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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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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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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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船长12m以下或主机功率44.1千⽡以下(含44.1千⽡)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2.渔船类型为内陆渔业船舶;⼆、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政服务中⼼领证窗⼝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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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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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 检验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1节 一般规定 (1)第2节 航区 (2)第3节 定义 (2)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5)第1节 一般规定 (5)第2节 检验程序 (6)第3节 检验项目 (8)第4节 证书 (9)第三章 技术要求 (11)第1节 一般规定 (11)第2节 技术要求 (11)第四章 船舶设备 (14)第1节 一般规定 (14)第2节 配备要求 (14)第五章 吨位丈量 (15)第1节 丈量与计算取值 (15)第2节 吨位计算 (15)第六章 载重线及稳性 (17)第1节 载重线 (17)第2节 稳性衡准 (18)第一章 总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为规范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的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1.2 适用范围1.1.2.1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内登记或将要登记的小型渔业船舶。
1.1.2.2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系指船长小于12m的且功率小于44.1kW的、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渔业船舶。
1.1.2.3 本办法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符合相关检验规定。
1.1.2.4 除小型渔业船舶以外的其它渔业船舶,以及在我省作业的省外渔业船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1.1.3 检验申请1.1.3.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 验船师职权1.1.4.1 按规定登船检验与检查。
1.1.4.2 按规定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
1.1.4.3 要求船舶按规定配备相关设备。
1.1.4.4 若船舶或其设备的技术状况不合格时,可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若船舶所有人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有权收回该船的检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c3b747ff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8c.png)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2024年,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该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为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保护渔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检验方式调整:原先采用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修订后改为采用定期检验与在用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验是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对渔船进行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装备等的检查;在用检验证明渔船适航,即渔船在使用期间进行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检验标准提升:修订后的规则对渔船的结构强度、安全设备、排水装置、消防设施、航行器材、通讯导航等方面的要求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检验机构管理:对渔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船舶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修订后的规则提出对渔船制造和维修单位,建立和实施适航确认程序,确保渔船设计、建造、维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质量可控。
5.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责任明确:规定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渔船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
对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实施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发布通报并广泛宣传,让所有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了解最新的检验规则和要求,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相关的渔业船舶法律法规,提高渔船的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对渔船的定期检验和在用检验进行严格监督和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推动技术创新:加强船舶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修订和实施,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水平,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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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认可收费标准.-.2007316102351
![认可收费标准.-.2007316102351](https://img.taocdn.com/s3/m/926dd65cf01dc281e53af0c7.png)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渔业船舶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收费标准如下:
注:①船体部分或机电部分单独设厂,各自申请认可审查、发证的,按上述档次的80%核收;一次审查不合格者,再次审查时加收20%的同档次费用。
②资质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③资质认可证书费为100元。
④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收取。
⑤修造渔船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⑥渔船修造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⑦渔船修造质量监理单位资格认可费:非钢质渔船基数为1000;钢质渔船基数为2000。
关于2008年度捕捞许可证年审、船舶检验及有关收费标准的通
![关于2008年度捕捞许可证年审、船舶检验及有关收费标准的通](https://img.taocdn.com/s3/m/d09cb0fd6137ee06eff918cb.png)
