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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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审计督察办法(试行)
2010-05-25 22: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强化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相关单位对外签署的各类经济合同(含协议等,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公司监察处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署程序和履行过程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是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经济合同审计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执行过程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第五条、经济合同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处室,下属各分厂及公司控股单位。
第二章、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对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法人委托授权,所授权事项、
权限、期限等是否与所签合同内容一致。
2、合同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3、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原则上签订各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鼓励采用国家颁布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4、程序是否合法。签约程序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签定程序。
第八条、对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审查: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核实标的数量,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言辞有无含糊其辞;
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经过计算复核,数据是否准确具体、合理合规;
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是否可行、是否准确;
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明确具体;
6、根据法律规定和各类经济合同性质要求的其他必备条款、专业条款等是否明确,是否合理有效。
第九条、审查合同的严密性。主要审查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适当。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询价、招标、谈判、
审批、签证、公证等程序,有无加大公司风险。
第十条、审查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1、审查合同效益程度,满足公司需要,符合公司利益;
2、审查当事人资信实力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需要担保的事项,是否确定了可行的担保方式,担保措施是否完备。第十一条、审查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1、对投资、联营、基本建设和大额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时效期间随时审查,监督其履行的完整性。
2、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的合同,要明确原因,确定违约责任,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主要合同审计要点
第十二条、购销合同审计要点
1、购销物品名称应署全称,注明商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级和包装标准等有关信息。
2、购销物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合同约定应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在合同条款中应写明双方协商的标准及物品名称、编号、代号。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
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的产品,合同中要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要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3、产品数量,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办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5、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
6、产品价格按照合同确定。
7、结算方式,执行合同规定和办理手续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8、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基建合同审计要点:
1、基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经公司领导批准。
2、基建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物资是否落实;
3、基建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建设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
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备、材料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在审查基建工程的合同时,经办部门应提供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和施工单位近期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及质量状况的证明;
第十四条、加工承揽合同的审计要点:
1、合同标的数量、技术要求,型号规格是否明确;
2、支付的酬金或价款是否合理、合法;
3、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决窍的,是否有保密措施;
4、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能力能否自己完成;
5、承揽方的设备、技术、劳动力是否能满足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设备大中修、临修等协议参照基建合同审计要点执行。
第十六条、投资联营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维护公司利益原则审查签订。
第四章、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
接签署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经济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十八条、下列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
2、电厂燃煤(油)采购合同;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4、联营合同;
5、涉外经济合同;
6、其它重大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监察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参加谈判。
经办部门送审计部门资料应包括: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三个以上供方单位的报价单。
2、电厂燃煤采购合同,提供煤质化验单,同类煤炭价格资料,运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