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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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在“黑斯廷战役”中战胜哈罗徳,加冕为英格兰国王,史称“诺曼征服”。诺曼征服给英格兰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学者梅特兰甚至称:“诺曼征服是英格兰历史上的一次…巨变‟(Catastrophe)”。[1]
就诺曼征服对英格兰封建制度带来的变化而言,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诺曼征服为英格兰带来了欧陆各国所不能比拟的王权,借助它英格兰建立了最完善的封建制度;[2]但另一方面,在诺曼征服带来强大王权的同时,这种独特的王权又在社会体系内部瓦解着英格兰的封建割据,使整个英格兰社会出现一种微妙的平衡。正如梅特兰所言:“如果我们现在开始讨论封建制度,我们会明显的发现,英格兰的封建制度明显不同于法兰西,13世纪的封建制度明显不同于12世纪。基于封建制度这一空泛的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英格兰是封建化最完善的地方,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英格兰又可能是最低限度推行封建化的国家。威廉征服在为英格兰引入封建制度的同时,又在破坏着这一体系。”[3]
一、封建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使得欧洲文明状态遭到了破坏,西方文明进入到中世纪。[4]罗马帝国的崩溃使得原先处于强有力中央政府控制下的社会陷入到混乱之中。原先繁荣的城市日渐衰颓,原先在城市主导政治的贵族们避入乡村。人们在各个方面看到社会的解体,代替它的是一些小范围的、情况不明的、零散而不相关连的社会在建立起来。在当时的人看来,这好像是一切都化为乌有,成了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当时的诗人和历史编写者都认为世界的末日到了。[5]
蛮族大规模的入侵往往不存在什么政治计划,导致的结果通常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尽管蛮族国家也试图通过各种政府管理手段,希望对社会进行有效地控制,如颁布成文法典,[6]但罗马帝国时期强大的中央权力及其中央化的行政机制不可避免地衰落了。“查理曼以其个人的天才所做的大量努力并不存在建立新体制的意图,而是一种恢复古代文明的尝试,在他死后帝国的分裂也表明了旧制度已经全然失效。”[7]不过社会还要继续存在下去,当公共权力衰落,无法保障社会群体安全时,人们就不得不采取一些私人性质的措施来稳定并维持社会秩序。另外,中世纪货币经济的衰退使得作为直接生产要素的土地,成为整个社会唯一重大的财产形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封建制度成为人类文明的选择。
一般认为,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土地贵族所有制基础上,封君封臣的人身关系与土地保有紧密联系在一起,以领主与附庸之间私人的契约取代国家的公共法律,私人权力取代公共权力为特征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8]
确切地讲,封建制度是在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之后发展起来的。[9]就生成机制来看,封建制度是伴随着中世纪中期封建主领地的世袭化进程而确立起来的。[10]我们知道,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渊源于9世纪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11]中世纪初期的法兰克由于货币缺乏,国王无力用货币支付士兵、亲信和官员的薪俸。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办法是将土地作为他们为王国服务的报酬。采邑制改革改变了先前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制度,受领采邑要承担为国王服兵役、服从命令以及交纳税赋等义务,并且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封主或受封人发生变化,都要重新分封。应该说,采邑制实行之初,加强了王国的军事实力,为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强盛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封者的忠诚和义务观念也逐渐淡薄。他们倾向于把采邑视为己有并传给后代。查理曼大帝就曾抱怨领受封地的人将封地视为私产,但依他的权势也无力扭转这种趋势。877年,他的孙子西法兰克国王决定撤回许多封地,重新把它们分配给他的支持者。这一努力看似完全符合采邑制规定,但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无法做到。采邑这时已演变成为事实上不可收回和世袭的贵族领地。正如美国学者派普斯所言:“从理论上讲,在君主与封臣这样的政体之下,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有,其余人只能有条件地拥有土地。地产被封臣作为采邑而持有,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君主……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附带条件的土地保有权在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推动下演化成为完全的所有权……早在公元10世纪、11世纪,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德国,封臣将采邑传给后代就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尽管这些世袭采邑按规定不能进行让渡,实际上到了12世纪,让渡这些财产的做法已经变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采邑就无声无息地变成了私有财产。”[12]这样,采邑实际变成了世袭领地,领主把所属的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土地一起分散给领主。世袭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可以独行其事,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项事务,排斥王权的干预。领地世袭化的过程,同时也意味着封
