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Legal Defini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s 作者: 于春敏[1]
作者机构: [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弱势地位
摘要:'金融消费者'具有'消费者'属性,仍符合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是个体自然人,行为是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目的为非生产、交易的生活消费。
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者内涵丰富,绝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都可纳入金融消费范畴,但高风险、特别是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产品除外,相关主体不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进行倾斜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理和实际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外延应包括潜在金融消费需求者和曾与金融机构有过业务关系的个人客户。
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金融消费者作为其基础概念自当先为明晰。
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模糊之时,金融商品差不多突破了原有的分业经营之藩篱而成为金融服务者共同的服务内容,金融商品的专门属性使之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保险、银行产品。
因此,证券投资者、投保人、银行客户等也因购买金融商品而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其身份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替代原有的不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者,准确的演绎金融法律关系之中各方的地位与权责,乃为金融实践的切实需求。
“金融消费者”一词,作为购买金融商品和同意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差不多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而本次金融危机也将金融消费者爱护问题提到各国金融法制改革的日程中。
实际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爱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进展。
作为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的摹本,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纳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立法明确界定的开创 [1]。
200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门爱护机构的决议,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
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2],而且该指引还专章规定了“客户利益爱护规则”。
2009年9月23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爱护和教育事业,中国银监会召开了金融领域“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启动会。
该项目旨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更好地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和谐健康进展。
在此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关涉法律爱护的范畴,值得认真斟酌。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学上的概念,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甚或依旧存在质疑和模糊,而差不多问题与概念的界定因关乎爱护的基础范畴划定而成为研究第一要解决的领域。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联系与区别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联系与区别(一)确立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因提供金融服务一方的强势地位而显出其弱势性更为突出。
但由于我国在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未能为各类金融服务接受者提供适当保护,所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应逐渐提上日程。
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晰,因此确立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相当重要与现实的必要性。
一是从必要性的角度出发,金融消费品具有复杂性、大额性等特点,同时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服务接受者在地位上存在强弱区别,加上信息上的不对等,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势必能让金融消费者这一特点群体的利益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金融法主体概念的界定是对作为该法律调整对象的金融交易关系的一方主体的身份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特定金融法主体及与之交易的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所以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的首要前提,也是以该目标为制度原点的金融法制度的逻辑起点。
三是从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金融领域的相关立法基本上是围绕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制定,罕有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并设计规则;在价值导向上也是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不是保护消费者/投资者为主;在制裁手段上偏重于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施以行政和刑事处罚,而不是为交易相对方提供民事救济。
这使得金融服务接受者难以有效地主张、行使和维护其个人权利,加之其在交易地位方面的特殊性,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特别加以保护。
(二)联系投资者是传统证券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通常情况下,所谓的投资者(或投资主体)是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投资活动,对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社会成员,包括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但在证券法理论中投资者只有依赖于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经济服务,才能完成股票买卖,并因买入股票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因卖出股票而不再是公司股东。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一)国内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1.学者观点:从个人金融需求、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等多个角度定义“金融消费者”在国内,有不少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不同的看法。
一是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把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二是从生活消费需要出发,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排除了证券市场上为了获取投资利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是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借鉴日本的做法,着眼于交易双方的地位对比,将其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四是从金融交易、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将金融消费者简单界定为所有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服务的社会成员。
2.主要争议:对“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在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界定的争议为:一是投资者尤其是高风险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二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学者们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认为该类主体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的调整,也适用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保法》。
