元属于“绝对贫困”,日均消费低于1.25美元属于“贫困人口”。
2009年,中国新贫困线1196元启用后,贫困人口从2008年的1479万增至4300多万人口;但如果按照联合国标准计算,这个数字应是1.5亿和3亿。
3、面对物价飞涨,提高贫困线可以帮助更多的人,不但考虑吃饭,还要考虑教育和医疗保障。
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贫困线以下人口由2008年的3980万上升至2009年的4360万,“每7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需接受政府救济。
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
在“史上最严厉房地产调控”的去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2.7万亿元,同比增加超过70%。
中国国企在去年也创下了2万多亿的利润。
不难看出,我国国力增强的速度是惊人的,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其他收入,都大大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标准提高可致贫困人口达1亿2010年贫困标准有可能上调到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比2008年、2009年1196元的贫阅读会员限时特惠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困标准提高了25%,贫困人口总数将大增,再回到9000多万甚至上亿都有可能。
另外还要考虑受自然灾害严重威胁、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影响,未来10年扶贫开发任务艰巨,返贫压力仍然较大。
中国提高扶贫标准,是要让贫困人口过得更好,而不是解决简单的衣食问题。
5、我国扶贫应更有针对性,专家称应该落实到村到人以现有贫困线的制定标准作为政府扶贫的目标对象,缺乏针对性。
有专家表示,随着中国扶贫工作的进展,贫困人口变少且分布分散,必须得靠微观层面的努力,比如,扶贫到村,落实到户。
然而中国现行的扶贫工作大都以县作为基本单位。
他国的经验性举措不乏可借鉴之处,但其中既适合我国国情、国力、民俗、民质,又能与现行扶贫政策匹配嫁接者较少。
即便我国现行的扶贫政策和模式也存在低效益症结,亟需根据新阶段新任务的需要予以完善、创新。
国富民强曾经是中国人的共同理想,如今这个国家是越来越富了,但如何从国富民强转变为民富国强,需
要政府真正关心怜悯广大弱势群体,需要财政加大对公共民生社会保障的投入,需要国家改变财富分配体制。
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才能真正体现国家的强大,才能真正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生型贫困”,而是“发展型贫困”。
前者主要发生在我国农村地区,后者则突出的表现为收入增加了,但是居民的生活指数下降了,生活质量下降了,而使人们处于贫困状态。
因此,要合理地划分我国的贫困线就要从人均纯收入的官方“数字标准”、作为家庭财富象征的“物质指向”以及人们心目中“贫困认知观”等几方面来分析。
很显然,以前我国对贫困的理解主要停留在“生存”的需要上。
正是与国际组织存在理解和定义上得差距,才有目前中外在贫困界定标准上的差异。
新形势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国农村贫困标准应参考国际贫困线标准和诸多学者的观点,考虑物价因素、保障农民最低生活需求、健康需求、教育需求、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的收入差距、国家财政收支等多种因素进行重新划定。
物价因素,保障农民最低生活需求因素,健康和教育的需求,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需求。
确定贫困线的几种方法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对近100年来确定贫困线的各种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为一窥这个丰富多彩的知识宝库的全貌,中国的童星、林闵钢,香港的莫泰基和英国的阿尔柯克的有关著作都是值得一读的。
㈠.童星、林闵钢提出的12种度量贫困的定量方法
在童星、林闵钢所著的《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一文中,提出了3类共12种度量贫困的定量方法,在目前所见的文献资料中,这是叙述得最全面的。
其划分的3大类的根据是荷兰的奥迪·海根纳斯和克拉斯·得沃提出的三种贫困测量的视角,即客观相对贫困标准、客观绝对贫困标准和主观贫困标准:
1.客观相对贫困标准的测定
所谓客观相对贫困是指从事实上看,某些人的生活低于社会上其他人的生活水平。
测定的基本途径有两个,
即收入定义和商品定义,具体的方法有3种:
⑴.收入等份定义法
首先把国民按收入分成几个(通常是5个或10个)等份,再辅以基尼系数进行差异比较,从而确定总人口的百分之多少为贫困人口;再根据这个百分比,利用家庭收入调查资料,求出贫困标准。
⑵.收入平均数法
