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刑事诉讼法课件__第六章_管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意:对于上述八类案件,并非只有人民 法院才能受理: 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 当受理; ②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 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 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审 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 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其中, 海事法院不具备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能。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 军人违反职责案件、涉及军事秘密案件以 及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 罪的案件。 (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 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 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 法院管辖。 (2)除某些共同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以 外,军事法院管辖的都是现役军人在服役 期间犯罪的案件,而且该犯罪还应当是在 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讯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 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 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 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 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 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 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3)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 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 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 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处理。
(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 权利或财产权利;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注意: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 理。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罪 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 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 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 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 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 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 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 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除 理检 的、 案法 件直 外接 受
……
… …
(四)交叉管辖的处理 1、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 中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 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 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 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 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受 理 案 件 的 分 工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直 接人 受民 理法 的院 案 件
直 接人 受民 理检 的察 案院 件
受公 理安 的机 案关 件
绝 对 自 诉 案 件
相 对 自 诉 案 件
公 诉 转 自 诉 案 件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最
国 人家 员机 关 工 作
其国 他家 重机 大关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的军队内部 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 全的案件;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 案件。
5、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 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判。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 其他需并案审理的情况,级别管辖采取 “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注意: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能再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但,不征少征税款案,视为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职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报复陷害案; ⑥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⑦破坏选举案。
(三)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 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 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 式改变管辖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得 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6、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 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 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 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罪犯在服役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 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 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 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 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专门的侦查手 段、犯罪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 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均 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受理
划 分 根 据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 案件,它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 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①侮辱案; ②诽谤案;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④虐待案; ⑤侵占案
第六章 管辖
一、管辖的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 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 杂程度等。
注意两点: (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 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均为特殊主 体。 (2)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注意: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有渎职 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罪。
ຫໍສະໝຸດ Baidu
注意: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公安机关管辖: 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不予追究的案 件。 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从性质上说,其原本 属于公诉案件,若要成为自诉,须具备以 下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 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的分工。 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 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 管辖
基层 法院
中级 法院
高级 法院
最高院
犯罪地 被告人 居住地
军事 法院
铁路运 输法院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第一 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 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 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 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 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 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 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 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 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 院管辖。
管辖的意义 1、有利于刑事诉讼的职能机关充 分行使职权,便于迅开展追查、控诉、 审判工作; 2、有利于刑事案件发生后及时报 案,减少犯罪案件的移送; 3、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4、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配置和调度; 5、有利于群众的参与。
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 管辖。
二、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刑事诉 讼的职能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 工。
三、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 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 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审判 管辖
级别 管辖
地域 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 (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 (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 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注意:当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 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 院管辖。