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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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议事协商规章制度内容

社区议事协商规章制度内容

社区议事协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发展,增加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凝聚社区共识,提高社区治理效能,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区议事协商是指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协商、决策的一种民主参与机制。

第三条社区议事协商应遵循民主、平等、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议事协商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社区议事协商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进行,倡导民主决策,依法合规,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六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服务周到、管理公正、决策科学,真正做到让民意畅通,服务群众。

第七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积极推动社区居民的自治、自律和自我管理,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探索创新社区治理模式,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第九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按照居民自治、政府引导、法律监督的原则,合理合法行使权威,保障社区民主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议事协商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议事协商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归档备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组成,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参与社区事务的领导模式。

第十二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下设主任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社区议事协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主任机关设专门的议事协商办公室,负责议事协商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研究解决社区事务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制度,选举产生独立公正的社区居民代表,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

第十六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居民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七条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协商和推动。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内,通过民主、平等、公开的方式,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与协商,共同解决社区问题、制定社区规划、推动社区建设等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一、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充分体现民主原则,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平等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保证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3. 公开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坚持公开透明,让社区居民了解协商的议题、过程和结果,提高协商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合作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鼓励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区问题的解决和社区建设的发展。

5. 责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明确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协商结果的实施和监督。

二、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议题应由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共同提出,经协商会议讨论确定。

2. 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会议主持人应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协商会议的程序:协商会议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确保协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协商结果的实施: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 协商结果的反馈: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向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反馈,确保协商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协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民主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本文从制度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社区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

社区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改革和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民主协商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能够在社区层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社区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1. 党的领导原则。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决策、集中执行。

3. 法治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原则。

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让居民充分了解并参与其中。

5. 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物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三、主要内容1. 社区事务决策。

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物业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公益活动等,应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决策。

2. 社区事务管理。

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环境卫生、停车秩序、安全稳定等,可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进行管理。

3. 社区事务监督。

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机构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确保社区治理公正、公平、公开。

4. 社区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社区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5. 社区服务优化。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

四、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社区调解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密政办字〔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7〕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城乡社区成员依法有序参与,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的主体作用,以扩大社区有序参与为重点,以建立社区议事厅为核心,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到2020年,在全区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环节完整、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参与型”社区协商体系,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为推进全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实现“四个走前列”奋斗目标,加快建设和谐宜居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规范社区协商议事机制。

议事厅是社区(村)相对固定的召开居(村)民会议和议事协商会议的场所。

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

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

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通过居民议事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民主协商和调解工作,解决居民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三条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居民意愿,保护居民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民议事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应当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居民议事会第五条居民议事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讨论决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二)提出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三)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四)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五)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居民议事会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居民代表。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居民议事会可以设立特定议题,邀请相关专业人士、社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共同研究解决社区问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和法律志愿者组成的社会调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调解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三)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三名以上调解员组成。

同心社区工作制度

同心社区工作制度

同心社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同心社区工作制度以“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共治共享”为宗旨,以构建和谐、安全、文明、幸福的社区环境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社区文化建设,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条同心社区工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社区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社区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居民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和发挥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居民自治,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共治共享原则:整合社区资源,推动社区共建,实现社区居民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四)法治原则:社区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同心社区工作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社区组织和社区单位。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推动社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自治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社区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六条社区服务站:为居民提供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专业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兴趣小组等,负责组织居民开展各种活动,丰富居民生活。

第八条社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共建,为社区发展贡献力量。

三、工作内容第九条社区服务:主要包括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专业服务等方面,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社区治理:加强社区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社区秩序管理等,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社区共建:推动社区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治共享。

四、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居民需求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居民议事会等方式,了解居民需求,制定服务计划。

第十四条服务提供:根据居民需求,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城乡协商工作制度模板

城乡协商工作制度模板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中,通过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等方式,解决社区内的事务和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第四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协商主体第五条城乡社区协商主体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协商工作。

第七条居民代表、村民代表是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重要途径,代表居民和村民的利益,参与社区协商工作。

第八条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是社区协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有权提出协商议题,参与协商讨论。

三、协商内容第九条城乡社区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四)社区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五)社区成员共同关心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城乡社区协商议题可以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和建议,以及社区发展的需要确定。

四、协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社区协商程序分为议题提出、议题确定、协商会议、议题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可以提出协商议题,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也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

第十三条议题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的协商议题进行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和协商时间,并将议题提前告知社区居民。

第十四条协商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会议,邀请相关协商主体参加。

城乡村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村协商工作制度

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乡村协商民主,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市乡村基层,通过协商民主方式,组织居民、村民和相关部门、单位,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形成共识,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平等、协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第四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村(居)务监督、村(居)务公开等村(居)民自治事项;(二)村(居)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三)社区治理、物业管理、停车难、噪音扰民等城市社区治理事项;(四)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五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的监督,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动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的完善。

二、组织机构第八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协商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协商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协商议事小组、民主监督小组等组织,开展协商、监督工作。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协商主持人,负责组织、引导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协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协商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方便村(居)民了解、参与协商。