臣开始转变为贵族。[13]这样一来,领地的世袭化促使了西欧土地贵族所有制的形成,它的形成标志着封建制度在生成机制上的基础已经具备。
西欧土地贵族所有制的形成,使得贵族占有和使用土地而产生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经过发展,最终形成了强调土地保有关系的封建制度。其实这一点早已为斯塔布斯所暗示,正如梅特兰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所引用斯塔布斯的一段话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发展的总体趋势可以被描述为一个从属人到属地、从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观念占据主导的时代转变为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与土地占有交织在一起,并最终从属于后者的过程……这些主要的步骤是那么的明显。”[14]土地在那个年代不仅是社会权力的基础,而且更是社会中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西欧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使贵族在自己的土地上能够排斥一切人包括君主和其他贵族,成为只听令于自己的领域。此外,与9-11世纪西欧领地普遍世袭化进程发展的同时,另一事态的发展直接促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生。我们知道,在那个社会秩序无法保障的年代,贵族间私战的绵延以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意外,丧失土地。于是,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强大的领主以求在兵荒马乱的时日得以生存。大批自由民主动依附于封建领主,这最终促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广泛和深入发展。自由民直接依附于领主而非国王,成为领主的仆臣,向他们宣誓效忠。时有谚云:“君有臣,臣有民,臣下之民,不属国君”(The man‟s is not the lord‟s man)[15]封建制度早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调还可以从违反效忠誓言的处罚得以证明。正如阿尔弗雷徳时期一则法令的序言所表明的那样,自从王国接受基督教以来,几乎每一种重罪都可以用金钱来赎罪,但是对叛变领主除外。因为上帝不会宽恕任何鄙视他的人,上帝不会容忍那些出卖他的人,你必须像热爱自己一样热爱你的领主,对领主的背叛意味着他犯了与犹大一样的罪行,因此背叛自己的领主是得不到任何宽恕的。[16]后来,由于社会状况从战乱趋于稳定,国王逐渐不再给受封者直接提供武器装备,而由他们自己利用土地上的收益自备武器和战士。这样一来,“原来由特定身份的人提供骑士的做法现在变成了由保有土地的人提供,这一转变标志着土地保有取代个人身份开始成为社会决定性因素。”[17]另一方面,和平时期的到来意味着,“巩固统治和治理社会取代战事成为国王们的主要事宜,土地分封此时也不再主要是为了提供骑士,而更多的则是为了满足领主们的各种日常需求。相应地,起初的那种终身分封逐渐让位于可继承的分封。”[18]可继承的土地分封,使得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对土地的保有,领主与封臣在主张各自权利时一般都以保有土地为主要依据,而非原先的宣誓与效忠。如领主对监护权、婚姻指定权的主张是因为年幼的保有人保有的是骑士役领地,而封臣对庄园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也是以自己在此庄园内保有土地为依据的。“拥有土地成为了自由的标志,一个人因为拥有土地而自由,而不是因为自由而拥有土地;土地的拥有者是武器的主人,法庭是土地拥有者的法庭。”[19]
经过上述的发展,封建制度在欧洲普遍地被建立起来。“任何地方野蛮状态一停止,一切事物就采取了封建的形式。”[20]“教会渐渐成了封建主和封臣,各城市都有领主和封臣;国王以封建主的形式装扮自己。……正像社会的各种普遍性因素都纳入了封建系统一样,最细小的细节和普通生活中最琐碎的事也都成为封建制度的一部分。”[21]
封建制度(Feudalism)或封建主义,就其内涵而言应该说是十分非常复杂的。自19世纪以来,不同学者从各种角度对其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解读,[22]其中,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在其《英格兰宪政史》中对其下了一个至今仍堪称经典的定义:“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形态,在其中,主要的社会联结体现于领主与封臣之间,就领主方面而言,意味着他要保护他的封臣、防止外侵;就封臣方面而言,意味着他要保卫他的领主、履行包括军事服役在那的封建役务以及向他的领主效忠。这种个人的关系不可避免地牵扯到一项财产关系,即土地保有关系――封臣从领主处领有土地,封臣的服役是其领有该块土地所必须承受的义务,领主在土地上享有重要的权利,并且我们可以说,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在领主与封臣之间分离。”[23]在整个封建社会的顶端,国王在理论上是最高的领主,,他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直属封臣,他们在封建土地结构中成为国王之下第一土地保有人。接着,国王的直属封臣进而会以“领主”的身份将受封于国王的土地进行再次分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分封可以由直属封臣的封臣继续下去,直至将土地交给自由民或农奴直接耕种。直接分封土地的结果是,整个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均被型构成一个垂直分布的金字塔关系结构。除国王外,每个分封土地的人既是上位领主的封臣,又是下位各自封臣的领主。
封建制度在西欧的盛行,一方面,它使得“国家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形式,……大大小小的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