二是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为代表而言,组织/团体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仍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在交易地位中属于弱势一方。
三是认为那些投资高风险商品(如金融衍生品)的购买者,因为他们往往是专业水平很高的投资主体,与金融商品提供者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应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而仍将其视为普通的投资者。
(二)国外立法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1.美国:主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自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现代化法案》出现对金融消费者范围的描述,到2010年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弗法》),美国对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始终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发展,金融领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程。
我们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依据等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才能如实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从而具体构建起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
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
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1、金融消费安全权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概念界定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概念界定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提及,但它们并非完全相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特定的内涵。
理解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对于保护个人的金融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以及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者,从广义上讲,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
他们可能是为了进行日常的支付、储蓄、借贷、保险等活动而与金融机构打交道。
比如,一个为了购买房产而申请住房贷款的个人,或者一个为孩子购买教育保险的家长,都可以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之一是在金融交易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这是因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普通消费者难以完全理解其中的风险和条款。
而且,金融消费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往往存在不对称性,金融机构掌握着更多的产品信息和市场动态,而消费者可能只能依赖金融机构的宣传和解释。
相比之下,投资者则是指那些为了获取资本增值、股息、利息等经济利益,而主动将资金投入到各种金融资产中的个人或机构。
投资者的目的更加明确,就是通过投资实现资产的增长。
他们会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评估风险和回报,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做出决策。
投资者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风险性。
他们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期望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例如,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的个人或机构,都可以被认定为投资者。
在法律保护方面,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有所不同。
对于金融消费者,法律更侧重于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在金融交易中不受到欺诈、误导和不公平待遇。
而对于投资者,法律则更注重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投资者自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对金融消费者的监管重点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营销行为、产品设计和服务流程,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简单易懂、风险可控。
法律规定对于客户的保护(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金融领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金融欺诈、非法集资、信息披露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对客户的保护措施及其重要性。
二、我国法律规定对客户的保护措施1. 信息披露制度(1)强制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发行证券、发行债券、设立基金等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
(2)持续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确保客户及时了解公司状况。
(3)信息披露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
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专项基金。
当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时,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2)投诉处理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
(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4. 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制度(1)反洗钱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活动。
(2)反恐怖融资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防止恐怖融资活动。
(3)金融欺诈处罚制度:对于从事金融欺诈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5. 金融仲裁和诉讼制度(1)金融仲裁:对于金融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实施

法律知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数量不断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实施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金融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包括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一些问题仍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国务院于2009年颁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金融信息服务,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
此外,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金融信息服务,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流畅。
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监督各金融机构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
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协助金融消费者维权。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实施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力量应当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合法和规范的金融服务。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作者:宋二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现在越来越的的被人们提起,因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立法及机构设置领域的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几项措施。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个人投资者作者简介:宋二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17-01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目前,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逐渐被广泛地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仅仅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的自然人、个人的统称。
