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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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一般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 计划单列市一级。
受损害前就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计算误工费;损害前有 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要计算误工费, 标准与无固定收入人员相同。
退休后继续被原单位反聘或在其他单位供职拿“补差”、 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等有固定退休费收入和额外劳动报酬 的人员,受损害后虽然退休费没有减少,但其他收入实 际是减少的。
1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对固定收入没有最高封顶,但必须有合法证 明,对特别高的固定收入,一般要求有个人收入调节税 的完税证明或受损害前的工资单证明其较高的工资收入。
17
《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每年各地统计局都有公布),按照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故意伤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均按照《解释》 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医学
Compensation Medicine
主讲人 孟祥志教授
1
第一章 绪 论
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个 体的差异性,同样的损害对不同的人产生的后果 可以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 到医学方面赔偿的内容不可能制定一个统一的人 身损害量化标准。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是民 事纠纷中最主要和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23
案例1-1 一位75岁的湖北省城镇居民于2008年因交通 事故受伤后被评定为Ⅷ(8)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 30%),2007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1485元,其赔偿年限为5年,所以,残疾赔偿金 = 11485×5×30% = 17227.5元。
7.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8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 (4)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由于致人死亡或伤残
的赔偿内容中已经包括了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所 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过高,否则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 发展水平不协调。
29
10.营养费 全面、合理、科学的营养不仅是维系生命健康的基础,
也是提高临床治疗效果的必要手段,营养主要通过膳食 调节,必要时辅以药物治疗。当创伤比较严重、进行手 术前后、口腔损伤只能进流食、昏迷病人只能通过鼻饲 管进食时,需要特殊、价格较贵、加工复杂的食物,对 于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增加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 予赔偿。
7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 法律、法规及赔偿内容
一、人身损害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赔偿的革命性变化, 是一切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大法。根据《民法通则》的 精神,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是:①过错;②后果; ③过错与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8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
Baidu Nhomakorabea1.医疗费
人身损害发生后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所产生的医疗费在内 容上包括门诊挂号费、抢救费、住院床位费、药费、诊 疗费、手术费、污物处理费、空调费、理疗费、出诊费、 指导训练费、会诊费等;在时间上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 费,未发生但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和将来可能发生的 医疗费。
(2)损伤、疾病、意外事故、中毒、劳动和生活 环境、医疗行为与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
5
(3)各种损害对人体健康、劳动能力、社会交往 能力的影响,即伤残评定。
(4)死亡、伤残对亲属及本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5)诈伤、诈病及造作伤、造作病的甄别。
6
三、赔偿医学的研究对象
1、活体 2、尸体 3、人身损害现场 4、人体检材 5、医学资料 6、法律法规
30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伤残情 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等级的高低不是 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是否需要额外 特别的膳食为条件。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 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21
另一个影响残疾赔偿金的因素是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 定时并未考虑受害人的实际职业、年龄和性别等因素。 所以,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一个 抽象的概念,同样的伤残等级对不同受害人所造成的劳 动能力下降的程度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有很大的区别。 例如 :股骨骨折愈合后留有同样的后遗症对一个机关 工作人员和一个农民劳动能力的影响显然是不一样的。
特殊类型的伤残因配制残疾辅助器具使其护理依赖程度 减轻的可以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重新鉴定其护理依赖
级别。
12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不能在家中就餐,需要在医院或餐馆就餐, 或需要特殊伙食而增加了受害者的伙食支出,所以应该 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 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目前 我省的标准是15元/人/天。
二、赔偿医学的任务
1、为人身损害的调解或诉讼提供科学的赔偿证据 2、为人身损害赔偿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3、促进医学、法医学和法学的发展
4
为完成以上任务,赔偿医学需要根据法律法规、 社会伦理道德、科学发展水平研究人体生命的全 过程,包括生命过程中的伤、病、残、死的法律 问题。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
(1)损伤、疾病、意外事故、中毒、劳动和生活 环境、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死因 分析。
13
4.误工费 受害者在住院期间或休养期间不能上班或不能从事受伤 前的职业劳动导致的工资、奖金或劳动报酬损失称为误 工费。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0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下降导致的收入减少, 既不是生活补助费,也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养 人生活费。
赔偿权利人如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 院(受伤地)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 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1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 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期限原则上应护 理到受害人恢复到生活能完全自理为止,但要准确判断 何时终止护理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因为判断护理依赖 的五项指标均是半量化指标。
19
6.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 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 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5
8.住宿费 受害人、陪护人员、调解代理人、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等异地需要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时 间发生地、时间、需要住宿的人数相符合。住宿标准有 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比照事件 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双方事先协 商。
26
9.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 赔偿具有填补和抚慰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 损失及惩罚加害人的作用。并不是说只要遭受精神损害 就能得到赔偿,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才予以赔偿。
2
第一节 赔偿医学的定义、任务及研究对象
一、赔偿医学的定义
赔偿医学(Compensation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的 理论和技术,根据有关法律,研究并解决人身损 害赔偿问题的科学。
3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的理论 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及其实施中涉及医学问 题的科学。
31
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 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 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额。”
22
残疾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二种。 定期给付的方式主要针对伤残等级比较高,可能生存年 限比较短的伤残者,要求定期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义 务人必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次性给付按预期生存年限 计算(60岁以下为20年),伤残者实际生存期限短于 预期生存年限的,赔偿义务人不能向伤残者亲属索回, 但伤残者实际生存期限超过预期生存年限者,可以在预 期生存年限界满后继续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余下生存年 限的残疾赔偿金。
9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 解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已发生的数额确定。器 官功能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 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 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0