把居民人均收入按不同水平进行统计分组,以全部居民人均生活费用除以2或3作为最低生活费标准,再
从统计分组中得出与之对应的贫困率。
⑶.商品相对不足法
它的根据是,一个缺乏普通必须品的家庭必然是贫困的,因此先选定某个标准的消费模式作为社会普遍状况的代表,再与它相比,一个家庭缺少的东西越多,不足的程度就越大,也就越贫困。
2.客观绝对贫困标准的测定
所谓客观绝对贫困是指从事实上看,某些人的生活水平低于一个确定的最小值。
测定的基本途径有两个,
即确定贫困线和编制贫困指数,具体方法有7种:
⑴.热量支出法
以每人每日所需摄入的热量为基准,按人均生活费用分组,算出各组的热量摄入量,再找出摄入热量最接近基准热量的组,该组的人均生活费用即为贫困线的标准。
⑵.基本需求法
根据一个人的食品、衣着等“基本需求”的最小值,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出这些必需品的最低费用,即定
为贫困线。
⑶.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家庭食品支出与总收入的比值,它随家庭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即恩格尔系数越大就越贫困。
因此即可以把恩格尔系数的某个值(现在国际上一般确定为60%)直接定为贫困线;也可以依据恩格尔系数间接地用收入金额来表达贫困线。
后者的具体办法是:按营养学知识确定一个最低饮食标准及其相应的饮食费用,然后用它除以恩格尔系数的贫困值(如上述的60%),其商就是贫困线标准。
⑷.超必需品剔除法
根据住户消费调查资料,从住户全部消费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将剩余部分作为最低生活费
用标准即贫困线。
⑸.总支出与总收入之比法
这种方法认为入不敷出的人就是贫困者,因而把贫困定义为总支出与总收入之比大于1。
⑹.编制贫困指数法
以生活质量为度量标准,根据居民对自己生活状况的评价来确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即贫困线,具体的方法是选取几个同收入高度有关的问题,向居民作问卷调查,给每个询问项目打分,以确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⑺.数学模型法
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经济计量分析模型与营养摄入量分析模型。
①.经济计量分析模型是根据柯布—道格拉斯函数提出的“线性支出系统”(LSE),建立人均生活费收入与食品、衣着、高档耐用消费品、其他各种物品、燃料、服务费、福利费7大类支出的数学模型,这个模型直接给出了维持基本需求的支出和超过基本需求的支出两大部分,从而来确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即贫困
线。
②.收入与营养摄入分析模型则基于这样的认识:人们的工作能力和状况同营养的摄入数量和结构密切相关,而工作能力和状况又和收入有联系,因此收入同营养的摄入数量和结构也有联系;如果能恰当地确定营养必需量,就可以确定必须的最低收入,也就可以确定相应的贫困线。
该模型就着力于描述收入同营养
摄入数量和结构之间的联系。
3.主观贫困标准的测定
见于构造客观贫困标准的困难,70年代以后理论界开始了“自我感觉生活需要不足”的贫困测量。
常用的
具体方法有两种:
⑴.主观最小收入定义法
通过社会调查,询问各家庭认为其收入“足够”和“不足”的数量,对这两种数量作几何平均,就可以得到我们认为“正好”的主观最小收入水平,如果他们的实际收入低于这个水平即被认为处于贫困。
⑵.主观最小消费定义法
通过调查,询问人们什么是他们的基本需求,以及满足这些需求需要多少“收入”,然后将其同他们的实
际收入相比较,判断出他们是否属于贫困。
[15]
㈡.阿尔柯克提出的三种度量贫困的方法
在英国的彼特·阿尔柯克所著的《认识贫困》一书中提出了三种确定贫困线的方法:
1.标准预算法(Budget Standard)
标准预算法建立在试图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的基础上,是否缺少这些必需品就被用来当做贫困的界线。
早期的标准预算法的基本理念是每周采购一篮子商品,它是朗特里在约克郡进行调查时提出的。
在营养学家的帮助下,他们提出了一份一周饮食的菜单,但这个生活标准未免过于简朴,曾经引起了码头工人的抗议。
后来美国的瓦茨委员会提出,不用有前提的专家判断为基础,而用全社会的现实的消费模型来决定标
准预算,他们根据消费模型,制定了三个消费的不同标准,即处于中间层次的“普通家庭标准”、低于它50%的“社会最低标准”和高于它50%的“社会富裕标准”。
但是,这种方法仍然没有在“必需品”的定义问题上取得进展,也未能在属于正常消费的“非必需品”的取舍问题上取得进展。
2.收入替代法(Income Proxy Measure)
在人们试图将货筐方式或消费模型建立在收入水平的基础上时,他们实际上已经向用收入水平替代标准预算或消费模型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因为这就是收入替代法的基本理念。
19世纪末,德国的恩格尔比较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的消费模型,她发现收入较低的家庭在生活必需品上花的钱占他们的收入的比例更大,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花在必需品上的收入比例下降,而更多地去购买非必需品。