笔者以为,应当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正式提出,并加以专门规定,以便于今后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立法层面的保护。
一般认为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构成消费者需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2)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
而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笔者以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范畴,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一种延伸,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可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家庭或者个人的生活需要而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或使用、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个人投资者。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立法及机构设置层面上的缺失(一)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少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明文规定对金融消费的任何保护。
另外,我国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法律都原则性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
但其规定要么过于笼统,要么不够明确,甚至是漏洞百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摘要】本文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而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了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
指出,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扞格;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一、引言20XX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
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
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内涵辨析及界定

产业科技创新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96Vol.2 No.21产业科技创新 2020,2(21):96~97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内涵辨析及界定王大琦(深圳市汇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52)摘要:现如今,我国对在金融消费者范围界定方面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针对金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目前还有着不同的意见。
因此,相关研究人员需要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更好的开展相关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工作。
本文针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内涵进行,对金融消费者界定中的共识和分歧进行了具体阐述,同时还探讨了二者在具体范畴概念上所具有的相容性,对其界定标准制定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内涵辨析;界定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21-0096-02在国际金融危机过去以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共识,同时也是金融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
对比国外,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已经加大的重视程度,但由于开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相关立法工作还存在着滞后现象。
对此,想要使相关保护机制和法律法规得到完善,需要有效解决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界定问题。
而现如今,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范围界定工作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并达成了初步共识,但针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前者是否可以纳入到后者的范畴内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需要认真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开展相关消费者立法保护工作。
1 金融消费者界定的共识和分歧金融产品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多数专家学者赞同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
虽然其在具体定义上有所不同,但目前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金融消费者主体主要为人自然,其所产生的行为是购买、对金融产品进行使用以及接受相关的金融服务,而其消费目的则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与案例剖析

04
CATALOGUE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案例剖析
案例一:某银行泄露客户信息事件
事件概述
某大型银行因技术漏洞导致大量 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涉及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
侵害权益
该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和 个人信息安全,给客户带来潜在的 安全风险。
处理结果
银行被监管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并 要求其全面整改,加强信息安全保 护。同时,受影响的客户获得了相 应的赔偿。
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法规与 案例剖析
目 录
• 引言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 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案例剖析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01
CATALOGUE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推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制定行 业标准和规范,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 合作与交流。
鼓励金融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 业规范,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市场秩 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消 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
鼓励消费者积极了解金融产品和 服务的风险和收益,理性选择适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
随着金融创新和全球化的加速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风险和挑 战日益增多,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 以应对这些挑战。
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助 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消费需求的增加,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侵权行为等原因,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进行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特点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中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金融消费的主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普通人群。
特点:(1)复杂。
金融产品本身具有复杂性,消费者经过瑞士法,往往难以理解很多条款,因此很容易陷入诈骗,造成经济损失。
(2)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掌握大量的金融产品信息和市场动态,而消费者的信息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容易受到误导。