关于2008年度捕捞许可证年审、船舶检验及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渔业乡镇、村及渔船所有者:我县2008年度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普通渔业资源费征收及渔船检验工作按照省厅、羊口分局、市局的统一要求已经开始,为便于各级和渔船所有者掌握上级政策和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审渔船必交的收费项目及标准1、木质渔船检验费(国家计划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2、普通渔业资源费(元/马力)(鲁价费发[2005]24号)3、港务费(根据[1993]农(渔政)字第15号)港务费每船每月13元,全年共计156元。
4、船东互保费根据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鲁渔保[2006]4号文件规定,雇主责任险、附加医疗险和附加死亡险具体入保情况如下:(1)雇主责任险每份互保金额1万元,每份保费90元,每人最高投保限额6万元;(2)附加死亡险每份互保金额1万元,每份保费85元;(3)雇主责任及附加死亡险,每人最高投保限额12万元;(4)附加医疗保险最高限额1.2万元(12份),每份保费20元,保额2000元。
5.互保协会渔业政策性保险补贴享受条件:(1)互保期限为一年,短期互保不享受财政补贴。
(2)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每一渔民主险及附加死亡险累计互保金额不低于5万元(主险最高互保限额6万元,主险及附加死亡险最高互保限额15万元)。
(3)投保渔民人身平安险的每一渔民主险互保金额不低于3万元。
二、证书、证件不齐全的渔船需补交费用如下:1、渔业船舶登记及变更登记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
2、证书、证件工本费(国家计划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
船舶证书夹费(丙种)10元/本;遗失、损坏、补发船舶证书正本40元、副本20元;检验报告费正本38元、副本13元。
渔船年检验规范
![渔船年检验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4aa718aa45177232e60a261.png)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 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 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 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 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1/ 5(四)、2006 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
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3eebc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44.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计价格[2000]55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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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渔船年审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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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年审流程及费用英文回答:Annual Inspection Process and Fees for Fishing Vessels.1. Pre-Inspection Preparation.Gather necessary documents (vessel registration, insurance,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s, etc.)。
Inspect vessel thoroughly for any defects or deficiencies.Address any identified issues to ensure vessel meets inspection standards.2. Inspection Request.Contact the designated inspection authority (e.g., Coast Guard,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Submit a request for inspection and provide relevant vessel information.3. Inspection Appointment.The inspection authority will schedule an appointment for inspection.Prepare vessel and crew for inspection, including ensuring all required safety equipment is present and functioning properly.4. Inspection Process.Inspectors will examine various aspects of the vessel, including:Hull and superstructure.Machinery and equipment.Safety provisions.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5. Inspection Report and Fees.Inspectors will issue a report detailing any deficiencies identified.Vessel owners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addressing all deficiencies within a specified timeframe.Inspection fees vary depending on vessel size, type, and inspection requirements.6. Annual Certificate.Upon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 inspection, the vessel will receive an annual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CI)。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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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
三、检验要求1. 渔业船舶建造检验1.1 渔业船舶的建造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船舶建造合同。
1.2 渔业船舶的建造过程必须按照船级社或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建造合格证。
1.3 渔业船舶建造完工后,必须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船舶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应证书的规定。
2. 渔业船舶定期检验2.1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状态符合要求。
2.2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通舱系统、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项目的检查。
2.3 定期检验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3.1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报告。
3.2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包括对船舶本身以及事故相关设备的检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由地方海事部门以及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共同进行。
4.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4.1 渔业船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