2.护理费 是指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产生了暂时或永久性的护 理依赖,即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是否需要护理可根据生活自理的五项标准来判断:①进 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护理级别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 部分护理依赖。以上五项都不能自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 以上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以上 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16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实际还在从事有收入劳动 的、农村老年妇女、城市老年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均应按 实际收入减少数额计算。
5.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 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各种损害因素导致 死亡的,一般是按损害的性质、发生地平均工资水平、 生活水平、死者的户籍、死者的年龄进行计算。
24
交通费的含义严格限制为受害人送医院抢救、转院及必 要的随同陪护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家属送衣、送饭、 调解人员或参与诉讼人员的交通费。交通费标准参照国 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旅费标准。一般以普通公共汽 车、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乘坐救护车、出租 车、卧铺火车或飞机的,需要说明其合理性。所有票据 的时间、人数、次数应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相吻合。
18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如死亡地点与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赔 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二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高低区别时,死亡赔偿金按较高 地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不能按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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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包括:(1)死亡;(2)伤残, 无论伤残等级如何;(3)既未死亡又未伤残的则要视 具体情况(加害人是否故意、住院时间、损伤程度等) 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也不可能制 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能补偿精神损害,是否 能起到抚慰的作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能否起到惩罚加害人的作用;
“当地”一般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 计划单列市一级。
受损害前就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计算误工费;损害前有 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要计算误工费, 标准与无固定收入人员相同。
退休后继续被原单位反聘或在其他单位供职拿“补差”、 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等有固定退休费收入和额外劳动报酬 的人员,受损害后虽然退休费没有减少,但其他收入实 际是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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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对固定收入没有最高封顶,但必须有合法证 明,对特别高的固定收入,一般要求有个人收入调节税 的完税证明或受损害前的工资单证明其较高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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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每年各地统计局都有公布),按照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故意伤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均按照《解释》 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医学
Compensation Medicine
主讲人 孟祥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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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个 体的差异性,同样的损害对不同的人产生的后果 可以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 到医学方面赔偿的内容不可能制定一个统一的人 身损害量化标准。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是民 事纠纷中最主要和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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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一位75岁的湖北省城镇居民于2008年因交通 事故受伤后被评定为Ⅷ(8)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 30%),2007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1485元,其赔偿年限为5年,所以,残疾赔偿金 = 11485×5×30% = 17227.5元。
7.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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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 (4)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由于致人死亡或伤残
的赔偿内容中已经包括了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所 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过高,否则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 发展水平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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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养费 全面、合理、科学的营养不仅是维系生命健康的基础,
也是提高临床治疗效果的必要手段,营养主要通过膳食 调节,必要时辅以药物治疗。当创伤比较严重、进行手 术前后、口腔损伤只能进流食、昏迷病人只能通过鼻饲 管进食时,需要特殊、价格较贵、加工复杂的食物,对 于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增加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 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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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 法律、法规及赔偿内容
一、人身损害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赔偿的革命性变化, 是一切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大法。根据《民法通则》的 精神,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是:①过错;②后果; ③过错与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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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
Baidu Nhomakorabea1.医疗费
人身损害发生后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所产生的医疗费在内 容上包括门诊挂号费、抢救费、住院床位费、药费、诊 疗费、手术费、污物处理费、空调费、理疗费、出诊费、 指导训练费、会诊费等;在时间上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 费,未发生但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和将来可能发生的 医疗费。
(2)损伤、疾病、意外事故、中毒、劳动和生活 环境、医疗行为与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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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损害对人体健康、劳动能力、社会交往 能力的影响,即伤残评定。
(4)死亡、伤残对亲属及本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5)诈伤、诈病及造作伤、造作病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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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医学的研究对象
1、活体 2、尸体 3、人身损害现场 4、人体检材 5、医学资料 6、法律法规
30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伤残情 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等级的高低不是 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是否需要额外 特别的膳食为条件。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 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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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影响残疾赔偿金的因素是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 定时并未考虑受害人的实际职业、年龄和性别等因素。 所以,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一个 抽象的概念,同样的伤残等级对不同受害人所造成的劳 动能力下降的程度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有很大的区别。 例如 :股骨骨折愈合后留有同样的后遗症对一个机关 工作人员和一个农民劳动能力的影响显然是不一样的。