三、协商程序第十二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协商议题,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也可以由村(居)民提出;(二)发布协商公告,明确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三)开展协商前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为协商提供依据;(四)召开协商会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邀请村(居)民、相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参加,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五)形成协商结果,经协商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形成协商纪要;(六)公布协商结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协商结果在协商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实施方案

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实施方案

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议事协商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

随着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如何有效推动社区议事协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设定1. 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增强社区自治意识,推动社区治理民主化。

2. 促进城乡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健全和规范化,提高社区议事协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增强社区议事协商的实效性,推动社区治理问题的及时解决和落实。

三、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社区议事协商机制(1)设立社区议事协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和成员参与方式。

(2)制定社区议事协商章程,明确议事协商的程序和规则。

(3)建立社区议事协商档案,做好议事协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2. 加强社区居民参与(1)开展社区议事协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议事协商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2)建立居民议事协商代表制度,选举产生代表,代表居民参与议事协商。

3. 推进议事协商信息公开(1)建立议事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议事协商的内容、结果和决定。

(2)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议事协商信息的在线公开和互动交流。

4. 加强社区议事协商能力建设(1)开展议事协商培训,提高社区议事协商的专业化水平。

(2)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社区议事协商,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实施方案的落实。

2.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社区议事协商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议事协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预期效果1. 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明显提升,社区自治意识得到增强。

2. 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民主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3. 社区治理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社区议事协商的实效性得到提高。

六、总结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社区治理民主化,增强社区自治意识,解决社区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

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

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表达意见、解决矛盾、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一、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的意义1. 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有助于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

2. 促进民主决策:通过议事协商,让居民充分表达意见,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化解社区矛盾: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沟通意见的平台,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化解社区矛盾。

4. 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议事协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社区治理的透明度,加强社区居委与居民的联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社区居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和表决权,确保议事协商过程的公平、公正。

2. 法治原则: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议事协商的合法性。

3. 公开原则:议事协商过程和结果要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4. 高效原则:议事协商要注重效率,及时解决社区问题,提高社区治理效能。

三、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议事范围: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2. 议事程序:包括提出议题、收集意见、讨论协商、形成决议、执行落实等环节。

3. 议事方式: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网络投票等形式,根据议题特点和居民需求选择合适的议事方式。

4. 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参与人员、议事时间、议事地点、议事纪律等,确保议事协商有序进行。

四、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的实施保障1. 组织保障:成立社区议事协商领导小组,负责议事协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方案

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方案

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城乡社区协商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由社区居民、村民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社区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一种机制。

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加强社区居民参与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

1.促进城乡社区自治意识的提升,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主体性和积极性;2.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协商一致的决策模式;3.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区自治的良性循环。

三、实施方案。

1.建立城乡社区协商组织。

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建立城乡社区协商组织,由社区居民、村民代表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化、平等化的协商参与主体。

2.制定协商规则和程序。

明确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议题确定、信息公开、参与程序、协商决策等环节,建立健全的协商制度。

3.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协商和决策。

4.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建立城乡社区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协商议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等信息,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监督和参与。

5.强化协商结果的落实。

建立城乡社区协商结果的跟踪和评估机制,确保协商决策的有效执行,推动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和民主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激励机制,对于在协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发参与热情。

3.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协商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预期效果。

通过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得到提升,社区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公开、透明;2.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形成多方参与、协商一致的决策模式;3.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现代化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治理效能明显提高。

城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市社区协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协商工作,推进社区民主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是指在城市社区内,居民委员会与居民、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通过平等、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讨论和解决社区内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自愿原则:协商过程应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保证居民参与协商的权利。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各方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同等对待。

(三)公开透明原则:协商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监督。

(四)务实高效原则:协商问题应切合实际,解决方案应具体可行,提高协商工作的实效。

第四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协商结果作为居民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协商内容第五条城市社区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

(二)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三)社区服务和管理创新。

(四)社区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

(五)居民关心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切身利益问题。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并向社区居民公开。

三、协商主体第七条城市社区协商主体包括:(一)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社区居民代表。

(三)社区单位代表。

(四)社会组织代表。

(五)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引导和邀请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工作,确保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协商程序第九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议题提出:居民委员会根据协商计划和居民需求,提出协商议题。

(二)协商准备: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商主体,收集相关资料,为协商会议做好准备。

(三)协商会议: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主体召开协商会议,充分讨论和审议协商议题。

(四)形成共识:协商主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协商共识。

(五)落实反馈:居民委员会将协商共识进行落实,并向协商主体和社区居民反馈实施情况。

居委会居民议事协商制度范文

居委会居民议事协商制度范文

居委会居民议事协商制度范文尊敬的各位居民:为了更好地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我们特制定本居民议事协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居民议事协商活动,保障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一、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社区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民间组织代表等各方代表共同参与,就社区内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形成共识,共同推动社区治理的一种制度。

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重要途径。

通过居民议事协商,可以更好地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和程序1. 组织形式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由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民间组织代表等各方代表共同参与。