这就是著名的“恩格尔曲线”。
美国的奥珊斯基论证,专用于必需品消费的平均数可用于确定贫困水平。
她提出,一个家庭的食品开支要占到其收入的30%以上,这个家庭就是贫困的。
当然,这个比例不一定非是30%或者需要度量的不仅是食品的开支,例如加拿大的贫困标准就是用于衣食住的开支的比例是62%。
但是,这种方法仍然有其武断的地方,因为这个收入替代点不能自己从恩格尔曲线上表现出来。
3.剥夺指标法(Deprivation Indicators)
剥夺指标法是汤森在60年代关于英国贫困问题的著作中提出来的,这种方法的理念基础是需求的满足和不足是相对应的。
这种被排除在日常生活方式之外的相对需求是可以客观地确定和度量的。
因此他制定了与收入高度相关的生活标准基本指标的清单,然后进行问卷调查,让人们回答“是”与“不是”,清单上的指标的遗缺就是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证据。
以上述指标给不同的家庭的需求不足评分,并概括为各种收入类型的家庭的典型评价,然后与这些家庭的收入相比较,来求出贫困线。
但是,批评者则指出,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行为主义为基础的,是以对家庭的消费调查中揭示的行为模式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它所指定
的生活必需品仍然根据专家的判断而定。
[16]
㈢.莫泰基提出的常用的4种确定贫困线的方法
莫泰基在《香港贫穷和社会保障》一书中也提出了四种最常用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
1.市场菜篮式(Shopping Basket Method)
“市场菜篮式”的主要理念是制订出一系列的必需品和服务,作为受益人每月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从而计算出在市场购买这些必需品所要支付的金额。
事实上,在早期的公援制度发展当中,大部分的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方法,而且特别是由营养学家来计算所需的起码食品物种。
2.生活形态式(Life Style Method)
生活形态式的主要理念是以社会大多数人的观念来确立哪些生活形态是属于贫穷的,再以调查方式找出哪些人是符合这些生活形态,然后找出这些个人或家庭的收入界限,使以此在该地区的贫穷线了。
3.食费对比式(又称“恩格尔系数法”,Engle's Ratio Method)
食费对比式的计算法是采用“恩格尔系数”来作为基础的。
恩格尔系数法是以实物费支出作为整体生活消费额的百分比;如某人每月总消费是1000元,而食物支出是400元,那么该人的恩格尔系数是40%。
食物对比式是先计算出现时公援受益人的食物支出,然后把它代入中下层的恩格尔系数的分子来计算出下一年
度的公援基本金额。
4.国际贫穷标准线(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
国际贫穷标准线基本上是以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一半作为该地区的贫穷线,并以此订为公援金额的标准。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CED),曾于1976年调查该会员国,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公援标准相约于个人中位收入的三分二,于是提出以此为贫穷线的起点,推论出二人夫妇的公援金额应以个人中位收入为标准,以便各国进行相互比较。
国际标准的精神,基本上认为单身公援人士应超过个人中位工资的一半,而二人公援家庭应为个人中位工资金额,或二人家庭中位月入的一半;而三人公援家庭则为三人家庭中位月入的一半,
依此类推。
[17]
国际贫困标准
什么是国际贫困标准
国际贫困标准(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
它显然是以相对贫困的概念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组织了对其成员国的一次大规模调查后提出了一个贫困标准,即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这就是后来被广泛运用的国际贫困标准。
国际贫困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其优点是明显的。
但是,其收入比例数50%这个确定值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其成员国(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标准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它能否名副其实地在全世界通行,尤其是能否符合第三世界(譬如中国)的实际情况,显然还有疑问。
因此,我们的讨论仍然要从它的来龙去脉开始。
国际贫困标准的由来和发展
提出国际贫困标准的初衷是要使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符合6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迅