特殊类型的伤残因配制残疾辅助器具使其护理依赖程度 减轻的可以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重新鉴定其护理依赖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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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不能在家中就餐,需要在医院或餐馆就餐, 或需要特殊伙食而增加了受害者的伙食支出,所以应该 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 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目前 我省的标准是15元/人/天。
二、赔偿医学的任务
1、为人身损害的调解或诉讼提供科学的赔偿证据 2、为人身损害赔偿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3、促进医学、法医学和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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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以上任务,赔偿医学需要根据法律法规、 社会伦理道德、科学发展水平研究人体生命的全 过程,包括生命过程中的伤、病、残、死的法律 问题。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
(1)损伤、疾病、意外事故、中毒、劳动和生活 环境、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死因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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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工费 受害者在住院期间或休养期间不能上班或不能从事受伤 前的职业劳动导致的工资、奖金或劳动报酬损失称为误 工费。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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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下降导致的收入减少, 既不是生活补助费,也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养 人生活费。
赔偿权利人如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 院(受伤地)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 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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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 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期限原则上应护 理到受害人恢复到生活能完全自理为止,但要准确判断 何时终止护理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因为判断护理依赖 的五项指标均是半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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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 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 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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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宿费 受害人、陪护人员、调解代理人、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等异地需要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时 间发生地、时间、需要住宿的人数相符合。住宿标准有 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比照事件 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双方事先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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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 赔偿具有填补和抚慰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 损失及惩罚加害人的作用。并不是说只要遭受精神损害 就能得到赔偿,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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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医学的定义、任务及研究对象
一、赔偿医学的定义
赔偿医学(Compensation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的 理论和技术,根据有关法律,研究并解决人身损 害赔偿问题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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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的理论 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及其实施中涉及医学问 题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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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 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 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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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二种。 定期给付的方式主要针对伤残等级比较高,可能生存年 限比较短的伤残者,要求定期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义 务人必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次性给付按预期生存年限 计算(60岁以下为20年),伤残者实际生存期限短于 预期生存年限的,赔偿义务人不能向伤残者亲属索回, 但伤残者实际生存期限超过预期生存年限者,可以在预 期生存年限界满后继续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余下生存年 限的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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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 解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已发生的数额确定。器 官功能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 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 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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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理费 是指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产生了暂时或永久性的护 理依赖,即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是否需要护理可根据生活自理的五项标准来判断:①进 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护理级别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 部分护理依赖。以上五项都不能自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 以上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以上 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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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实际还在从事有收入劳动 的、农村老年妇女、城市老年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均应按 实际收入减少数额计算。
5.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 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各种损害因素导致 死亡的,一般是按损害的性质、发生地平均工资水平、 生活水平、死者的户籍、死者的年龄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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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的含义严格限制为受害人送医院抢救、转院及必 要的随同陪护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家属送衣、送饭、 调解人员或参与诉讼人员的交通费。交通费标准参照国 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旅费标准。一般以普通公共汽 车、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乘坐救护车、出租 车、卧铺火车或飞机的,需要说明其合理性。所有票据 的时间、人数、次数应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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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如死亡地点与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赔 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二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高低区别时,死亡赔偿金按较高 地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不能按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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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包括:(1)死亡;(2)伤残, 无论伤残等级如何;(3)既未死亡又未伤残的则要视 具体情况(加害人是否故意、住院时间、损伤程度等) 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也不可能制 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能补偿精神损害,是否 能起到抚慰的作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能否起到惩罚加害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