2. 议事协商程序(1)提出议题:社区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民间组织代表等各方代表可以向社区党组织提出议题,也可以通过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提出议题。

(2)确定议题:社区党组织对提出的议题进行审核,确定议题是否符合社区居民的利益和社区发展的需要。

(3)发布通知:社区党组织应当提前发布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

(4)召开会议: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召开,参会人员包括社区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民间组织代表等各方代表。

(5)讨论议题:参会人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通过举手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6)形成决议: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形成的共识应当形成书面决议,由社区党组织负责执行。

(7)公示决议:社区党组织应当将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进行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三、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的保障措施1. 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的领导和指导,保障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

城乡社区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社区工作,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社区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居民意愿,发挥居民主体作用,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城乡社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决策:社区事务由居民参与决策,保障居民自治权利。

(二)公开透明:社区工作公开进行,接受居民监督。

(三)共建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共享,促进社区均衡发展。

(四)专业化管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工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组织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

(四)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需求。

(五)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热爱社区工作,关心居民疾苦,积极为居民服务。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决策制度,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公布工作情况和社区事务。

三、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

村协商工作制度

村协商工作制度

村协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农村协商民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农村基层组织中,通过村民自治、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条村协商工作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的积极作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第四条村协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村民议事会、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协商机制,推进农村协商民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村民议事会第五条村民议事会是村协商工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等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党员代表由党支部指定,利益相关方代表由相关利益方推荐。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讨论决定村里的重大事项,如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三)协调解决村里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四)其他应当由村民议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

议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的决定应当及时向全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民主监督第十条民主监督是村协商工作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村民议事会报告工作,接受村民议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村民可以通过村民议事会、村民大会等形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行为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收集意见为主)社区应定期召开恳谈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和指导,同时做好记录和备案。

参加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代表、XXX委员、在职党员以及有参与意愿的群众。

会议内容包括通报社区工作情况、收集社情民意、了解需求和呼声、征求意见建议。

会议一般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召开会议、情况反馈。

二、居民民主议事制度(取得一致意见为主)社区应定期召开议事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和指导,同时做好记录和备案。

参加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代表、XXX委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

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社会事务、城乡社区建设问题、解决不和谐因素、促进资源共建共享等。

需要时,可邀请基层政府代表参加。

会议一般程序同样包括发布公告、召开会议、记录和备案。

4.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以便更好地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5.讨论协商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为社区建设和服务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一般程序1.收集意见:积极征求党员、干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以社区建设和服务需求为主要方向;2.确定议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整理意见和建议,提出协商议题,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3.制定方案: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与利益相关方共同研究制定协商方案,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4.发布公告:会议前3天,社区通过多种方式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会人员等信息,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5.组织协商: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议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形成协商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6.结果运用:会议结束后2天内,社区应向居民公布协商结果,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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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党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等。

(三)恳谈内容
1.简要通报社区近期主要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
3.了解居民群众需求和呼声;
4.了解辖区单位服务需求;
5.征求居民群众、辖区单位、各方代表对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一般程序
群众,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等。

根据需要,可邀请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代表参加。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收集意见。

积极动员党员、干部、群众围绕社区建设、服务需求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2.确定议题。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出协商议题,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3.制定方案。

协商议题确定后,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同利益相关方研究制定协商方案,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4.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议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5.组织协商。

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
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议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协商结果;
6.结果运用。

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议事协商结果向居民公布,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跟踪监督议事协商结果的落实。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

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居民等。

经社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镇)、辖区单位代表可列席会议。

居民可报名旁听会议。

(三)听证内容
听证会内容主要是涉及居民普遍关心、涉及本辖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包括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章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
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他需要居民听证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

社区根据具体工作程序要求,作出听证安排。

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也可以提出听证需求;
2.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

会议表决方式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决议;
4.公布结果。

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听证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事项,应及时书面报送。

四、居民民主咨询制度(咨询重在听取专家意见)
(一)咨询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咨询会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专业机构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咨询专家队伍
县、乡层面应建立咨询专家库,人员主要由从事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咨询内容,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成员。

(三)咨询内容
1. 社区发展重大决策;
2.社区建设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工作方案;
3.依法执政、为民服务政策;
4.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

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提出咨询事项;
2.受理需求。

社区根据咨询事项确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向专家提供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4.召开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咨询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
形式,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5.结果反馈。

社区要将咨询结果及时向咨询人(咨询单位)进行反馈,视情向社会公开。

五、居民民主评议制度(评议重在畅通监督途径)
(一)评议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评议会的形式进行。

原则上每年年底前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单项工作完成后进行评议。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1. 居民或居民代表;
2.评议事项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代表);
3.被评议的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由居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三)评议内容
1.上级部门交办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
3.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情况;
4.其他有关社区专项建设、管理任务等完成情况。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评议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评议会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被评议对象进行工作述职或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3.结果反馈。

评议会上能够完成评议结果的,要现场进行公布。

评议会上不能完成评议结果的,要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评议结果向被评议对象进行反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的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据。

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是居民会议制度的扩大和补充,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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