速国际化的大趋势。
汤森指出:“经济的急剧国际化已经使得在各民族国家之间将他们确定基本收入需求的方法论和实践以及实际上向贫困者支付的津贴比率作一比较变得更加重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将‘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贫困的定义统一起来。
这种统一的二元进程(在富国之间和在富国与穷国之间)可以说仅仅在最近才开始,它对长期以来已经确立的各民族国家贫困标准不一的观点,并且也对今后科学地确定社会需求是意义深远的。
”
正是受到上述发展趋势的影响,为了便于进行国际比较,在70年代中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社会救助标准作了一次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大多数成员国的个人社会救助标准大约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的三分之二,于是提出以此作为制订贫困线的基础。
并据此推算出二口之家(一对夫妇)的社会救助的标准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
1979年,贝克曼参考上述数据,计算出一整套系统的国际贫困标准。
他以英国政府的社会救助量度表为基础,为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制定出不同的贫困标准,即单身救助对象的贫困标准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的50%,二口之家的贫困标准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或二口之家的社会中位收入的50%,三口之家的贫困标准相当于三口之家三口之家的社会中位收入的50%,以此类推。
国际贫困标准问世之后,主要是用作国际比较。
奥本海默在《贫困真相》一书中论及欧洲的贫困时,就谈到:“欧共体中央统计局于1985年进行的最新调查公布了欧共体各国的贫困比率的比较。
它采用了两种方法来度量贫困:第一种方法使用了国别贫困线,即按照各成员国现行的生活标准来度量贫困;第二种方法使用了欧共体通用的贫困线。
”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得到的统计结果有着极大的差别。
若用第一种方法,即用欧洲各国本国的贫困线来考察贫困比率,贫困线被界定为本国平均家庭消费支出的5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这样得出的结论是:“在1985年:葡萄牙的贫困比率情况最糟——它的人口将近三分之一生活在贫困之中。
随后是爱尔兰、西班牙和希腊,它们的贫困人口在18.4%到19.5%之间。
英国在较为富裕的国家中贫困比率是最高的,达18.2%。
法国和意大利的贫困人口在15%左右。
比利时、丹麦、德国和荷兰的贫困比率最低——大约占人口的6%到11%之间。
”
若用第二种方法,即用欧洲共同体通用的贫困线来考察贫困比率,贫困线被界定为欧共体的平均家庭消费支出的5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这样得出的结论是:“1985年,欧共体边缘的国家贫困比率最高:葡萄牙有69.5%的人陷于贫困,西班牙是32.4%,爱尔兰是25.6%,希腊是20.9%。
在欧共体中央和北面的国家贫困比率最低:比利时、丹麦、荷兰和德国都在1%到7%之间。
”“尽管英国相对比较富裕,但比起它的欧洲伙伴来,贫困比率令人震惊地高出许多。
在欧共体中它的贫困比率之高排在第五位(15.8%)。
”
在欧洲,由于马斯特里克特条约的签订,欧洲联盟和欧洲统一市场已经提上了正式的议事日程。
为了造就统一的欧洲劳动市场,欧洲联盟倾向于将其成员国的社会保障标准也统一起来,贫困线自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奥本海默写到:“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发展将带来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又将导致共同体内出现新的贫困和不公平的问题。
按照这种剧烈变化的眼光来看问题,为了估计我们和我们的欧洲伙伴究竟有多少共同的感受和不同的趋向,并测定在我们的社会中欧洲自由市场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考虑与左邻右居有关的贫困问题甚至变得更重要了。
”“与统一市场的发展相联系,尝试使各成员国之间更为一致,现在开始考虑使用一个欧共体通用的贫困定义是适时的。
”
同时,从7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洲,人们对贫困的看法发生了变化。
奥本海默指出:1989年欧洲共同体进行的一次调查发现,人们更有可能将贫困解释为社会不公平的结果,而不是懒惰或丧失意志力的结果。
与1976年的一个类似的调查相比较,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