4.2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检验流程1.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申请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 建造过程监督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 初步验收2.渔业船舶定期检验流程:- 预约定期检验- 船舶检查准备- 定期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记录和评估- 发放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事故检查流程:- 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检查准备- 船舶及设备检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 事故报告记录4.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 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临时检查准备- 临时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处理五、检验报告与证书1.检验报告和证书是对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确认和记录,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颁发。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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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四会渔业船舶年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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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渔业船舶年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辖区内船长12M以下,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的内河渔业船舶⼆、办理材料A4纸复印,是否清晰,交验原件是否真实是否真实,交验原件A4纸复印,是否清晰,交验原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接收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四会市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督管理站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申请材料通过后,对渔业船舶现场查验,审核合格后受理,呈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与领取结果。
全部审查环节通过后,经批准录⼊《⼴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发证,申请⼈在窗⼝取件。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
窗⼝⼈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渔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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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艘
材质
总吨位
总功率
(KW)
审图费
初次检验
营运检验
临时检验
换证检验(船龄)
年度检验(船龄)
0-4
5-9
10-14
15年以上
0-4
5-9
10-14
15年以上
钢
质
渔
船
1-9
0
130
435
155
180
205
230
50
55
60
70
40
0.1-19.9
205
690
310
350
390
430
125
135
150
元/亩.年
25
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
元/亩.年
45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
35
(3)网箱养殖
元/平方米.年
8
(4)水生经济植物种植
元/亩.年
8
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二、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鄂价费[1998]4号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登记费和变更费。
1、船舶登记费
165
20-29.9
215
730
330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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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建造(初次)检验收费表
营运检验收费表
一、船舶主机功率超过本表者按部颁标准查核计算。
二、建造(初次)检验费在检验完毕后一次性收取(图纸审查费,吨位丈量费已包括在内,不再另行收取);营运检验费[其中包括年度检验费加换证(定期)检验费除以四年的平均值]每年一次收取。
三、本表已含检验师开展船舶检验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及联络费。
四、本表不含轮机自动化、冷藏装置、防止油类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锅炉检验收费,凡涉及上述收费时,按部颁标准查核加收。
五、按规定发放的各种船舶证书和出具检验报告不得收费。
因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发各种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的按下列标准收费:各种船舶证书(包括临时船舶证书)费:正本每证40元,副本每证20元。
检验报告费:正副本每套50元。
船舶证书夹费:丙种10元,乙种15元,内河5元。
六、临时检验费按每船次100元收取,若检验用时超过4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50元。
七、展期检验费按每船次100元收取。
八、公正检验费按每船次200元收取,若检验用时超过4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50元。
九、拖行检验按每船次630元收取。
十、本标准仅适用于省内各渔船检验机构对非钢制渔业船舶检验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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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1.3.2新建渔业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检验工作结束交纳40%。
1.3.3 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营运船舶异地申请检验的,预交纳50%的检验费。
1.3.4 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帐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末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1.4验船师开展船舶检验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通讯联络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申请人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差旅费外,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人每小时收费30元。
1.6如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完成的工作量收费。
1.7应申请人要求,验船师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和临时加班进行检验的,每人每小时收取加班费40元。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图纸审查与初次检验(建造)为同一检验单位,第一艘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30%计收,第二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费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购买已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图纸及技术资料转移到异地建造,建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图纸审查费,第一艘船舶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15%计收,第二艘及以上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