(3)条款不明确。
金融产品合同存在条款过于晦涩、难以理解等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4)风险较大。
金融消费涉及到金钱流转,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代价可能非常高昂。
因此,金融消费是有较高风险的。
二、国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该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交易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要求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及合法的金融产品。
如果金融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条例》银行卡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一种便于支付、储蓄、转账和存取款等活动的卡片。
《银行卡管理条例》的实施,保障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的权益,促进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主要涉及金融消费者股权的买卖、分配以及补偿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保险公司、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投保须知以及协议书等,以及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对条款有异议,可以提出反馈意见并以该意见为准。
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国外立法借鉴

2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范
我 国 学 对 丁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人 和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相 对 人
这 两 类 主 体 应 属 于 金 融 消 费 者 异 议 不 大 ,而 对 于 资 本 市场 中 的
但 是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保 护 法 并 没 有直 接 规 定 消 费者 的 慨 投 资 人 是 否 也 属 于 金 融 消 徙 并 意 尚 不 统 一 。 将 投 资 人 排 除 在 念 ,而 是 通 过 第 2条 说 明 _消 费 行 为 的 范 围 . 『 该法 丰 体 规 定 的 不 金 融 消 费 者 范 围 之 外 的 观 点 众 多 。前 观 点 认 为 , 融 消 费 者 的 明 确 , 使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住 确 定 消 费 者 概 念 时 往 往 通 过 第 2条 界定 标 准 为 是 否 以基 本 金 融 需 豫 丽 j 省 功 并 以 此 认 为 l √ 仃 乃 , 并且 目前 的 规 定 推 导 出 一 概 念 ,这 就 造 成 了 争 议 的 产 生 。 其 中较 _ 主 投 资 行 为 并 不 是 为 了 基 本 金 融 需 要 个 为 何 些 投 资 领 域 设 立 了 投 资 者 准 入 制 度 ,} 仃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人 i 流 的 观 点 是 “ 费 者 是 指 为 满 足 生 活 需 要 而 购 买 或 使 用 经 营 者 消
由 于 金融 消 费 者 在 我 国还 是 一 个 出于 理 论 阶 段 的概 念 ,因 此
没 有 一 部 综 合 保 护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法 律 ,对 其 的 保 护 主 要 是 将 其 区 分 为 不 同 的 主 体 ,如 “ 款 人 ” 、 “ 险 相 对 人 ” 等 ,散 见 存 保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人民银行如何紧密结合金融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更是呼声四起。
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需求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即将进入以具体制度设计为中心的阶段,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当下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一)法律界定: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官方文件中最早见于2006 年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目前虽已逐渐被广泛使用,但仅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的统称,并没得到立法界定的准确法律概念,其内涵范围也不明确。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 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 1 条规定:“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的总则彰示的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法》中包括“客户”、“借款人”和“存款人”几种不同称呼。
(二)立法理念:平等保护模式下向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原则缺位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尤其是金融监管立法,已形成强势公法规制理念,偏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资金运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合规性,忽视金融产品、服务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两者视为平等民事主体,实质上并未对金融消费者实施倾斜性法律保护。
(三)立法模式:纵向分割式行业立法,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虽零星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规则模糊,如金融隐私权保护,《商业银行法》规定为存款人保密,《证券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对银行卡、征信、存款保险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及合格金融消费者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亦未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近年来,纵向分业式立法模式下,“一行三会”出台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探讨

二、 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
上文 中列举 的几 种观点仍存有分歧 之处 , 要统 一金融 ? 费者的概念首先还得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标准 的统一 肖 性问题 。标 准确定后才能 有统一 的内涵的基础 , 同时也 才
能 在 外 延上 确定 金 融 领 域 的各 种 ? 费 形式 究 竟 何 者 才 能 纳 肖 入 金 融 消 费 者范 畴 。 ( ) 一 以生 活 消 费 为 目的
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保护 中 , 由于 《 且 消费 者权益保 护法 》
的宏观性也并不能给予金融 消费者所需要 的全面的合理的
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 对信 息准确性 、 真 实性 、 时眭等要求 颇高 、 及 对其 本 身具有 一定 的专 业性 要
求、 从事金融交易 的高风险性 、 信用性要求严格等 。这些特 殊性决定 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必 然不 同于一般消费者的概 念 。所以 , 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 借鉴 国 内外 已有经验 , 对我 国金融消 费者 的概念做 出准确 界定是 平衡金融消费 中的利益冲突时首先要 考虑 的。 目前 , 于金融 消费者的概念 的讨论 主要 分 为以下 四 关
的弱势群体 的有效保护 , 将专 业的投资主体 排除在外 , 但
这种表述仍然存在三大缺 陷。第一 , 这一 条款为弹性条款 ,
显然在对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方面 , 在操作 上 , 对作 出认定 的
机构或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 比较高 ; 第二 , 该表述 中的 落脚点——简单的“ 主体 ” 二字 , 未对金融 消费者 的主体 并 做出更明确的 限定 , 可能会造 成扩大金 融消费者 的主体 范
21 第 1 0 2年 期 ( 总第 9 ) 4期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摘要】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或单位。
根据法律界定,金融消费者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不得利用金融交易从事违法活动。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金融消费者在法律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其风险意识,建立更加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定义、权利、责任、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重要性、加强、发展方向、未来、保护。
1. 引言1.1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个人或者组织。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主要在于其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和拥有的权利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维权权等。