变化尤其在那些有着很强烈的信念认为懒惰导致贫困的国家表现得很明显。
譬如在英国,1976年40%的被调查者认为贫困是由于懒惰,但1989年只有18%的人这样认为。
在爱尔兰和卢森堡,1976年有30%和31%的人认为贫困是由于懒惰,但1989年只有14%和25%的人这样认为。
这种观念上的变化,使这种建立在相对贫困概念基础上的测量贫困线的方法得以走向实际运用。
事实上,欧洲共同体也正在为统一欧洲的贫困线作出努力,这在欧洲反贫困计划中就有体现。
正如阿特金森所说:“在这个计划的评价部分,委员会将界定贫困的标准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成员国的成人可自由使用的平均收入的50%。
《欧洲统计》发表的官方统计资料表明,以此为基础,12个成员国对贫困的统计统一了口径。
”可以预见,在这样的趋势下,在欧洲,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贫困标准超越研究的范围而走向实际运用将在不久的未来成为可能。
国际贫困标准的优点
如前所述,国际贫困标准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国际贫困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国际贫困标准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调查,只要知道社会平均收入或社会中位收入,乘上50%,就可以求得贫困线。
因此,也可以减少行政费用。
莫泰基在《香港贫穷和社会保障》一书中用国际贫困标准计算香港的公共援助标准。
据1991年香港人口普查提供的数字,家庭规模的中位数是3.4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月收入中位数是9964元,先以上述2个中位数计算平均收入,即:9964÷3.4=2930(元)
再将这个平均数乘以3,就约等于三口之家的收入中位数:2930×3=8792(元)
最后,将三口之家的收入中位数乘以50%,即得三口之家的贫困线:8792×50%=4396(元)
二.国际贫困标准可以用作比较当我们将国际贫困标准视为一种收入比例法时,它常常被用于纵向的和横向的比较。
而且通过这种比较可以使我们知道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社会救助标准方面的差距。
横向比较,尤其是跨国比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贫困研究中是屡见不鲜的。
前文提到的奥本海默所作的跨国比较就是一个例证。
类似的方法还常常用于在一国之??内按时间顺序作纵向比较。
阿特金森在《法定贫困线的设立和经济政策》一文中提及美国的法定贫困线的修订与调整。
法定的调整方法是与消费者物价指数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在中位收入增加时,贫困线与中位收入的比率下降。
1963年,四口之家的贫困线是家庭中位收入的50.1%——这基本上也相当于欧洲人的平均收入的一半——到1973年,它已经下降到37.7%。
此后,相对来说变动较小。
亚洲国家的作者也会作类似的比较,譬如在台湾林万亿、孙健忠的著作中,都提到台湾省和台北、高雄等市以前一年的政府公布之每人每月家庭平均所得的30—40%来拟定救助标准,结论是金额太低。
香港的莫泰基也曾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纵向比较:“七十年代的香港公援金额占中位工资平均是25.9%,但在整个八十年代,该百分比一直下降,时至1992年4月,已下降至12.8%,刚巧下跌了五成。
”
三.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使受助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使受助者得到的救助金额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莫泰基指出:采用相对性的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保证受益人的起码生活,而不规限其生活方式,既可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易于理解和接受,并在学术上和政策上,符合国际标准。
他还说:国际贫困标准“最大的优点是:它的理念和计算不但符合相对性的贫困定义,同时在政策上又可以证实贫困是可以消除的;只要提供足够就业机会和职业训练,来保证赤贫人士的入息,便可使该社会的市民不会生活于贫困线之下。
”
国际贫困标准虽然为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但也为一部分学者所诘难,这就不免引出一番争议:
关于国际贫困标准的争议
一.国际贫困标准并不名附其实最初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依据其成员国的社会救助标准提出来的。
后来,贝克曼在此基础上又参考英国政府的社会救助量度表,为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制定出一整套的贫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