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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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 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5、缺陷

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交往的需要。

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例如:继承关系

“长子继承死者的遗产”

“遗产归长子继承”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 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

背景:

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主要贡献: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2、达让特莱

(D’ Argentre 1519-1590)

代表作:《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观点: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1、背景

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

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

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

“国家主权” 概念

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

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

2、代表人物保罗.伏特父子、

尤利克.胡伯(1636-1694)

3、内容胡伯三原则

(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不论长期或临时,

都应视为其臣民。

(3)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

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4、评价

(1)提出了“国际礼让”的观念。

(2)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

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3)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三、美国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1、代表人物

斯托雷(Joseph Story 1779-1845)

——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

2、代表作:《冲突法评论》

3、观点:

——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认为“国际礼让”是国内法的规定而不是习惯国际法强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

4、意义

——抛弃了传统的法则区别说的三分法,

通过大量的判例分析,总结出各种不同

的民事关系,并根据民事关系的性质确

定应适用的法律。对以后的国际私法学

者影响很大。

四、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The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 Theory

1、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 1779-1861)

2、代表作:《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

(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

3、内容(教材p41)

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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