3.初次检验(建造)3.1 一般规定初次检验(建造)的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算。
3.2 船舶构造注:系数C取附表3.2.1和3.2.2内有关值的连乘积。
3.2.2非钢质船舶基数N按钢质船舶基数N的80%计收。
系数C见附表3.2.1、和3.2.2。
附表:3.2.1 船舶系数附表:3.2.2 冰区加强注:①表中功率(kW)系指主机和所有辅机原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②未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系指所有机械装置的总功率。
③系数c见附表3.3.1注:含有多项,系数为有关值的连乘积。
注:①表中功率(kW)是指所有发电机额定功率之和。
②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功率之和来计算。
③系数C见附表3.4.13.5 轮机自动化注:①表中功率(kW)系指自动化控制的主机和辅机额定功率之和。
②表中基数N是指按无人值班机舱和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
对集控机舱和驾驶室遥控机舱按表列基数的85%计取。
③电子计算机的检验费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根据不同机型确定。
注:有速冻装置的系数C为1.50。
注:①有过热器的锅炉,按上表的120%计收。
②有过热器及减热器的锅炉,按上表的130%计收。
③特殊构造的锅炉,其检验费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④废气锅炉按上表的60%计收。
3注:姐妹船自第二艘起按上表的40%计收。
注:①系数C见附表3.10.1②姐妹船自第二艘起每艘按上表的40%计收。
注:系数C见附表3.11.13.12救生设备注:公务船、交通艇基数按上表的200%计收。
3注:表中船长指总长。
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5.1一般无线电电报或无线电电话设备的检验:A1航区船舶N=200,A1+A2航区船舶N=400,A1+A2+A3及以外航区船舶N=500。
3.15.2 具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N=1200。
3.17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渔业船舶检验一律取基数500。
3.18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渔业船舶检验一律取基数500。
注:①以渔捞机械作起货动力的按上表的70%收费。
②系数C见附表3.20 .14.营运船舶检验4.1 一般规定4.1.1 营运船舶检验的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费。
4.1.2 申请人未按规定申请船舶初次检验(建造)的,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初次检验(营运)的船舶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200%计收。
4.1.3由于更换船旗而进行初次检验(营运)的船舶按换证检验费的150%计收。
4.1.4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船舶,以及在境内航行、作业转为境外航行、作业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营运)的检验费按换证检验费的150%计收。
4.1.5凡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船舶申请检验,其检验费按每超过半年相应增收50%,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
因不可抗拒原因或经检验机构同意的除外。
4.1.6船舶构造、轮机、电气装置、轮机自动化的营运检验费需根据4.2、4.3、4.4、4.5各项规定计算后,乘以表4.1中船龄系数。
表4.1 船龄系数4.2 船舶构造4注:①系数见表3.2.1和3.2.2;②期间检验按换证检验的80%计收。
4.2.2非钢质船舶基数N按钢质船舶基数N的80%计收。
系数C见附表3.2.1和3.2.2。
4.3 轮机注:①表中功率(kw)系指主机和所有辅机原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②未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系指所有机械装置的总功率。
③系数c见附表3.3.1。
④期间检验按换证检验的80%计收。
注:①表中功率(kw)是指所有发电机额定功率之和。
②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功率之和来计算。
③系数C见附表3.4.1。
④期间检验按换证检验的80%计收。
附表4.5.14.6 冷藏装置注:①具有速冻装置的船舶按上表的150%计收。
②期间检验按换证检验的80%计收。
4.8吨位丈量4.8.1由于改建需要重新丈量时,按表3.9计收。
4.8.2船舶已有各种吨位证书,但需要重新核发的,相应按表3.9的40%计收。
4.9稳性批准4.9.1由于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批准稳性时,按表3.10的计收。
注:①系数C见附表3.11.1.②期间检验按换证检验费70%计收。
注:公务船、交通艇基数按上表的200%计收。
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4.1一般无线电电报或无线电电话设备的检验,A1航区船舶N=150,A1+A2航区船舶N=300,A1+A2+A3及以外航区船舶N=400。
4.14.2具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N=1000。
4.15防止油类污染注:期间检验按换证检验的80%计收。
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渔业船舶换证检验一律取基数450。
4.17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渔业船舶换证检验一律取基数450。
注:①以渔捞机械作起货动力的按上表的70%计收。
②系数C见附表3.20 .14.21 艉轴抽出注:上表系指一根尾轴抽出的情况。
4.22 锅炉注:①有过热器的锅炉,按上表的120%计收。
②有过热器和减热器的锅炉,按上表的130%计收。
③特殊构造的锅炉,其检验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④废气锅炉按上表的60%计收。
4.23 修理检验4.23.1修理检验包括损坏修理检验及自然磨耗的修理检验。
在修理检验后,按经检验的相关项目的修理费的0.5%计收修理检验费。
申请人未及时提供确切的修理费数值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估算确定。
4.23.2上述修理检验费不包括正常检验的各项检验费。
5.拖航检验拖航检验费根据认可图纸、计算书及现场检验所耗时间按临时检验规定计费,并按不同航区增收;以I类航区的拖航增收100%;对其他航区的拖航增收50%;但对不满1000总吨的船舶最低值取基数1000,对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最低值取基数2000。
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注:①临时检验按时间计算,二小时以内按上表收取,超过二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按上表增收50%。
②同一项目需要多次上船完成检验的,从第二次开始以时间累计计算。
③临时检验如次数过于频繁或时间特别长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收。
6.1.2临时检验按照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时,按照相应规定收取检验费。
6.2公正检验公正检验如船舶起租、退租、量油水、索赔修理、保险、买卖等的检验费,按临时检验的200%计收。
6.3展期检验按临时检验规定收取检验费。
6.4签发免除证书。
签发免除证书的,按申请免除项目检验费的200%计收。
6.5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安全检验每套设备每次按基数200计费。
6.6损坏检验6.6.1损坏检验后未经永久性修理,船舶就开航或被拖去目的港的,其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规定标准的200%计收。
6.6.2损坏检验中系按检验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进行全部或部分永久性修理的,其检验费除按6.6.1规定计收外,并按4.23增收修理检验费。
6.7临时适航性检验。
6.7.1在境内建造修理并持境外(包括港、澳、台)渔船检验证书的船舶,试航前签发船舶航行试验证书的,按初次检验(营运)费的10%计收;6.7.2更改船东、船名、船籍港的检验按临时检验费标准的200%计收。
6.7.3临时与更改航区的检验,经检验并签发单程驶往目的港短期临时航行安全证书的,其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费标准的200%计收。
6.8申请国际航行的渔业船舶的勘验费按初次检验(营运)费的10%收取,但收费额最低不得低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