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明代宦官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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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明代宦官专权

中国的宦官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一直到清朝从未间断,其中“东汉及唐、明三代,宦官之祸最烈”,而尤以明代宦官之祸为突出。明清之际的史家多有评说明王朝是亡于宦官的。这种说法虽然太过绝对,但宦官专权干政促使明王朝各种矛盾激化,加速了明王朝走向灭亡却是毋庸置疑的。

纵观历史,不同的制度在不同的朝代和时期都有其特有的时代特征,宦官制度也不例外。作为历史上宦官专权的第三次高潮,明代宦官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色:

1.宦官人数众多,机构庞杂。

由于明代宦官人数众多,多时达十余万,所以管理宦官的机构十分庞大。仅从二十四衙门(“二十四衙门”是十二监、四司、八局的总称)看,足以使人眼花缭乱。司礼监是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也是整个宦官体系中权势地位最高者。司礼监有批答大小臣工的一切奏章,传宣谕旨,还兼顾其他宦官重要官职等的职权。除了二十四衙门之外,宦官还掌管了内府十库和一些房、作、厂,更设立了东厂、西厂、内行厂等,自成体系,俨然中央政府,把手伸向四面八方,像蚂蚁一样爬满从中央到地方重要权力机构的大小山头。

2.宦官权力受制于皇权,宦官命运依赖君主

从宦官权力的来源上看,明朝的宦官,其权力自始至终是皇帝给予的,尽管有时候皇帝给予宦官权力是无意识的。所以明朝宦官的权

力受到皇权的制约,无论宦官权力有多大,都不能与皇权相冲突,宦官的活动范围也必须在皇权所允许范围之内,皇帝对宦官的势力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收放自如。因此,明代宦官之祸虽烈,但没有到像汉末及中晚唐那样,能把皇帝的废立、生死操纵于手的程度。而且,明朝宦官如同寄生虫,他们的“寄主”皇帝一死,或者突然变脸发威,宦官本人权势顿时消散,汪直如此,刘瑾如此,冯保如此,魏忠贤也如此。他们的弄权一时,狐假虎威,是有皇帝作招牌,但当失去招牌或皇帝变脸时,太监只能挨剐、灭命了。

3.宦官与外臣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安置。”这条规定直接针对朝臣与宦官相互勾结而危害皇权。但是随着皇帝将一部分权力交给宦官,宦官要想开展正常的工作,就不得不与外朝大臣发生联系,因此《大明律》的这条规定根本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因而也无法产生减轻宦官为祸的作用。由于明朝宦官的权力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极大的威胁到外朝大臣的权力,甚至直接掌握了原本由外朝大臣掌握的权力,因此外朝大臣与掌权宦官必然会滋生矛盾,他们之间的斗争是很激烈的。然而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斗争关系,同时还存在合作,使得宦官与外朝大臣的关系错综复杂起来。一方面,外朝大臣或通过奏折规劝皇帝要抑制宦官权势,或直接参与与宦官势力的斗争,例如东林党人。另一方面,外朝大臣想要有效开展工作,必须与宦官合作,取得其对自己的支持,例如万历首辅

张居正从实行新政一直到整个政权生涯,都与冯保保持着合作的关系。

4.一些贤良宦官积极有为。

历史上,确实有一部分宦官掌权后贪污腐败,陷害忠良,甚至挟天子以命诸侯,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是并非所有的宦官都像魏忠贤一样,对社会造成的是负面影响。其中也有一部分贤良的宦官,他们在政治上积极有为,克己修身,积极的参与朝政,并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宦官张永辅助王守仁诛刘瑾和镇压宁王叛乱,在此过程中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他的政治作为受到人们的赞扬,并得到君王的奖赏。在明王朝的历史上,不仅外臣与邪恶宦官之间存在矛盾,宦官内部也存在着矛盾。因此一些贤良宦官加入了外臣集团,他们与外臣积极配合,共同与邪恶宦官作斗争。而且积极配合外朝大臣,在政治上也十分有为。