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履行合同、支付费用、正确使用金融产品等。
金融消费者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
针对金融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前和未来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2. 正文2.1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扮演消费者角色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而言,金融消费者指的是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持有者、投资者、贷款人、保险受益人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 (3)1.1 法律法规概述 (3)1.1.1 法律法规的定义与范围 (3)1.1.2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3)1.1.3 公平交易原则 (4)1.1.4 信息披露原则 (4)1.1.5 风险提示原则 (4)1.1.6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4)1.1.7 合法合规原则 (4)1.1.8 诚信经营原则 (4)1.1.9 社会责任原则 (4)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 (4)1.1.10 依法合规经营 (4)1.1.11 信息披露义务 (5)1.1.12 风险揭示义务 (5)1.1.13 合同义务 (5)1.1.14 售后服务义务 (5)1.1.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5)1.1.16 制定政策法规 (5)1.1.17 监管执法 (5)1.1.18 投诉处理 (5)1.1.19 宣传教育 (5)1.1.20 国际合作与交流 (6)第三章:金融产品与服务 (6)1.1.2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6)1.1.22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 (6)1.1.23 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 (7)1.1.24 格式条款的制定与使用 (7)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 (8)1.1.25 个人信息收集 (8)1.1.26 个人信息使用 (8)1.1.27 制度保障 (8)1.1.28 技术手段 (9)1.1.29 人员培训 (9)1.1.30 投诉处理 (9)第五章:交易安全与风险提示 (9)1.1.31 法律法规概述 (9)1.1.32 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9)1.1.33 法律法规概述 (10)1.1.34 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内容 (10)1.1.35 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10)第六章:投诉与纠纷解决 (11)1.1.36 投诉渠道 (11)1.1.37 投诉处理 (11)1.1.38 纠纷调解 (11)1.1.39 仲裁 (11)第七章:金融消费者教育 (12)1.1.40 金融知识普及 (12)1.1 基础金融知识:货币、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作者简介:宗志娟(1986.09-),女,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助教。
摘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金融消费者(一)定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
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
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
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1.理论基础(1)消费者主权与经营者主权理论。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主权”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
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主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
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主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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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金融消费者作为其基础概念自当先为明晰。
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模糊之时,金融商品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分业经营之藩篱而成为金融服务者共同的服务内容,金融商品的特殊属性使之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保险、银行产品。
因此,证券投资者、投保人、银行客户等也因购买金融商品而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其身份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替代原有的不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者,准确的演绎金融法律关系之中各方的地位与权责,乃为金融实践的切实需求。
“金融消费者”一词,作为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而本次金融危机也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提到各国金融法制改革的日程中。
实际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作为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的摹本,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立法明确界定的开创 [1]。
200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门保护机构的决议,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
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2],而且该指引还专章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规则”。
2009年9月23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和教育事业,中国银监会召开了金融领域“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启动会。
该项目旨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关涉法律保护的范围,值得仔细斟酌。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学上的概念,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甚或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而基本问题与概念的界定因关乎保护的基础范畴划定而成为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领域。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3]。
那些主张在思考中抛弃概念的倡议,就像建议作音乐不用曲调,说话不用发声,看而不用形象一样,毫无意义 [4]。
因此,在构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之时,首先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
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 [5]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6]或,“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 [7]现实情况是,虽然近年来金融消费者的提法逐步增加,但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一致意见。
现行立法的分业规定使人们习惯性的依金融业不同领域的角度,对从事金融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冠之以不同的称谓,以区分于金融服务者。
事实上,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已使以业务领域区分消费者的个人身份的方式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传统观念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的现实中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 [8]。
金融服务者日渐的业务交叉与金融创新加速,使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日益综合化,诸如存款、保险、证券这样简单清晰的种类划分已无实际意义。
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消费者在选购金融商品时可以跨越各金融领域的划分,金融服务的商品化使得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者的身份不再泾渭分明。
以消费者在银行接受服务而言,目前可选择的金融商品除银行提供的各类信用供给业务之外,还可以购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从事的保险业务的提供。