宦官专权干政是明朝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至明中后期更是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他们干政的范围逐渐渗透到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各个领域,很大程度上掌控着国家命脉。当然这也必然对后来明王朝的发展以及灭亡产生了严重而重大的影响。

1.政治上的表现:

明代宦官参与朝政,主要通过司礼监进行。司礼监和内阁是辅助明代专制皇权运行的两个机构。一般情况下,由司礼监和内阁共同发挥决策功能,被认为是中枢机构运转的正常状态。而明朝时,奏章的批答,先有内阁以小票草拟,成为“票拟”。再由司礼监中的

宦官代替皇帝朱笔批出,成为“朱批”。所谓“朱批”,相当于现在的盖印。朱批权是皇帝的权利,也是明王朝办事的最后一道程序,批朱之后,意味着最后拍板,而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利,本该由皇帝完成,后来却落入了内宫的手中。由此,宦官可以对中枢机要之权进行干预和操纵。明代宦官还对察举用人之权进行干预。按朝廷规制,许多官职都由宦官举荐选任,即便是内阁重臣的任用也往往须司礼监掌印首肯。正因如此,朝廷重臣多有趋炎附势者,对权阉馅媚讨好,自称“门下”、“晚生”。魏忠贤柄政时,自“内阁、六部,至四方总督、巡抚,遍置死党”,有所谓“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之号,真是权势熏天。

2.经济上的表现:

宦官一方面作为皇帝的家奴,管理皇室产业;另一方面作为皇帝的特派员,对国家财政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监察,甚至直接管理。如管理皇庄、上林苑、牧马草场、制造、库藏、税收等,经常充任矿监、税使、采办、织造、提督市舶,监督仓场等。

明代的织造指丝织,主要供应宫廷和官府使用。洪武初,设苏州织造,属地方官管辖,永乐年间开始派宦官戎陀胜监督。他们为了满足皇室的享受或中饱私囊,往往于常额之外,宗教缎匹的坐派,成为江南一害。库藏主要指内库和太仓银库。内库中以内承运库最著名,设掌印太监一名,近侍、太监十余名,掌工、监司数十名。凡金银、纱罗、玉带、象牙、玛瑙、宝石、珍珠之类,皆贮此库。太仓银库是国库,属户部管理,但宦官往往以圣旨的名义支取太仓银。天启时,

魏忠贤用宦官涂文辅总督太仓银库和工部节慎库,实际上把持了国家库藏大权。由此种种,宦官操控了朝廷财政,在国家的经济活动中起到重大影响。

3.司法上的表现:

明代宦官参预司法,主要凭借其特别司法组织东厂、西厂、内行厂等。而受东厂控制的锦衣卫可说是东厂的扩大和延伸,宦官参预司法离不开锦衣卫。

明代宦官干预司法表现在很多方面。明代的司法侦查机关有厂卫和兵马司。兵马司主要负责京城治安巡逻及一般案件的侦查,而政治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都由厂卫负责侦缉。东厂设立之初,主要任务就是司法侦查。英宗以后,东厂的权力不断扩大,侦缉范围也更加广泛。东厂逮捕的重犯,一般关押在厂内监狱,轻犯及干连者关押在厂外的代用监狱里。被羁押的犯人往往不待司法判决即被宦官杀戮。在审判方面,明代法律规定:需要复审的案件由三法司负责进行。同时,沿用历代的录囚之制,由皇帝自己或派官吏向囚犯讯察决狱等情况。中叶之后,复鞠和录囚必须有太监参加。而且明代的皇帝为进一步控制司法,还在普通审判之外规定了特别审判制度,其中大审、热审由宦官代表皇帝主持。东厂单独管辖的案件,完全由提督太监定案和量刑。审判一般案件,东厂的一审即为终审。至于东厂管辖的重大案件以及太监参预三法司会审的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名义上虽然属于皇帝,实际上是操于太监之手。总之,重案已由厂卫管辖,而三法司审理的案件中比较重大的又由宦官主持复审,而且宦官还控制着特别审判,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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