此时,消费者既具有银行客户的身份,又同时兼而有投资者与投保人的身份。
由此,消费者就因为越来越多的与金融企业打交道而成为金融消费者,其身份则分别由投资者、客户、投保人而嬗变成为金融消费者。
因此,本文赞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
二、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一)客户、银行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在与银行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对于银行的交易对方,有“客户”、“顾客”、“储户”等多种称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就包括“客户”、“借款人”、“存款人”几种不同称呼 [9]。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consumer)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 [10]。
而该法对另一概念“金融机构客户”(customer)的界定则为“与银行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消费者” [11]。
美国2000年《消费者财务隐私保密最终规则》则进一步规定受保护主体有一般的消费者(Consumer) [12]和客户(Customer) [13]两类。
一般银行消费者是指从银行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获得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家庭消费者个人(包括个人的合法代表)。
而客户则指己经与银行有实际业务关系的消费者。
考察其立法本意,可以得知,美国法将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状态作为依据,对消费者作银行消费者与银行客户的划分以区别对待,主要基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考虑。
本文认为,从传统意义上来讲,银行领域是人们最为熟悉的金融领域,在此领域中从事的活动称之为金融活动毫无异议。
因此,若从接受服务或购买金融商品的角度而言,与银行进行交易的消费者被称之为金融消费者更容易让人接受。
而且,从我国银行业务实践中考察,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或购买、使用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与作为金融服务者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办理相关的银行业务,更接近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界定的“满足个人生活需求”。
同时,基于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内容的不断发展创新,网上银行的普及,尤其是银保合作、银证联合的大趋势临近,银行金融服务项目大幅增加,业务办理内容不断变化,与银行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业务内容开始触及到金融投资产品等领域,如信用卡、银行理财产品,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等。
此时,虽然消费者以金融投资的行为与银行进行交往,但其目的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因此,将与银行之间形成金融服务关系的社会成员界定为金融消费者符合基本的法学理念。
至于银行客户与消费者的区分,应将其放在金融消费者在与银行进行交易时隐私权保障的视阈考察。
在我国银行法立法与实践中,“客户”因为普遍使用而成为交易对象的统称,并未严格区分其与银行消费者二者的不同。
而细究起来,银行客户与银行消费者差异明显,不应混淆。
本文认为,客户可以作为与银行进行交易的单个交易关系当事人的称呼,应指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交易对象,包括所有与银行缔结合同的交易对方;而银行消费者则是一个泛指,是指相对于银行而言的一类交易主体,可以是已经与银行签定合同的交易对象,也包括曾经与银行缔结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的“老客户”,还包括进行业务咨询或可成为银行交易对象的未来潜在的客户。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将与银行进行交易的金融消费者分成客户与消费者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信息权益。
(二)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传统证券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通常情况下,所谓的投资者(或称投资主体)是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投资活动,对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社会成员,包括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
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投资者(Securities Investor)是指对证券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其对证券市场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知,从这一点上看,似乎与消费者差别甚大。
故我国主流学术意见并不主张对投资者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正如有学者所言,“我们在把到银行存款,或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描述成消费者可能没什么困难,但是当我们将投资者也视为消费者时往往面临阻碍。
” [14]本文认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身份应予以确认。
首先,从作为社会个体的自然人来看,在金融市场上,当金融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可或缺的时候,金融资产的运用即投资也日益成为消费者最为主要的金融需求。
对于消费者而言,投资是为了在未来获得可能但不确定的收益而放弃现在的消费,并将其转换为资产的过程。
与储蓄决策相同,消费者投资决策的最终目的仍在于消费 [15]。
因此,将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简单的以风险承担获利与否来进行界定,显然已落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
相比较对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费需求而言,个人的金融需求应是更高级别的长久、间接性自然消费需求的体现。
特别是对资金运用的需求也就是投资需求,则只有当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16]。
因此,投资具备金融消费的基本要素。
其次,从个人投资者所处的地位看。
个人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在我国,习惯上称之为股民),其目的是为了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和资产的流动性。
与庞大的投资者数对比,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不强而且极度分散,在与资本市场中各色机构投资者的博弈中,毫无疑问处于弱势,他们不可能左右行情的发展,也不可能操纵指数的涨跌 [17]。
在金融消费中,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无法克服,使个人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金融商品时,几乎完全无法识别金融商品的真实获利及风险性。
作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金融消费行为时,天然的信息劣势使其对自己的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情况难以把握,其弱势地位导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费者保护的基理。
最后,从实证法的角度看,各国现有的立法也将投资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划定于个人投资消费的保护。
如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在确定对金融消费者应提供的保护程度时,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并特别规定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 所需要的保护程度,显然要低于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
韩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投资服务法》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和投资总资产规模将金融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公司(依据雇员数量、资产规模和资产充足率指标)、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
凡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包括交易经验和资产规模的,也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
非专业投资者指其他个人和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公司。
同时规定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应给予和专业投资者不同的保护。
本文认为,在金融投资领域,一般而言,自然人投资者可被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相比较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处于交易劣势,尤其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